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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女球迷都是這種水平了!北大德語系才女14000字論文剖析德甲…

本周末,新賽季的德甲即將重燃戰火,場上的球員蓄勢待發,場下圍繞「50+1」規則的爭議愈演愈烈。德甲特立獨行的「50+1」傳統究竟從何而來?為什麼今天又有這麼多大佬為它打嘴仗?讓我們跟隨北大德語系才女的深度剖析,一起了解德甲背後的秘密。

在資本喧囂的現代足球世界,德甲一直特立獨行地堅持自己的傳統,其中最核心也是最著名的,就是「50+1」規則。但這一規則也常常被人誤解,它並不是所謂的「不允許外部投資超過一半」;許多德國職業球隊也並不是單純的「球迷的球隊」,它們其實也有實力雄厚的商業資本撐腰。本文將詳細解讀「50+1」規則的內涵,以及德甲俱樂部的組織形式和股權結構。

上個月18日,德甲漢諾威俱樂部主席兼投資人金德(Martin Kind)要求獲得俱樂部控制權的要求被駁回,「50+1」規則再次被推到風口浪尖,法律機構也被牽扯其中。《踢球者》主編弗蘭茨克(Rainer Franzke)直指「50+1」是懸在德甲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50+1」會被廢除嗎?德國職業足球將何去何從?

要解釋「50+1」,必須從德國的「協會文化」說起。德國建有各種各樣的協會(Verein,也可譯為俱樂部),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合唱協會、舞蹈協會、射擊協會、園藝協會、志願消防隊員協會等等。據統計,2014年,德國有超過60萬家協會,44%的德國人是至少一家協會的會員。

當然,最受歡迎的是各種各樣的體育協會。德國大多數足球隊所屬的協會(俱樂部)都是綜合性的體育協會,擁有多種多樣的體育項目,比如籃球、手球、田徑、國際象棋,甚至還有殘疾人運動項目和足球裁判培訓。所以我們也能看到拜仁籃球隊的新聞,或者不來梅名宿博德退役後代表俱樂部下象棋的故事。

漢堡俱樂部的運動項目非常豐富。

德國的協會有的是營利性質,有的是非營利性質,體育俱樂部通常屬於後者。根據德國法律,這些非營利性的協會叫做「eingetragener Verein」(註冊協會),縮寫為「e. V.」,所以現在很多德國球隊的全名里,都能看見這一縮寫。只要繳納一定的會費,普通人就能成為這些體育俱樂部的會員(Mitglied),參與各種各樣的業餘體育活動,職業足球只是這些協會的眾多部門之一。而且,會員可以通過會員大會(Mitgliederversammlung)參與俱樂部的一些重大決策,比如選舉俱樂部主席、修改俱樂部章程等。

由於職業足球不斷發展,其資金需求越來越大,管理模式與業餘部門和其他體育項目的差異也越來越大,因此,1998年,德國足協修改了相關章程,允許非營利性質的體育俱樂部將旗下的職業足球門分割出來,成立單獨的商業公司,以募集更多的外部資金。事實上,各傢俱樂部分割出來的子公司涵蓋的部門各不相同,一般包括一隊和若干級別的青年隊,有的還會包括女隊和其他運動項目。

德乙的帕德博恩俱樂部於5月29日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將職業足球部門分割出來成立公司。

但是,想要取得職業聯賽(即德甲和德乙)的參賽許可,必須確保母俱樂部在分割出來的子公司中的投票權超過50%——換句話說,就是職業足球子公司的多數決定權必須由母俱樂部(即上文提到的Verein)控制。外來投資者即使擁有50%以上的股份,也不能獲得多於50%的投票權。所以這條規定被簡稱為「50+1」,即母俱樂部擁有50%的投票權再加一票,不一定是51%,比如目前踢德丙的卡爾蔡斯耶拿(Carl Zeiss Jena),母俱樂部的投票權就是50.02%。這條規定製定的目的,是希望俱樂部在商業運作職業足球部門的同時,保證球隊仍然屬於會員而不是外來投資者——因為職業足球股份公司的控制權屬於母俱樂部,而母俱樂部的控制權(至少在理論上)屬於會員。

