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卻為何沾沾自喜?
崇綸等與艾林波之間的正式談判極不順利。艾林波並沒有一次開出其全部要求,而是隔幾天開出幾條。崇綸見其開出條件中有「公使駐京」,予以駁斥,談判立即陷於僵局。請來幫忙的法國參贊哥士耆開始還參預「調停」,後不甚置辯,借故回到北京。臨行前,他告崇綸:「駐京則許以五年後再作計議」。到了此時,奕也打算讓步,給咸豐帝的奏摺中稱:「照哥士耆五年之說,亦未可聽從,或俟十年後,內地各省軍務肅清(指鎮壓了太平天國、捻軍等遍於全國的反叛),再行妥議。」他沒有直接將此讓步告訴普方,而是希望崇綸「竟將駐京一節直截阻卻」。艾林波的對策極為奇特,卻直接刺中清方的「要害」。他徑直派出官員進入北京,在英國使館旁側房屋住下,並宣稱艾林波將進京與奕直接談判。
崇厚
咸豐帝畫像
普魯士人入京事件,持續了5天。6月27日,普魯士人離京,赴回天津。奕由此決定在「公使駐京」上作出讓步。他在奏摺中稱:「通商換約及駐京各層,固不可徑許,以啟輕視之心;亦不可拘執,激成事端。」根據他的指示,崇綸等在天津談判中提出,「公使駐京」待10年後視情再議。艾林波對此還價,5年後派公使駐京。崇綸等再作讓步,同意5年後視情再議。雙方的爭論由此涉及到5年從何時起算。由於擬簽的中普條約規定,條約簽訂後一年內互換,據此很快達成共識,從條約互換時起算,即「公使駐京」可推遲6年。奕覺得這一結果尚可接受,上奏請旨獲准。此後的爭論,主要是技術性的。清方要求將5年內不得派公使駐京寫入條約,普方提出條約內明文規定「公使駐京」,另立一專條寫明:條約交換後扣滿5年,普魯士再派公使駐京。清方要求,5年後視情(即奕先前提及的「內地各省軍務肅平」)「再議」也寫入專條,普方提出,不列入專條,而由艾林波出具照會。清方因英法聯軍入京時曾指定皇家國戚之「府第」為公使館舍,要求條約內寫明「不住府第」,普方提出,不載明條約,也由艾林波出具照會。
1861年9月2日,崇綸、崇厚與艾林波在天津簽訂《中普條約》42款、《專條》1款、《通商善後章程:海關稅則》10款。其完全以中英、中法《天津條約》為摹本,使普魯士及德意志關稅同盟各邦、城獲得了大體相當於英、法所得的權益,其中包括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片面最惠國待遇等一系列不平等條款。清朝的上下對此竟毫無覺察。他們感興趣的條款是,「公使駐京」已推遲,公使在北京不住「府第」,條約在上海或天津互換,而且並沒有像《中英天津條約》那樣規定「覲見」的禮節!
中英、中法《天津條約》內容
廣東人民出版社委託宣傳
( 茅海建:《當代學人精品:茅海建卷》,廣東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
( 編輯:南京師範大學中國史碩士研究生 謝敏 )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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