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再發力:聚焦引進教材的審查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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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下發《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要求各區組織相關學校和專家認真研究並提出修改意見,並於8月17日前進行反饋。那麼,北京市引進教材的審查和選用有何限制條件及標準?
總則
據悉,《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制定依據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精神,做好全國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和《出版物進口備案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概念定義:該辦法所稱引進教材是指根據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和教育教學需要,由學校組織引進的課堂教學用書,包括在國(境)外出版的原版教材或經授權在國(境)內影印、翻譯出版的教材。
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可以選用引進教材,其他學校不選用引進教材。
基本原則:
堅持紮根中國大地辦學,以本土教材為主、引進教材為輔,科學、合理引進教材。
堅持積極借鑒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注重對國(境)外優秀教材的吸收和轉化。
堅持服務新時代人才培養,按需選用、擇優選用、補缺選用。
分類管理:
加強對哲學社會科學引進教材的管理,嚴把內容質量關,嚴格選用程序。
注重引進適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需求,反映學科專業和行業發展前沿成果的自然科學、工程與技術等學科教材。
注重引進體現國際產業標準和先進教學方法的職業教育教材。
管理體制:
引進教材實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部門,學校分級管理體制。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國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制定政策,開展監督檢查。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本地區高中(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和中等職業學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制定審查標準和程序,組織審查選用,開展監督檢查;負責對本地區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引進教材選用進行監督檢查。
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負責本校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制定審查標準和程序,組織開展審查。學校黨委負主體責任,加強選用全過程監管。
引進教材審查
審查機制:
建立引進教材審查機制。
省級教育部門、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應建立教材審查委員會,負責本地、本校引進教材內容審查審讀工作。
建立教材引進事前申請審查制度。
高中(中外辦學機構和項目)和中等職業學校提出引進教材選用申請,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查。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院(系)提出引進教材選用申請,學校負責審查。
申查人員資質
審查人員應政治立場堅定、學術造詣精深,教學經驗豐富,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較高的外語水平。
審查要求
重點審查引進教材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內容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安全、海洋權益、社會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等方面的內容。
引進教材在內容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引進教材選用
選用要求
引進教材經審查合格的方可選用,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作為教材選用。
目錄製度
建立引進教材目錄製度。審查合格的教材列入目錄,學校應在目錄中選用。引進教材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建立全國引進教材信息庫。省級教育部門建立本地高中(中外辦學機構和項目)、中等職業學校引進教材目錄,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建立本校引進教材目錄。省級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之間可共享目錄信息,結合實際參考選用。
知識產權保護
尊重引進教材知識產權,依法保護權益人合法權益。
退出機制
建立引進教材退出機制。在引進教材使用中,如發現存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學性方面問題的,應及時向學校或主管教育部門報告,學校或教育部門應予以處理,經認定,教材存在嚴重問題的,應停止使用並退出教材目錄。
管理責任
學校及當事人責任
學校在引進教材選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給予學校行政處罰,給予黨員幹部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學校選用未經審查的引進教材,造成不良後果的;
2.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未有效履行引進教材審查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3.學校已發現引進教材存在嚴重問題但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4.學校和教師通過要求學生使用引進教材而謀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部門責任
省級教育部門未有效履行審查和監管責任, 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給予領導幹部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道究刑事責任。
附則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在教學中使用的講義,教案等國(境)外教學素材參照本辦法管理。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引進教材的選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省級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應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效力規定: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實施的有未引進教材選用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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