拜仁的職業足球公司(左)和俱樂部(右)。

經常被人忽略的是,這段文字後面還有一段適用於兩合股份公司的規定。如果分拆出的職業足球部門建立的是兩合股份公司,則母俱樂部或俱樂部的全資子公司必須擔任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擁有公司管理權,對外代表公司——此時,如果能以其他方式確保母俱樂部或其全資子公司的多數參與權,那麼其投票權可以低於50%。(下文還將詳述這一類公司的情況。)本文姑且把「過半投票權」和「無限責任股東」這兩種情況都稱為(廣義的)「50+1」規則,而「過半投票權」則是人們通常理解的(狹義的)「50+1」。德國足協原文中並沒有「50+1」這一表述。

但是,1998年制定規則之時,已經有了拜耳製藥的勒沃庫森和大眾汽車的沃爾夫斯堡這兩支屬於企業的「廠隊」,新規定不能再取消他們的參賽權,因此「50+1」中專門規定了特例情況。根據最新版的規定,如果投資者(企業或個人)連續至少20年不間斷地對母俱樂部的足球運動進行投資,並且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則可以由DFL(Deutsche Fu?ball Liga,德國足球職業聯盟,或譯為德國足球聯賽聯盟,由德甲和德乙的36隻職業參賽隊組成)提出申請,由德國足協裁定是否可以免於「50+1」規定,由投資者取得職業足球子公司的多數投票權。這條特例原來的要求是在1999年之前連續投資20年,投資主體也僅限於企業,實際上就是為勒沃庫森和沃爾夫斯堡特設的;後來才取消了1999年的時間限制,投資主體也擴大到個人。由此,霍普在2015年取得了霍芬海姆的多數投票權(需要通過會員大會通過),而漢諾威的投資人金德還正在努力的路上。

漢諾威的投資人金德。

1998年公布的章程修改於1999年生效,勒沃庫森成為第一支改製為股份公司的球隊,根據「50+1」的特例條款,新建的股份公司由拜耳製藥100%控制。隨後,多特蒙德的職業足球部門建立了兩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起,部分股份開始上市流通。

金德去年8月提出了要求獲得漢諾威多數投票權的申請,今年2月在阻力之下暫緩了申請,但DFL同時提出要重新討論「50+1」規則(不過DFL表示,該討論與金德的申請無關)。外界指出,DFL要討論的只是改革而不是廢除「50+1」規則,而且很有可能只是討論如何放寬豁免條件,例如把20年的投資年限縮短,或者把資助金額標準降低。這一消息在德國足壇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根據《圖片報》的調查,有12傢俱樂部的負責人表態支持改革「50+1」規則,比如拜仁慕尼黑、沙爾克、萊比錫、勒沃庫森;多特蒙德等3傢俱樂部以及一些球迷群體則反對改革。

一些球迷團體要求保留「50+1」規則,並將聲明遞交給DFL主席勞巴爾(右二)。

就當人們以為「50+1」規則可能會修改的時候,出人意料的一幕發生了:在今年3月底召開的德甲德乙俱樂部大會上,德乙的聖保利俱樂部突然提出了一項包含保留「50+1」規則的提議,出席大會的34傢俱樂部代表中有18家投了贊成票,提議通過,「50+1」規則保留了下來。但從投票情況看,各傢俱樂部的立場有嚴重的分歧:除去3家未參加投票的俱樂部,有18票贊成,4票反對,9票棄權。之後,拜仁的董事會主席魯梅尼格和聖保利的經理雷蒂希(Andreas Rettig)又打起了嘴仗。魯梅尼格反對保留「50+1」規則,認為應該由各個俱樂部自行決定是否還要遵守。他還批評說本來這次大會本應該討論「50+1」規則的未來,不應該作出最終決定,他還指責雷蒂希的行為感情化、民粹主義。很顯然,像聖保利這樣的從未踢過歐戰的「草根」俱樂部和拜仁等追求國內外更大榮譽的大俱樂部之間,利益分歧越來越大。

聖保利經理雷蒂希。

「50+1」規則暫時被保留下來了,可是未來會何去何從呢?對於中小俱樂部來說,他們的球迷大多來自本地和附近的城鎮,球隊戰績一般,俱樂部和球迷更關心的是保持傳統和獨立性。而常年爭冠並參加歐冠的球隊成績壓力更大,還要與國外的多金球隊爭搶球員,球迷也來自世界各地,因此也更需要改革「50+1」規則以吸引國內外的投資。其實不少德甲德乙球隊的職業足球部門都有外部投資或大公司的贊助,如果能讓外部股東獲得與投資相稱的表決權,顯然能夠更好地吸引資本、優化球隊管理。

