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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需要明白的三個問題

夫妻生活中,感情確已破裂,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在婚姻法中規定的諸多符合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對於離婚一方,還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很多案件中,請求離婚一方並未向法院提出請求,以至於離婚後很長一段時間又想提起,卻早已過了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支持。

(一)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過錯方有下列情形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

無過錯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或者離婚後一年內,可以提起損害賠償。離婚時不知道另一方存在過錯行為的,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一年內提起。

(三)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金額沒有固定的標準,一般包括身體傷害和精神傷害。在確定數額時,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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