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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殘酷但又缺乏審慎考慮的拒簽決定被推翻!

(此文為Migration Alliance資深會員、法務編輯、移民法專業律師 Michael Arch撰寫;譯者經原文作者同意做了小幅編譯。在此對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實施取消簽證的權力,是不是很殘忍?如果一個非公民、因為販賣達到商用數量的海洛因被定罪而且被判入監5年零3個月,是不是就會被自動「踢開」?

想像一下,這名簽證持有人可是從五歲起就居住在澳洲的喲?或者,腦洞再開大一點,此人還不幸患有一種威脅生命的極其獨特的疾病,而他的國籍國很可能缺乏足夠的醫療條件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救治。

這些問題在兩周前發下來的Taivei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2018] FCA 1129 (2 August 2018)一案里由聯邦法院的Flick大法官進行了闡述。

案情背景就是,簽證持有人在悉尼的一家醫院進行心臟手術時,被感染了一種非常罕見的細菌,目前全球已知相同病例不過100個左右。幾位為其進行治療的澳洲醫生都寫信給移民部長,請求把取消其永居簽證的決定收回。這些醫療文件均證明,此人所患之病菌感染已經嚴重影響到他的雙肺、骨髓和雙腎,導致其已經出現腎衰竭的癥狀。醫療證明稱該簽證持有人需要長期的抗菌治療以及由感染科和心臟科的專科醫生進行持續性的介入治療。醫生們同時寫信說,他們知道此人的國籍國斐濟的醫院和其它醫療場所沒有像澳洲醫療機構有著如此完善的裝備,也沒有合適的醫療專科人員;如果此人不幸被送回斐濟,很可能會冒死亡的風險。

可惜,這些遞呈函均未能說服移民部長收回拒簽成命。雖然移民部長接受此人患有嚴重複雜疾病且有死亡高風險的事實,也同意醫生們提出的在斐濟根本沒有像澳洲這樣良好完善的醫療服務的情況,卻仍然拒絕收回取消此人永居簽證的決定。那麼,Flick大法官是怎麼解決這個難題的呢?

聯邦法院認為,移民部拒絕收回取消簽證的決定受到司法錯誤的影響,因此,這個拒絕的決定必須被推翻。Flick大法官認為,移民部長所犯的司法錯誤在於他未能對代表簽證持有人提出的各類遞呈函給予充分的、真實的、妥當的以及實際的考量。尤其惡劣的是,移民部長沒有對於該案的幾個關鍵點做出任何判定或考慮,例如簽證持有人如果返回斐濟的話,是否可以獲得合理的藥物和專科治療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里Flick大法官並沒有對移民部長決定的事實部分做出任何評論,例如,對於簽證持有人的犯罪史和他身患重疾兩者之間是否應當做出適當的平衡考量,才去決定取消簽證等等。相反,Flick大法官把關注焦點縮小到了移民部長推理的過程上,去判斷這樣的推理是否合法;從移民部長的角度看,就是他對於案情的關鍵要點是否做出了可供下結論的事實發現,換言之,就是是否對於簽證持有人(及其代表)提交的遞呈函和支持證據做了真實、妥當和實際的考量。

基於上述這一點,Flick大法官認定移民部長犯了司法錯誤,所以法院裁定取消簽證的決定必須被推翻。由於該案是由相當於州最高法院級別的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判定的,因此該案還起了很重要的判例作用,會影響到後面很多類似的案子的判決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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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者按:移民代理或移民律師的綜合英文素養、良好的英文閱讀基礎、優秀的思辯能力,是客戶挑選代理/律師、最大化成功可能性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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