而現在,「50+1」很可能要像當年的博斯曼法案一樣,被擺到法律的檯面上了。7月18日,DFL主席團駁回了金德於5月重啟的申請,理由是他未滿足特例規則的細則要求——投資者在20年間的每個賽季中,對俱樂部的投資額必須達到俱樂部主贊助商(即每年贊助費最高的贊助商)年均贊助費的金額。漢諾威俱樂部隨即表示將採取法律手段。同時,DFL已向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申請檢查「50+1」規則是否符合德國的卡特爾法(即反壟斷法),以求得到明確的解釋(雖然DFL再次聲明與金德無關)。8月1日,漢諾威向德國職業聯賽的仲裁法庭提起了訴訟。假若漢諾威勝訴,或者聯邦卡特爾局判定「50+1」規則不合法,很可能將對整個德國足球產生深遠的影響。「50+1」的未來,充滿了變數。

如果仔細研究德國職業聯賽參賽主體的組織形式和股權結構,其實能發現很多球隊身後都有大公司的支持。但同時也有一些球隊選擇堅守非營利性俱樂部的傳統,至今沒有成立股份公司。

目前德國的職業聯賽(即德甲和德乙)中,有四種形式的參賽主體:註冊協會(eingetragener Verein,縮寫為「e. V.」)、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und Co. 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縮寫為「GmbH & Co. KGaA」)、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縮寫為「GmbH」)、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縮寫為「AG」)。

沙爾克和拜仁官網的版權信息中,沙爾克的寫的是e.V.,拜仁是AG,而且兩者的註冊號系列也不同,分屬協會和商業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德國的公司制度和中國、英美不同,同樣的漢語名稱對應的公司形式不完全一樣。下面就來盤點一下2017-18賽季18支德甲球隊的組織形式和股權結構。

1註冊協會(e. V.)

2017-18賽季的德甲中,有3支球隊是以原本的非營利的註冊協會的形式參賽的,即弗賴堡、美因茨和沙爾克。這些俱樂部的職業足球部門沒有分拆出來建立股份公司,因此根本不存在應用「50+1」規則的問題。另外,在3月的職業聯賽大會上提出保留「50+1」規則的聖保利,也屬於這類球隊。

2 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GmbH &Co. KGaA)

德國的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是是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的一種。公司股東分為無限責任股東(Komplement?r)和有限責任股東(Kommanditist),前者需要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外可以代表公司,而後者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沒有對公司的管理權。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而對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只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承擔責任即可;兩合公司有限責任部分的資本劃分為若干等份,由各有限責任股東認繳。

根據德國足協的規定,在這些職業足球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必須是是母俱樂部或其下屬的全資子公司,因此,這些分拆出的職業足球子公司,仍然由母俱樂部控制管理層,甚至有幾傢俱樂部的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只有母俱樂部這一個股東。2017-18賽季,有6傢俱樂部採用了這一公司形式,分別是奧格斯堡、柏林、不來梅、多特蒙德、漢諾威和科隆。

多特蒙德是德國目前唯一上市的足球公司,同時也是一家有限兩合股份公司。毫無疑問,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是多特蒙德俱樂部下屬的全資子公司「普魯士多特蒙德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Borussia Dortmund Gesch?ftsführungs-GmbH),俱樂部通過這一公司掌握了職業足球公司的控制權(而不是通過過半投票權規定)。公司的有限責任股份中,目前有59.99%流通上市,14.78%屬於贏創工業(Evonik),9.27%屬於個人投資者格斯克(Bernd Geske),5.53%屬於多特蒙德俱樂部,5.43%屬於主營保險和金融服務業務的SIGNAL IDUNA集團,5.00%屬於彪馬。掌握有未上市流通的股份的三家大公司,正是多特蒙德的主要贊助商——贏創是胸前廣告商、SIGNAL IDUNA冠名球場、彪馬提供球衣。

而不來梅和科隆則選擇了一種純粹控制的方式:俱樂部自己作為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俱樂部的全資子公司作為無限責任股東,掌握職業足球公司的管理權,此外沒有其他股東。因此,整個職業足球部門還是被俱樂部完全掌握,但是這也意味著沒有外界的直接投資。

同樣,漢諾威的職業足球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是母俱樂部的全資子公司,而其唯一的有限責任股東是「漢諾威96銷售與服務公司」(Hannover 96 Sales & Service)——而俱樂部主席馬丁·金德擁有該公司過半的股份。目前,金德兼任漢諾威96的職業足球子公司、漢諾威96銷售與服務公司、漢諾威96球場公司的總經理,而且還是漢諾威俱樂部的主席,可以說既是無限責任股東也是有限責任股東的控制者,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掌控了職業足球子公司。作為漢諾威多年的主要投資人和管理者,金德一直反對「50+1」規則,希望能獲得職業足球公司的控制權——當然也有不少的球迷反對他。

