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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囂張!都江堰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強迫交易鳴槍威脅

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劉春華)8月21日,省法院向媒體通報:都江堰市玉堂鎮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程德福及相關人員的上訴,已於近日二審裁定駁回,省法院維持成都中院原判。以程德福為首在都江堰市玉堂鎮一帶作惡多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15名成員,受到法律應有的嚴懲。

偷開賭場,私藏槍支,盜防洪沙,恐嚇拆遷戶,鳴槍威脅強迫交易……自2005年以來,程德福陸續網羅和招攬刑滿釋放人員,通過在都江堰市玉堂鎮打砸「凱撒米亞」咖啡廳案和主要成員系刑釋人員背景所形成的「社會名氣」,通過語言和暴力威脅的方式獲取工程項目,逐漸形成了以程德福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肖平、胡柯、秦健為骨幹成員,被告人王飛、胡偉、孫遠順、毛雲成、王敏、謝倫龍、董洋、馬志偉、鄭斌、王鐵、王靜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結構層次清晰,成員基本固定。

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維繫組織長期存續和發展的實力,該組織在程德福的領導下,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都江堰市玉堂鎮一帶以「軟暴力」等方式對工程業主方、項目承包方進行心理威懾,迫使對方將工程中的土石方、砂石供應、場地清理、圍牆修建等項目交給該組織承包;同時通過開設賭場,邀約他人參與賭博等,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用於維繫其組織生存發展,擾亂都江堰市玉堂鎮一帶建築業市場環境,造成惡劣的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全案事實、情節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依法判決認定被告人程德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他十四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二十萬五千元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扣押在案的川AAV799、川A7778W、川A5AZ99轎車及其他違禁物品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程德福等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18年5月31日,省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部分犯罪事實:

裝載機撞擊房門 恐嚇拆遷戶

2013年3月,楊才清(另案處理)承攬都江堰市玉堂鎮漢邑酒店修建工程,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使村民同意拆遷以免耽誤酒店工期,楊才清指使程德福組織人手使用暴力手段威脅恐嚇拒不搬遷的村民鍾某某一家,逼迫其同意拆遷。

程德福隨即安排被告人肖平,肖平隨即通知被告人孫遠順、毛雲成、董洋、秦健等人先後三次用磚頭打砸鍾某某家,還用裝載機撞擊房門,致鍾某某家捲簾門被撞壞、窗戶玻璃毀損,威逼鍾某某同意拆遷。鍾某某一家不堪程德福等人的打砸行為,隨後被迫簽署拆遷協議同意搬遷。

租農家樂開賭場 兩月非法牟利81萬元

2012年7月,為獲取非法利益,程德福、胡柯夥同陳術全(在逃)出資購買賭博機,並租賃都江堰市玉堂鎮「李大姐」農家樂進行裝修,開設以翻牌機、捕魚機方式聚賭的賭場,邀約他人聚賭,安排胡柯記賬管理、發放工資,被告人董洋、王靜、馬志偉等人幫忙看場子、上分等。截止同年9月,非法牟利共計81萬餘元,程德福分得40餘萬元,程德福分給胡柯6萬元。

2014年10月16日抓獲胡柯時,檢查並扣押其記錄賭場盈利的賬本7本、賭博機電子元件29個等物品。

非法持有多支槍支

2006年,程德福在都江堰市三官橋被告人肖平租住處,將一把滑膛獵槍交給肖平保管,並交代保管好,肖平將該槍藏匿於玉堂鎮老屋中。2009年,肖平又將該槍藏於其玉堂鎮新家。2014年10 月,肖平將該槍轉移到都江堰市「麗水印象」小區一花園中。

同月16日,肖平在被公安機關擋獲後供述了其代程德福保管滑膛槍的犯罪事實,並帶領偵查機關在其藏匿槍支處將滑膛獵槍查獲。經鑒定,該滑膛獵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

2007年,程德福將一把仿「五四」式手槍及15發子彈交由被告人胡柯保管,胡柯將槍及子彈藏匿於都江堰市蒲陽鎮旗松村8組胡某某家中。

2014年10月16日抓獲胡柯後,胡柯供認了其代程德福保管手槍及15發子彈的犯罪事實,並帶領偵查機關在其藏匿槍支處查獲上述手槍及子彈。經鑒定,該仿「五四」式手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子彈為51式7.62毫米手槍彈。

盜竊金馬河搶險防洪石料

2014年9月,都江堰市熊貓谷基地停車場修建過程中,被告人肖平為了向該工地提供石料,向程德福彙報後在金馬河沿線尋找符合條件的石料,在發現都江堰市水務局堆放在金馬河梁家船河段儲備搶險防洪石料後,肖平不顧現場「防洪石料、嚴禁偷運、違者依法嚴懲——都江堰市水務局宣」警示標語,組織裝載機、運輸貨車對都江堰市水務局防洪砂石進行盜取,經查被盜石料約2000餘方,價值60000餘元。經鑒定,在基準日都江堰市防洪石的收購價格為30元/平方米。

鳴槍威脅強迫交易

2008年6月,楊才清在都江堰地震後掛靠四川宇泰特種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都江堰市地震受損房屋拆除工程。被告人王飛為獲取利益向楊才清請求獲得楊才清拆遷工地上建渣的處理權。余林(另案處理)受楊才清指派對中旅集團所屬的心族中旅飯店進行拆除,楊才清、余林在沒有得到中旅飯店許可,也沒對中旅飯店大樓危房評估的情況下,徑行安排人員進行拆除施工。

2008年6月10日,四川鑫誠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的王某某、田某某與中旅集團簽訂了拆除中旅飯店大樓的協議。王某某等人進場施工時與余林、王飛一方發生矛盾,王飛在拆除現場持槍對王某某一方的施工人員進行威脅並鳴槍,後王某某等人迫於無奈接受了余林等人提出的條件,退出中旅飯店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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