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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醫生集團監管並儘快制定相關法律與標準的建議

(僅以此文獻給中國首次醫師節,讓醫療回歸療本質,讓醫生集團回歸醫生主導。)

在國家積極推進醫改和鼓勵社會辦醫、醫生創業的背景下,在公立醫院就職的醫生們風潮湧動,紛紛組建醫生集團。據國家衛健委衛生髮展研究中心的最新不完全統計,僅僅四年的時間裡國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醫生集團數量超過600家。

醫生集團按照商業模式大致分為四類,即醫生主導模式、體制內分級診療模式、網路平台化模式和管理服務組織模式。雖然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勵政策,但在多點執業尚未突破區域限制和醫生身份仍然「單位人」的情況下,又缺乏對醫生集團的性質、監管、規範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我國的醫生集團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野蠻生長」,存在著經營管理模式不清晰、缺乏規範監管與法律支撐等問題。

主要問題及分析

1、在風潮湧動的背後,國家並沒有明確醫生集團的法律地位

放開帶有「醫生集團」字型大小的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只是「證照分離」改革的一部分,並沒有明確醫生集團的法律地位。雖然2016年「組建醫生集團」首次寫入「國字型大小」文件《「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但「醫生集團」在現行《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中並無對應的法律規定。醫生的執業模式包括受聘於公、私醫院、各種診所、婦幼保健機構、公共衛生中心等,但不包括醫生集團。「證照分離」即主體資格登記與經營資格登記相分離的一種登記制度。營業執照的本質就是「商事主體法人登記證」,先賦予市場主體資格,而後申請相關的經營資格,由許可部門發放經營許可證,商主體憑經營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也就是說,醫生集團只取得了營業執照,但沒有得到醫療服務許可,只有取得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可以提供醫療服務。因此,不難理解醫生集團在工商註冊和經營範圍等方面的限制了。

2、醫生主體得到法律保證,重蹈「莆田性民營醫院」覆轍

「醫生集團」只是一個醫生的團隊執業,是由多個醫生組成的聯盟或者組織機構。醫生集團「一哄而起」,「虛火」不少。有的醫生集團只有名字,缺乏提供醫療服務的人才和技術設備;有的註冊了公司,但是徒有其名;有的在開展業務,卻連連虧損;有的與醫療機構合作,相對完善,但也存在著不規範的地方。如果不加以規範引導,不能保證醫生集團提供的服務符合醫療本質而塑造醫生集團的口碑,遏制資本的逐利性,將可能重蹈「莆田性民營醫院」傷害民營醫院形象的覆轍。

3、醫生集團與簽約機構,「承包科室」與「轉移病人」難於避免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所謂出租(出借)科室,其行為特徵是《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所有人放棄該科室的管理權,允許承包人自行管理、自負盈虧,以原醫療機構的名義對外執業。科室承包人往往通過欺詐等手段達到其贏利目的,給患者造成人財兩傷的後果,這點與醫生集團設立的初衷有顯著區別。由於體制內外同時執業,收入差距可能會導致醫生將病人從公立醫院轉到簽約的民營機構以增加其勞務收入和轉診費,即「轉移病人」的現象,這種把病患進行治療地點的轉換,主要涉及到「合理分流病人」與「有意分流病人」的界定與區別,亟待出台相關監管條例和法律法規而進行規範。

4、發生醫療損害後的法律責任不清,保險責任難於確定

醫生集團開展醫療服務不僅需要跟醫療機構合作,而且醫生作為民事法律主體,可能會與病患直接產生民事法律關係,醫生集團的法律地位沒有確立,導致了發生損害後的責任分擔不清問題,醫生集團的醫生往往並不屬於合作醫療機構的員工,屬於多點執業醫生,即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合同關係。正因為責任分擔不清,醫療責任險中的保險責任就難於確定,醫生集團就無法為醫生購買醫療責任險。

二、建議

儘快出台醫生多點執業地點突破區域限制的政策和逐步實現醫生「單位人」向「社會人」身份轉變的基礎上,儘快制定《醫生集團管理辦法或條例》和《醫生集團行業標準》,與《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等醫療機構管理法律法規。行業監管部門相應配套出台,醫生集團與醫療機構合作監管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的模式,包括出診、培訓、管理、科室共建、幫扶項目和遠程醫療、保險等。

1.對醫生集團能否取得醫療服務資質許可進行科學界定,解決醫生集團的法律地位的問題。醫生集團與醫療機構合作的模式與方式進行界定,對合作科室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建立,服務質量管控,建立醫生集團的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的執業醫師「終身禁業」制度;

2.行業協會肩負起對醫生集團在行使醫療行為,醫生升等升級考核、服務標準評價確定、業務培訓指導、質量的監控、集團醫生投保醫療責任險等,出台相應監管條例和標準,對任何醫患雙方有疑議的醫療損害進行醫學專業裁定;

3.『醫生集團』運行、註冊、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資產、人力資源、法務、財務等,分別有相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

4.鼓勵非營利性醫生集團的發展,確立醫生為主導的治療結構,實現醫生集團職業化、專業化、法律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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