漢諾威的組織結構。

奧格斯堡的情況和漢諾威類似。母俱樂部通過全資子公司擔任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份中99%屬於以霍夫曼(Klaus Hofmann)為首的投資者,剩下的1%屬於母俱樂部。而這位霍夫曼也正是俱樂部的主席,因此掌握了對球隊的控制權。俱樂部前任主席賽恩施(Walther Seinsch)也是如此,擔任主席的同時擁有大量的子公司股份。這兩位和上文提到的格斯克、金德、霍夫曼等俱樂部投資者,都是商人出身。

柏林赫塔也是由俱樂部的全資子公司擔任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則是母俱樂部(90.3%的股份)和美國的KKR投資公司(9.7%的股份)。柏林赫塔的職業足球公司2002年成立,2014年KKR才加入,不僅認購了股份,還向赫塔貸款,總投資額有6000多萬歐元——不過相比起燒錢的外國俱樂部還是杯水車薪。

3有限責任公司(GmbH)

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屬於資合公司。其區別在於,股份有限公司(AG)的註冊資本比有限責任公司要高,股份更容易轉讓,所以更容易吸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更複雜,股東不能直接干預公司管理事務,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力更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適合規模較大的公司,中小規模的公司則多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2017-18賽季,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參賽的球隊有霍芬海姆、萊比錫、勒沃庫森、門興格拉德巴赫和沃爾夫斯堡。

門興格拉德巴赫雖然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但唯一的股東就是母俱樂部自己,沒有外部股東。因此,俱樂部對其職業足球公司仍然有100%的控制權,並不需要應用「50+1」規則。

勒沃庫森和沃爾夫斯堡的職業足球部門在分拆為公司之初,就是「50+1」條例的例外。兩傢俱樂部成立時就是分別是拜耳製藥和大眾汽車的「廠隊」,拜耳和大眾分別通過自己的子公司,擁有職業足球公司100%的資本和投票權,母俱樂部本身在公司中沒有投票權。

勒沃庫森的隊徽(右)中包含了拜耳的標識(左)。

沃爾夫斯堡多年以來的胸前廣告都是大眾。

霍芬海姆2015年通過「50+1」規則的豁免後,子公司的投票權和出資比例已經直接對應,霍普(Diemar Hopp)以96%的投資獲得了公司內96%的投票權,剩下的4%屬於母俱樂部。軟體巨頭SAP的聯合創始人霍普多年來向霍芬海姆大量注資,將球隊從低級別聯賽帶入歐戰,在通過「50+1」的豁免之前,他就已是球隊實際的掌控者,但同時也引來的諸多爭議,正如今天的萊比錫一樣。

霍芬海姆的老闆霍普。

紅牛注資的新貴萊比錫RB巧妙地鑽了「50+1」規則的空子。其職業足球公司99%的資本屬於紅牛公司,1%屬於母俱樂部。根據「50+1」規則,母俱樂部擁有其職業足球公司過半的投票權(但外界尚不清楚投票權具體有多少)。按規定,俱樂部的權力屬於會員,但是萊比錫俱樂部通過苛刻的章程規定限制了有投票權的會員的數量。目前有投票權的會員僅有17人,大多數是紅牛公司的員工或與紅牛公司關係密切,而普通人只能成為沒有投票權的會員。萊比錫通過巧妙的操作,在遵守「50+1」的同時讓外來投資者控制了球隊。因此,萊比錫引起了德國國內許多人的不滿甚至仇視,同時也引發了對「50+1」規則的討論。

2014年的德乙比賽,慕尼黑1860的球迷拉橫幅反對紅牛。

4股份有限公司(AG)

