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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再發力:聚焦引進教材的審查選用

編輯整理|Mavis

來源|小玉雜文薈萃

前言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下發《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要求各區組織相關學校和專家認真研究並提出修改意見,並於8月17日前進行反饋。那麼,北京市引進教材的審查和選用有何限制條件及標準?

總則

據悉,《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制定依據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精神,做好全國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和《出版物進口備案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概念定義:該辦法所稱引進教材是指根據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和教育教學需要,由學校組織引進的課堂教學用書,包括在國(境)外出版的原版教材或經授權在國(境)內影印、翻譯出版的教材。

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可以選用引進教材,其他學校不選用引進教材。

基本原則:

堅持紮根中國大地辦學,以本土教材為主、引進教材為輔,科學、合理引進教材。

堅持積極借鑒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注重對國(境)外優秀教材的吸收和轉化。

堅持服務新時代人才培養,按需選用、擇優選用、補缺選用。

分類管理:

加強對哲學社會科學引進教材的管理,嚴把內容質量關,嚴格選用程序。

注重引進適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需求,反映學科專業和行業發展前沿成果的自然科學、工程與技術等學科教材。

注重引進體現國際產業標準和先進教學方法的職業教育教材。

管理體制:

引進教材實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部門,學校分級管理體制。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國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制定政策,開展監督檢查。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本地區高中(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和中等職業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制定審查標準和程序,組織審查選用,開展監督檢查;負責對本地區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引進教材選用進行監督檢查。

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負責本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制定審查標準和程序,組織開展審查。學校黨委負主體責任,加強選用全過程監管。

引進教材審查

審查機制:

建立引進教材審查機制。

省級教育部門、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應建立教材審查委員會,負責本地、本校引進教材內容審查審讀工作。

建立教材引進事前申請審查制度。

高中(中外辦學機構和項目)和中等職業學校提出引進教材選用申請,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查。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院(系)提出引進教材選用申請,學校負責審查。

申查人員資質

審查人員應政治立場堅定、學術造詣精深,教學經驗豐富,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較高的外語水平。

審查要求

重點審查引進教材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內容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安全、海洋權益、社會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等方面的內容。

引進教材在內容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引進教材選用

選用要求

引進教材經審查合格的方可選用,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作為教材選用。

目錄製度

建立引進教材目錄製度。審查合格的教材列入目錄,學校應在目錄中選用。引進教材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建立全國引進教材信息庫。省級教育部門建立本地高中(中外辦學機構和項目)、中等職業學校引進教材目錄,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建立本校引進教材目錄。省級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之間可共享目錄信息,結合實際參考選用。

知識產權保護

尊重引進教材知識產權,依法保護權益人合法權益。

退出機制

建立引進教材退出機制。在引進教材使用中,如發現存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學性方面問題的,應及時向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報告,學校或教育部門應予以處理,經認定,教材存在嚴重問題的,應停止使用並退出教材目錄。

管理責任

學校及當事人責任

學校在引進教材選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給予學校行政處罰,給予黨員幹部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學校選用未經審查的引進教材,造成不良後果的;

2.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未有效履行引進教材審查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3.學校已發現引進教材存在嚴重問題但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4.學校和教師通過要求學生使用引進教材而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部門責任

省級教育部門未有效履行審查和監管責任, 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給予領導幹部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道究刑事責任。

附則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在教學中使用的講義,教案等國(境)外教學素材參照本辦法管理。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引進教材的選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省級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應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效力規定: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實施的有未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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