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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限制一夫一妻,但為何卻能公開娶姨太太?民國的法律解釋絕了

用「太太」來稱呼妻子是民國才有的,直到今天還在使用。而除了「太太」這個稱謂外,還有「姨太太」,用來稱呼正妻之外的其她女人。


民國時期的姨太太,其實就是封建社會的「小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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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妾」這個詞,大家一定不會陌生。我國「妾」的歷史由來已久,早在商朝的甲骨文中就有記載,奴隸主在俘虜到一些女戰俘後,會選一些留在身邊作為女奴使用,她們除了要充當會說話的工具,還要成為「伺候」奴隸主的伴侶。

後來,妾不再是來自奴隸,而是逐漸演變成了古代男子在正妻之外另收的女人,這些人地位低下,往往只是充當奴婢和生育的工具。比如明朝著名的清官海瑞,窮到吃不起肉,但為了傳宗接代,也不得不花費重金納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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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妾這種現象原本就是封建社會的產物,所以隨著清朝的滅亡,「妾」從法律上也就消亡了。但這就遺留了一個問題,那些在清朝滅亡前被納回家的「妾」怎麼辦?

如果放在清朝以前,「妾」因為地位低下,又不是明媒正娶的妻子,所以可以隨意被送走或者轉賣給別人,比如清朝著名的思想家顧炎武,就曾經把自己的小妾轉賣給李又泉。

但民國就不同了,畢竟進入了現代社會,又受到西方思潮的影響,男尊女卑的觀念已經被打破,已經被納回家的妾不再是奴僕身份,而是成為了家庭一員,自然不能隨意被轉賣或者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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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北洋政府的處理辦法是繼續承認,在其制定的《民國民律草案》中就有這麼一條:「妾為家屬之一員,應與其他家屬同受相當之待遇」。

不僅承認清朝滅亡前已經納妾的事實,而且還默許了進入民國以後繼續可以納妾,只不過限定了幾個條件,即:原配至四十歲無出者,父母、原配同意,並在警察所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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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權雖然解決了原有的「妾」問題,但繼續允許「妾」的存在卻遭致了很多人的反對,特別是女性同胞的抗議。當時還有人專門辦了一本雜誌叫《廢妾號》,指責納妾娶姨太完全是惡俗,對女性是不公平的。

北洋政權倒台以後,民國總算出了一個《民法·親屬編》,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否則就算犯了重婚罪。但奇怪的是,雖然有了重婚罪,但當時社會上上至軍閥下至普通百姓娶姨太太依然很普遍,甚至很多人還要大擺宴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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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三星上將楊森,妻妾多達12人;國畫大師張大千也娶了四房姨太,此外還有包括朝鮮姑娘春紅、日本姑娘山田在內的四五位婚外伴侶,快樂的很。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難道是民國的法律是一紙空文?其實這還得從民國的法律解釋說起,不得不說很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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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親屬編》解釋說:妾(姨太)都不是妻子,所以納妾娶姨太都不算是婚姻,既然不算是婚姻,自然也就不算犯了重婚罪了。雖然不承認是妻子,但卻承認她們屬於家屬,《親屬編》第1123條第3項的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正是有了這麼幾條解釋,所以當時娶姨太太不僅可以光明正大,而且還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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