如上文所述,股份有限公司適合更加大規模、「商業化」的公司。2017-18賽季的德甲中,有4支球隊採取了這一形式,分別是法蘭克福、漢堡、拜仁慕尼黑和斯圖加特。

法蘭克福的職業足球股份公司中,母俱樂部掌握有67.89%(一說67.88%)的股份和投票權。「雄鷹之友公司」(Freunde des Adlers GmbH,法蘭克福的隊徽和吉祥物是雄鷹,故名)擁有18.55%的股份——這家公司今年4月才正式成為股東,公司背後主要是霍爾策(Philip Holzer)和奧倫施泰因(Stephen Orenstein)兩人。兩人都是法蘭克福當地的商業精英,也是俱樂部的忠實球迷,前者在投資球隊之前,就已在法蘭克福的職業足球公司監事會中任職。另外,由幾家德國銀行投資的「法蘭克福之友公司」(Freunde der Eintracht Frankfurt AG)擁有10%的股份——法蘭克福是德國的金融中心,這幾家銀行的總部也都位於法蘭克福。最後,沃爾夫岡·施托伊賓證券經紀公司(Wolfgang Steubing AG)擁有3.57%的股份——這家公司的創始人沃爾夫岡·施托伊賓也是一位金融家,目前擔任法蘭克福職業足球公司的監事會主席。

漢堡的職業足球公司中,76.19%的股份屬於母俱樂部,其他的幾位股東都是個人而非公司。目前20.57%的股份屬於漢堡富商「船王」屈內(Klaus-Michael Kühne)——他在成為公司股東之前,就已經為球隊投入了大筆資金購買球員;布爾邁斯特(Burmeister)家族、博恩霍斯特(Helmut Bohnhorst)和已故的馬加里托夫(Alexander Margaritoff)的繼承人分別擁有1.35%、1.22%和0.67%的股份。這些個人股東都是商界出身,其中不乏「富N代」,且也都來自漢堡當地或附近,是球隊的忠實球迷。

屈內與妻子在漢堡的主場。

拜仁慕尼黑的職業足球公司中,母俱樂部擁有75%的股份,三家國際大公司阿迪達斯、奧迪和安聯保險各佔有8.33%的股份。安聯的總部位於巴伐利亞州的首府慕尼黑,阿迪達斯的總部在黑措根奧拉赫(Herzogenaurach)、奧迪在因戈爾施塔特(Ingolstadt)——都在巴伐利亞州,因此他們投資拜仁毫不稀奇。另外,奧迪還投資了總部所在地的球隊因戈爾施塔特。拜仁通過募股獲得了大量的資金,阿迪迪斯2002年購入股份的時候花了7700萬歐元,之後奧迪和安聯分別花了9000萬和1.1億歐元——對於其他德甲球隊來說可謂天價。如果放開「50+1」,戰績好、與大公司關係密切的拜仁,顯然能獲得更多的投資,這也是為什麼魯梅尼格多次表態反對一刀切的「50+1」規則。

安聯保險集團冠名的拜仁主場。

斯圖加特多年保持著註冊協會的身份,直到2017年德乙奪冠、重回德甲時才成立了職業足球公司。母俱樂部擁有88.25 %的股份,總部位於斯圖加特的戴姆勒公司投入4150萬歐元,換來了11.75%的股份——和拜仁的股價相比,實在是非常便宜。戴姆勒和斯圖加特俱樂部的關係一直非常密切,不僅是斯圖加特的贊助商,並且長期冠名斯圖加特的主場。

斯圖加特上賽季球衣胸前廣告是梅賽德斯-賓士銀行。

從這四支球隊的情況可以看到,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球隊,都位於經濟發達的大城市——漢堡、慕尼黑、法蘭克福和斯圖加特分別是德國的第2、3、5、6大城市(以人口計)。漢堡是德國第一大港口,是德國北部重要的經濟中心;法蘭克福是歐洲的金融中心和航空樞紐;慕尼黑和斯圖加特分別是巴伐利亞和巴登-符騰堡州的首府,這兩個州面積大、人口多、經濟實力強勁,2017年的GDP分列全德國16個州的前兩位(第一位是多特蒙德、沙爾克04、勒沃庫森等球隊所在的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因此,球隊所在地或附近都有足夠的大企業或者富商願意投資球隊——漢堡的股東多是富商個人,拜仁和斯圖加特的股東都是企業,而法蘭克福兼而有之。還需要注意的是,這4家球隊的職業足球公司中,母俱樂部的股份都超過了半數,因此自然擁有過半的投票權,無須應用「50+1」規則。

2017-18賽季18支德甲球隊的分布情況。

根據各俱樂部的章程和德國的公司法,這些註冊協會和職業足球公司也有各種各樣的組織形式。平常新聞中聽到的監事會、董事會都是什麼?拜仁為什麼有好幾位主席?需要搞清楚這些問題必須知道兩件事:俱樂部中由會員大會選舉領導層,公司中監事會權力最高

