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跑路,傢具城先行賠付?
傢具、建材等商品的銷售,一般都集中在傢具建材商場,眾多品牌各自在商場中租賃櫃檯,展示、銷售自己的產品,商場大多都要求消費者簽訂統一的購貨合同,並在商場收銀台統一交款。但也有個別經銷商為了私利,要求消費者直接交易,出現糾紛時,維權難度增加。
【案件回顧】
2017年3月底,賈女士在某傢具城沙發櫃檯看中一款沙發,遂與該沙發經銷商簽訂了購貨合同,並交付1.6萬元貨款,約定40天送貨並安裝。轉眼40天已過,賈女士並沒有收到送貨通知,打電話聯繫沙發的經銷商,竟無法接通。賈女士趕到傢具城,發現經銷該品牌沙發的櫃檯已經清空,只好找到傢具城負責人,要求傢具城給個說法。傢具城的負責人認為,傢具城對該經銷商撤場並不知情,賈女士的合同是與該品牌沙發的經銷商簽訂的,並沒有與傢具城簽訂,交款也沒有經過傢具城,屬於私下交易,賈女士應該找經銷商索回貨款,傢具城不承擔任何責任。但賈女士並未看到傢具城有統一交款的提示。傢具城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賈女士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分析】
該品牌沙發的經營商在傢具城內租賃櫃檯進行銷售,賈女士購買沙發並支付了貨款,但是由於沙發經營商撤場,使得賈女士在支付貨款後無法收到所購買的沙發,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因此,賈女士有權要求傢具城賠償損失。
至於傢具城負責人所說,賈女士未簽訂傢具城統一格式合同,也沒有通過傢具城支付貨款,不能成為傢具城拒絕承擔責任的理由。因為統一簽訂合同、統一收銀是傢具城對內部經銷商的管理行為,消費者如果沒有與經銷商進行串通等重大過錯行為,經銷商故意不執行統一收銀制度,說明傢具城內部管理存在問題,且傢具城並沒有在顯著位置進行統一簽訂合同、統一交款的提示,賈女士向買賣合同關係的相對方直接支付貨款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未通過統一收銀方式支付貨款並不存在過錯。上述案例中,傢具城應該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溫馨提示】
消費者到商場、市場租賃場所消費,一定要到商場、市場指定的收銀台交款,一定要與商場、市場簽訂正規買賣合同,並向商場、市場索要購物憑證和發票,一旦發生糾紛,便於維權保護自己。
商場、市場也應該在顯著位置進行宣傳提示,使消費者了解統一簽訂合同,統一收款的規定和重要性,減少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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