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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財產都是屬於你個人的,即便離婚也與對方無關

這些財產都是屬於你個人的,即便離婚也與對方無關

作者:王振,陝西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西安市小寨東路百隆廣場A座15D

各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但依法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不在分割之列,故正確認定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同樣關係到當事人的重大民事權益。根據現行婚姻法,依法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婚姻法》規定的應屬個人所有的財產

(一)《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結婚前即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存款、房屋、車輛等,除非雙方通過財產約定將其約定為共有,否則該財產依法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依法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其因此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該類費用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和用途,不宜作為共同財產處理,故法律規定為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致殘,其所獲得的傷殘賠償金即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即便該筆賠償系婚後所得亦是如此。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如被繼承人在其遺囑中明確表示該遺產只歸繼承人個人所有,夫或妻繼承取得該遺產後即為其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接受贈與取得財產,如贈與人明確表示所贈財產只歸受贈人個人所有的,該財產亦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如岳父臨走前遺囑將其別墅一棟由其女兒繼承,且在遺囑中明確表示該別墅只歸其女兒個人所有,則繼承開始後女兒一人取得別墅的所有權,女婿無權主張別墅的所有權。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各自的衣服,男方的煙斗、剃鬚刀等,女方的化妝用品等女性用品,依法屬於專用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父母買房,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應屬個人所有的財產

1.「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即《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

《解釋婚姻法》(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2.一方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據此,當事人在「結婚前」,其中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買房出資的,如父母未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雙方的」,則該房屋應為其子女個人所有;當事人在「結婚後」,其中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買房出資的,如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的」,則該房屋亦應為其子女個人所有。

3.一方婚前按揭所購房屋扣除婚後的共同還貸及房屋對應增值後的部分

一方婚前按揭買房,其婚前的首付應視為個人財產;離婚時就婚後的共同還貸及房屋對應增值給予對方補償後,房屋仍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

4.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被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言外之意,孳息和自然增值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5.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所購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動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故婚後一方的父母出資為該方購買房屋等不動產,如該不動產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不動產視為出資一方的子女的個人財產。如甲結婚後,其父母出資購買一套房屋,登記在甲一個人名下,該房屋即為甲個人的財產。

夫妻可以簽署協議,約定財產歸屬

二、當事人約定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問題作如下約定:

1.將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即約定為其個人財產;

2.將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約定為歸個人所有,另外一部分約定為共同所有;

3.將婚後所得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即將結婚後各自所得的財產約定為歸各自所有;

4.將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和婚後所得財產的一部分約定為各自所有。

與共同財產的約定同理,法律准許當事人進行上述類型的約定,但是否進行約定,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不予干預。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法定財產制處理。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否因結婚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如果當事人沒有關於婚前財產歸屬的約定,無論雙方婚姻關係存續多長時間,各自的婚前財產均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係延續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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