協會/俱樂部(e. V.):會員大會選舉領導層

在俱樂部中,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出領導層。不同俱樂部的領導層構成、名稱和人數各不相同,可以是主席團,可以是監事會(Aufsichtsrat,英文為「supervisory board」)。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俱樂部都有若干不同的體育項目,因此領導層也不都是足球領域出身,不過足球在俱樂部中的話語權最高。

以仍保持註冊協會性質的沙爾克為例,其最高領導機構是監事會,由11人組成,其現任主席是肉類商人滕尼斯(Clemens T?nnies)。監事會成員中,6人由會員大會選出,2人由俱樂部部門和球迷俱樂部派出,3人由監事會成員增選——增選成員中就包括贊助商俄羅斯天然氣和當地的電力公司ELE的代表。儘管這些公司沒有以股東的形式參與球隊,但通過資金投入,仍能在監事會中獲得職位,參與決策。沙爾克監事會成員多是沙爾克會員,長期支持球隊,並且多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成功商人、醫生、大學教授等等。沙爾克的監事會選舉競爭比較激烈,今年即將召開的會員大會上,將有4位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競爭2個改選的空位,之前滕尼斯競選時也發生了激烈的選戰。

滕尼斯在沙爾克會員大會上。

而拜仁俱樂部的會員大會選出的是主席團(Pr?sidium),包括一位主席、兩位副主席和若干名譽主席。以拜仁2016年的年度會員大會為例,大會流程包括聽取俱樂部的現任主席、副主席報告和職業足球公司的報告,免職現任主席團、選舉現任主席團等。不像皇馬、巴薩或是沙爾克激烈的競選大戰,拜仁俱樂部的選舉通常比較平靜,2016年這次只有出獄歸來的赫內斯一人參選,並高票當選。參選主席的人,自然都必須是俱樂部會員。

拜仁現任俱樂部主席赫內斯。

在多特蒙德俱樂部中,會員大會選出的是主席團(Vorstand,或譯為董事會,但和公司的董事會不同),包括主席勞巴爾(Reinhard Rauball,本職是律師和政治家,同時也在DFL任職)、副主席皮珀(Gerd Pieper,本職是商人)和財務主管盧諾(Reinhold Lunow,本職是醫生)。然後由主席團提名、會員表決,任命經濟委員會(Wirtschaftsrat)。

許多俱樂部還設有榮譽會員委員會(Ehrenrat,英文譯為「honorary board」),多由德高望重的會員組成,實際決策權力不大。

管理:監事會/股東大會領導下的董事會/總經理負責制

1註冊協會(e. V.)

非營利性的協會內部直接由領導層任命管理層。如沙爾克的監事會擁有任命董事會(Vorstand)的權力,目前沙爾克的董事會由海德爾(Christian Heidel)等3人組成,每人各負責幾個領域的事務。德國的董事會不同於中國的董事會,實質上是總經理或管理部門,因此英文譯為「executive board」或「managing board」「management board」,成員多為合同聘任而不是從會員中產生,比如海德爾之前就在美因茨擔任經理。

海德爾主管競技等方面的事務。

2股份有限公司(AG)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比較複雜。首先,股東大會選出監事會,監事會再任命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力較大,可以任免董事會成員、監督董事會、批准重大業務等,但不履行具體的管理職能。所以監事會既有監督權,也有領導權,可以說是公司的領導機構。因此就能看到某隊監事會主席續約或解僱董事會主席的新聞。

以拜仁為例,其職業足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也就是說,拜仁俱樂部及阿迪達斯、奧迪、安聯這4家股東——選出9人的監事會,目前的成員分別是拜仁俱樂部的正副主席赫內斯(兼任監事會主席)和施塔德勒(Rupert Stadler),股東阿迪達斯、奧迪及其母公司大眾-保時捷和安聯的代表,還有德國電信和德國證券交易所的代表,及巴伐利亞州的前州長。

拜仁職業足球公司監事會的成員。

監事會再任命董事會,董事會負責管理職業足球的各個部門。現任董事會有4人,主席為球員出身的魯梅尼格,副主席為銀行業出身的德雷森(Jan-Christian Dreesen),兩人一個熟悉足球業,一個是金融和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士。所以,我們在新聞中讀到的拜仁的「主席」實際上有兩位,赫內斯是「終極大boss」,魯梅尼格是「打工仔」和「總經理」。

