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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違約的債券,現在怎麼樣了?

作者:債券市場研究團隊 來源:中債資信

以2014年「11超日債」違約為起算點,國內債券市場違約歷史已近5年,期間,宏觀經濟、債券市場在整體平穩中不乏起伏,違約的誘因和節奏也隨之發生變化,整體上看債券市場風險依然可控。隨著債券市場風險的逐步釋放,違約後的處置也成為市場日益關注的重點。為此,我們對135支違約券的處置進展進行了全梳理,以期為後續市場參與處置提供借鑒。

自「11超日債」違約以來,國內債券市場違約債券累計達135支,整體處置完成度(處置完成度是指已完成處置的債券支數占相應維度的違約債券支數的比例)尚未過半。截至2018年6月1日,違約債券共計135支,涉及金額約973億元,除15支信息不可得的私募債(規模共計13.2億元)之外,135支違約券中120支債券均已通過不同方式啟動了相關處置工作。其中,完成處置的債券有52支,涉及規模約313億元,佔比為43.33% ;尚在處置過程中的債券有68支,規模約為646億元,佔比為56.67%。

一、按處置方式來分,訴訟或仲裁、破產重整和債務重組這三類方式使用較為廣泛,不同方式處置完成情況差異較大

結合公開信息,國內債券違約後處置方式包括自籌資金、訴訟或仲裁、債務重組、破產重整、破產清算、擔保人代償等。具體來看,發生違約,有的發行人尚有一定償還能力,通過自籌資金完成了處置,如宏達礦業、江泉集團等,還有少部分案例是技術性違約,在較短時間內即完成償付。有的案例中,投資人對發行人提起了違約求償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其在一定限期內償付本息及違約金,如中城建、山水水泥。若發行人獲得外在的救助和支持,有的投資人與發行人進行協商,商議債務重組方案,如中鋼。若發行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投資者可以選擇破產申請,實務中運用的方式包括重整和清算,重整如天威集團、東特鋼、大連機床,清算的僅有一例即廣西有色。此外,個別案例通過擔保人代償方式進行償付。

訴訟或仲裁、破產重整和債務重組方式是涉及債券支數和規模最大的三類方式。在120支有處置進展信息的違約券中,可獲得處置方式的有93支,其餘27支方式不明。在這93支債券處置中,使用訴訟或仲裁方式處置的最多,為38支,支數佔比為40.86%,涉及規模359億元;其次為破產重整方式,使用該方式的債券有25支,支數佔比26.88%,涉及規模187億元;使用債務重組進行處置的債券位居第三,共13支,支數佔比13.98%,涉及規模126億元。另外,自籌資金進行償付債券共7支,涉及規模33億元;技術性違約債券共4支,涉及規模23億元;擔保人代償、破產清算方式償付債券各3支,涉及規模分別為19億元和15億元。

從不同方式的處置完成度來看,通過技術性違約、自籌資金、擔保人代償等方式進行的最高,而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進行的處置完成度最低。在各種方式中,通過技術性違約、自籌資金、擔保人代償等方式進行處置的完成度最高,均為100%,主要是由於通過這些方式處置的企業只是技術原因導致違約或者暫時的流動性危機、生產經營能力尚可或者有外部支持,處置壓力較小,完成節奏較快。但用上述方式的債券只是小部分,在其餘大部分債券中,使用訴訟或仲裁的違約債券處置完成度最低,僅為21.05%;相比之下,債務重組方式和破產重整方式完成度較高,分別為46.15%和48.00%。

二、按企業所有制情況來分,國有企業發行人債券處置完成度較高,且以破產重整方式為主;民營及外資企業處置完成度較低,使用訴訟或仲裁的處置方式較多

在可獲得處置進展的120支債券中,處置完成度最高的為國有企業,涉及債券38支,該比例為60.53%(地方國有企業涉及30支債券,處置完成度為63.33%;中央國有企業涉及債券8支,處置完成度為50.00%);其次是外商獨資企業,涉及8支債券,處置完成度為50.00%;再次是民營企業,涉及債券共61支,處置完成度為34.43%;最後是中外合資企業,涉及10支債券,處置完成度為20.00%。此外,公眾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進行違約後處置的債券支數較少,公眾企業僅有1支尚在處置進程中的債券,集體企業和外資企業也各有1支債券涉及違約後處置且均已完成。總體上看,國有企業發行人完成處置情況較好。

國有企業發行人使用破產重整方式進行處置的債券佔比較高,外資及民營企業則使用訴訟或仲裁方式較為廣泛。在處置方式已知的93支債券中,中央國有企業涉及債券8支,其中佔比最大的方式為破產重整,共5支債券採用此方式;地方國有企業涉及債券17支,佔比最大的方式也為破產重整,共10支債券採用此方式。總體上看,國有企業涉及的25支處置方式已知債券中,採用破產重整方式的債券支數最多,共計15支;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採用訴訟或仲裁方式的債券支數最多,民營企業處置方式已知的50支債券中,採用訴訟或仲裁方式的債券共25支;中外合資企業的8支處置方式已知債券中,採用訴訟或仲裁方式的債券支數共5支;外商獨資企業7支處置方式已知的債券中,採用訴訟或仲裁方式的債券共5支。此外,公眾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各涉及1支債券,處置方式分別為訴訟或仲裁、自籌資金和破產重整。

三、按債券種類來分,短融完成處置債券支數佔比最高

從完成的絕對數量來看,完成處置的債券支數最多的前三位依次為短融、私募債、定向工具,分別為12支、11支和9支,涉及債券規模為58.5億元、15.5億元和42.7億元。中票、企業債、公司債和超短融完成處置債券支數分別為8支、5支、4支和3支,涉及規模分別為82.9億元47.0億元、28.5億元和38.0億元。

從各品種的處置完成度看,較高的為短融和企業債,分別為75%和71%,私募債處置完成度為50%,定向工具、超短融、公司債及中票處置完成度均在30%左右。其中,短融處置完成度較高,主要是由於該品種的違約均發生在2016年及以前,處置周期較長,整體上處置完成度也較高;企業債發行規模較小,是除了可交換債違約(即16神霧E1)以外違約支數和規模絕對值最少的品種,所以整體上處置壓力較小,處置完成情況也比較好;中期票據和定向工具完成處置的絕對值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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