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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佔據各大新聞頭條的詞語你真的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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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看到這則新聞紛紛為老人家抱不平,但是你們真正了解報道中所出現的「保外就醫」嗎?

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准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關部門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的,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的、改造表現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問:而近年來關於「保外就醫」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呢?

答:

近年來,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逍遙「獄」外,出現「一保到底」或「保而不醫」的現象。然而,這種彰顯司法文明與人道主義的制度,在執行中卻因可操作空間太大而屢屢走樣,最終反過來傷害了制度本身。

例如: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他卻從法院直接回了家。這源於他花了不到10萬元錢,通過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准「保外就醫」。在監外逍遙了一年多,直至2011年初省檢察院對林崇中被違法暫予監外執行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他才被收監。像這樣的情況不在少數。

問:那麼對於這種情況政府採取了怎樣的應對措施呢?

答:

1、保外就醫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兩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已使用20多年,社會發展變化很大,已不適應形勢需要。二是《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是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簽發,其中缺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起來部門之間的操作標準和銜接上容易遇到障礙。這需要儘快修訂完善保外就醫相關的配套制度。

2、針對保外就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除了進一步推動司法公開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溝通,協商解決,密切配合,防止脫管漏管現象發生。

3、應做到將相關裁定文書在網上公開,增加一個公示環節,對擬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公示,以便公眾和檢察機關進行監督。有條件的監獄和公安機關,應該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將保外就醫納入微機管理,與派駐檢察機關微機連網,實行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一旦發現不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要及時對罪犯進行收監處理。

4、加大事後懲戒力度,凡是參與合謀騙取保外就醫的人員,均以律治罪,加大違法犯罪的成本。對保外就醫鑒定人資格、鑒定程序、鑒定書內容、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一旦發現鑒定人違法操作,嚴懲不貸。

5、應當建立鑒定醫師准入制度和從業醫師培訓制度,完善違法鑒定刑事追責制度,將偽證罪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審判以後的階段。進一步明確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和標準,將那些在現有醫療水平下已經能夠得到較好治療的疾病,從保外就醫的範圍里刪除。

6、此外要嚴格規定取保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當監獄或公安機關考察保外罪犯發現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時,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線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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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外就醫」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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