按規定,拜仁的權力分配應該是這樣的: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領導俱樂部,俱樂部作為控股股東派出若干代表進入公司的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任命董事會,董事會負責職業足球公司的具體事務。會員制提倡會員(球迷)的參與,但是可以觀察到,權力實際上被小部分政商精英壟斷了:赫內斯在成為俱樂部以及公司監事會主席之前,長期擔任拜仁的經理;公司監事會中的前州長,同時也是俱樂部顧問委員會(Verwaltungsbeirat)的主席;公司監事會的成員,大多都是其他公司的高管。球隊雖然一直在強調自己的和球迷的關係,但本質上和其他商業公司愈加相似。

3有限責任公司(GmbH)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不必要設置監事會,股東可以直接任命公司管理者。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德甲球隊,都是由母俱樂部或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例如由拜耳製藥100%控股的勒沃庫森,由股東大會選出6人的股東委員會——顯然,這些成員主要都是拜耳製藥下屬公司的員工——然後由股東委員會任命職業足球公司的管理層。門興格拉德巴赫俱樂部的設置比較複雜,但由於俱樂部100%控制職業足球公司,所以也是由會員大會產生的俱樂部監事會等機構一層層控制地球隊。

4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GmbH &Co. KGaA)

在多特蒙德的職業足球公司中,由股東大會產生監事會。現在的監事會由9人組成,包括母俱樂部的副主席、財務主管,個人股東格斯克,其他參股公司(贏創、SIGNAL IDUNA、彪馬)的代表等等,甚至有一位成員是德國的前財政部長。

根據兩合公司的制度規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完全屬於無限責任股東——母俱樂部下屬的全資子公司「普魯士多特蒙德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多特蒙德的監事會不像拜仁的監事會一樣擁有人事權,只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權。「普魯士多特蒙德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決策權則歸屬顧問委員會(Beirat,英文譯為「Advisory Board」)。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即母俱樂部的領導層,包括會員大會產生的主席團3人、經濟委員會成員8人,此外還有無投票權的成員3人,其中就包括曾經貸款給多特蒙德7920萬歐元的美國投行摩根士丹利的代表。

多特蒙德職業足球公司的領導層人員。

無限責任股東任命經理(Gesch?ftsführer,英文譯為「managing directors」「director」「manager」等),由這些經理來經營管理公司。多特蒙德目前的經理是瓦茨克(Hans-Joachim Watzke)等三人,分別負責不同的領域,瓦茨克同時擔任主席(即總經理),媒體也經常將他的職務稱為「CEO」。而多特蒙德的體育主管佐爾克(Michael Zorc),則是瓦茨克的直接下屬。

縱觀全局,多特蒙德的權力結構如下:俱樂部的會員大會選出俱樂部領導層,俱樂部領導層通過俱樂部的全資子公司任命經理管理職業足球公司。由於「50+1」的兩合公司規則限制,必須由母俱樂部擔任無限責任股東,因此其他股東即便投資再多,也不能直接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相反,拜仁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東對公司事務至少有投票權)。所以也可以理解多特蒙德為什麼一直支持「50+1」規則——否則,俱樂部管理層很可能失去對公司的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監事會中的前財長和多特蒙德俱樂部的主席勞巴爾均是德國社民黨(SPD)的黨員,而社民黨傳統上和工會關係密切——這和多特蒙德位於工業重鎮魯爾區、球迷中工人群體大不無聯繫。

因為兩合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由俱樂部完全控制,因此公司和俱樂部的管理層常常高度重疊,比如雲達不來梅兩合公司的3位經理之一就是母俱樂部的主席。與多特蒙德不同,不來梅的職業足球公司里沒有外部股東,俱樂部對公司有100%的控制權,因此監事會成員全部來自俱樂部。以不來梅2016年的會員大會為例,17人組成的委員會提名監事會候選人,這些候選人也都是當地商業界或者體育界的資深人士;會員選出4位監事會成員,再加上俱樂部主席團派出的2位成員,6人一起組成公司的監事會;最後再由公司監事會任命3名經理。

不來梅職業足球公司的監事會主席博德(右)和足球部門經理鮑曼(左),兩人都是前德國國腳、不來梅的功勛隊長。

由上文分析可見,德國職業球隊組織管理的總體思路是:會員大會選舉俱樂部領導層——俱樂部在職業足球子公司中占控制地位——俱樂部領導層代表俱樂部管理子公司,聘用經理。但是紙面上的廣泛參與並不能夠完全落實,球隊的權力實際上被一些管理者甚至是「足球政客」所把持。很多會員的參與積極性並不高:不來梅共有36000名會員,但2016年的會員大會只有362名有投票權的會員到場投票;拜仁2016年的會員大會,20多萬會員中到場投票的也只有7000多人。而且俱樂部領導層選舉的競爭通常也很弱,能參選的也大多是有名望的政商精英或退役球員。俱樂部和職業足球公司大多是同一班人馬管理,而且常常是「家族式企業」:球隊的退役球員出任經理,退休的經理加入監事會……所以,外界也不乏對球隊管理者的批評,認為這些人維護「50+1」實際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

足球俱樂部中大量的政商精英兼職,反映了德國的「成功人士」參與社會事業的傳統,許多商人、政治家會擔任一些非營利性協會的領導職位。但他們大多都不是專業的足球從業者,專業性不夠。儘管多數人是基於對俱樂部的熱愛參與球隊事務,但也不能排除一些人借著足球為自己撈取名聲和政治資本的企圖。當然,球隊和這些政商精英也是相互需要的關係,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有利有弊。

「50+1」規則設置的初衷是為了在吸收外界資本的同時,俱樂部能夠保持自己的獨立性。這一做法固然有其好處,一方面拓寬了球隊融資的渠道,另一方面防止了外來投資者隨意決策,破壞俱樂部傳統,並保證了俱樂部的其他部門繼續保持非營利的大眾體育性質。但同時,「50+1」造成了複雜的管理結構,俱樂部和職業足球公司是兩套系統,效率不夠高。雖然很多球隊都聘用了職業經理人,但也有很多退役球員擔任球隊管理職務——比如拜仁的魯梅尼格、不來梅的鮑曼、勒沃庫森的沃勒爾等等,他們的優勢在於熟悉足球行業,但劣勢在於商業知識不夠,很多退役球員都只是在俱樂部內部和進修機構接受了德國式的職業培訓後上崗,沒有專業商學院的知識,因此在現代高度商業化、國際化的足球世界中,未免有些保守笨拙。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是,由於「50+1」的限制,無論投資多少都不能取得球隊的控制權,甚至受到俱樂部管理層的掣肘,使得不少投資者望而卻步。

慕尼黑1860的約旦富商老闆伊斯梅克(Hasan Ismaik)一直在和俱樂部管理層以及「50+1」規則鬥爭。

仔細分析各球隊的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後可以看出,儘管有「50+1」的限制,德甲並不是與商業資本無涉的「世外桃源」,很多球隊背後都有大企業或富商的投入,甚至還有投資人同時兼任球隊要職的情況(如漢諾威、奧格斯堡),實際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球隊。從不同俱樂部吸收資金的情況可以看到,位於大城市、經濟實力強的地區的球隊,更容易獲得大企業的投資,同時拜仁吸收資金的能力遠遠強於其他球隊。假若有朝一日「50+1」規則鬆動,會有更多的國內外資本湧入嗎?會有更多有歐戰競爭力的球隊出現嗎?大小球隊之間的差距會擴大還是會縮小?有哪些球隊會借著東風崛起?

德國針對「50+1」規則的討論,本質上反映了德國乃至全世界職業足球兩個基本矛盾:一是球隊和球迷自主性和職業足球商業化之間的矛盾,一是本土主義和國際化之間的矛盾。一方面,現代職業足球如果想取得更好的成績,必須有更大的資金投入,必須在組織結構和資本運作方面高度現代化、商業化,但這勢必會使得球隊成為金主的私有物,剝奪普通球迷的參與權。德國目前半協會半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一個聰明但無奈的妥協。20年前,這一方法也許還比較有效,但近些年來職業足球的資本競爭愈加激烈,這一妥協也變得越來越尷尬。另一方面,球隊本來是本地身份的象徵,現在的外地、外國球迷越來越多,他們沒有對「協會文化」的認同,比起參與感,他們更希望球隊能打出好成績。而在德國這個本土情結非常濃厚、相對保守的國家,還有一些球迷希望保持球隊的本地身份,反對海外市場開拓,反對引入外國金主。但現在球隊的球員、教練都已經來自世界各地,球迷和資本的國際化還能避免嗎?

許多球迷在比賽時打出支持「50+1」的橫幅。

追求自主、參與和歸屬感,還是追求資本、成績和影響力,都沒有錯,難題就在如何取得平衡。由於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英超的平衡點和德甲的平衡點就不一樣。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現代職業足球不可避免地愈加商業化、國際化,俱樂部日益向跨國公司轉變。是跟上這一潮流,避免成績掉隊,還是保留傳統的溫情,亦或是如何巧妙地妥協平衡,德國足球需要作出自己的選擇。

文|小沙

編輯|小洋

美編|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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