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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社會撫養費阻力重重,已徵收者是否退還?法令不能鞭打快牛

原標題:重啟社會撫養費阻力重重,已徵收者是否退還?法令不能鞭打快牛


重啟社會撫養費阻力重重,已徵收者是否退還?法令不能鞭打快牛


干過農活的人都熟悉這樣一個事實,農民耕地的時候,都喜歡選擇健壯而且利索的耕牛,因為相比那些慢性子、拖拉的耕牛,前者幹活更有效率。前者就是農民最喜歡的「快牛」,或者就是「慢牛」。慢牛因為懶惰、拖沓、不出力,農民也就懶於調教,更懶於役使,所以它們有更多機會閑散休養;而快牛因為它的優點最容易被選去犁田耕地,被役使的時候,快牛又最容易挨鞭子。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鞭打快牛」。

日前,河南省拓城縣召開了一個會議引發了輿論的高度關注。拓城縣這次會議的中心議題就是重啟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當然,全面實施二孩政策之後,重新啟動這項社會撫養費徵收或者從未將這項工作放棄的不僅僅是拓城縣一地。


但拓城縣的這一「石」的確激起了輿論的波濤蕩漾,各種質疑聲音紛然而起。這些聲音中,最響亮的大約有以下幾種:社會撫養費的計算標準是否有科學依據?社會撫養費收繳以後去向何方?既然已經全面實行二孩政策,繼續追繳社會撫養費是否合理?



這三種聲音,幾乎涉及到了政策和法律的很多層面。社會撫養費的確立依據、徵收標準、計算方式,這涉及到了立法和政策設計。「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控制人口數量,全面提高人口素質」的政策是1982年之後確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項國策確立以後,當時還沒有以國家法律的層面進行框范,政策執行的依據基本依賴各地根據地方特點制定的《條例》。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也包涵在國家法律體系之內。2001年12月29日,《計劃生育法》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不論是條例階段,還是法律階段,為保障這些國策的執行,產生實際意義上的約束力,先後的兩部法律法規都包含一項懲戒性措施: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是相對比較規範的稱謂,基層幹部或者廣大群眾則更切貼地將之稱為「超生罰款」。從社會管理層面而言,叫社會撫養費是因為這項費用涉及到超生增加的社會負擔的補償;從被管理層面而言,這項費用就是讓違反政策法律的人承擔一定的成本。

罰金、罰款,這是很多法律法規都支持的懲戒機制,是保障法律效力的一種措施。所以,我們很難追根究底地問清楚,這些罰款、罰金的設立依據、計算標準以及去向。隨便舉一個例子,駕車闖紅燈,在駕照扣6分之外,還要處以200元罰款。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問,雖然闖紅燈了,但是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擁擠,也未造成設施損壞,為什麼要處罰金?罰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罰金的再分配機制是什麼?所以,社會撫養費也是一種含有懲戒意義的執法舉措,而且相繼以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層面予以認可,符合立法程序,那麼它的存在就是合法的。當然法律是一個不斷進步的上層建築,隨著法治文明的進步,罰款、罰金是否有可能完全走出法律領域,這是在當前沒有人可以定論的問題。


而目前人們質疑最多的就是追繳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超生罰款的問題。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法》最大的亮點就是體現了「全面放開二孩」的政策。在此之前,計劃生育執行的是1.5孩政策。在這個政策框范下,凡是不符合二胎生育條件而生育二胎甚至三、四胎的,都屬於違法生育或者超生,生育方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就包括繳納社會撫養費。最著名的例子當屬張藝謀超生被處於高額社會撫養費案了。



所以,很多人都以這次法律修改為依據,開始質疑繼續收繳社會撫養費是否合法的問題。從政策和法律兩個層面,的確已經明確二孩生育的合法性。但必須明確的是,即使是在這次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法》里,並未出現免除社會撫養費或者類似字眼,而且在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在此之後時至今日,尚未出現廢除社會撫養費等類似的法律法規出台。所以,類似河南省拓城縣等各地的重啟社會撫養費收繳工作的舉措,依然是合法的,是有著明確的法律支撐的行為。


而且,即使是現在立馬有了新的法律法規出台,倘若在這項期待中的法律法規之中,已經明確表明停止收繳社會撫養費,但是法律是有延續性和追溯力的。也就是說,在期待中的新法頒布實施這個時間點之前,所有不符合生育條件生育的都屬違法生育,所有違法生育都依然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嚴格區分時間點,這是法律作為最嚴肅的社會規則的一個重要特徵。法律是嚴肅的,不能憑個人意願或者部分人的喜好而動搖標準和規則,更不能因為輿論的聲音、媒體的表態而模糊化。雖然輿論可以代表民情民意,但輿論不能綁架法律,更不能干涉法律。輿論唯一能夠做的,就是遵照法律,理性地、合法地推動法治文明的進步。倘若有新法明確了社會撫養費不再收繳,而且也明確放棄了相關的追溯力,但仍然有地方在或明或暗地徵收,那麼就值得質疑,所有的質疑都於法有依,都是有理取鬧。

現在,即使我們假設新法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而且也明確放棄了法律時間點之前違法行為及其懲戒措施的追溯力,那麼也有一個新的問題不容忽視,那就是「鞭打快牛」。計劃生育政策已經執行了36年了,期間絕大多數人循規蹈矩,嚴格按照政策法律要求生兒育女,少數人違反了政策法律,出現違法生育的現象。而在這部分違法生育的人群里,有的人及時接受了違法懲戒,按時足額繳納了社會撫養費,而極個別人採取「纏、磨、扛、頂」等各種策略,遲遲沒有按照政策法律的要求承擔或者沒有完全承擔違法成本。違法生育在前,對抗社會撫養費徵收在後,這就是典型的二次違法。



倘若我們今天根據某些所謂的「民意」,徹底放棄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那麼勢必會因為「差異執法」而產生法治建設的內部矛盾和一系列社會問題。倘若今天我們放棄了社會撫養費的追溯力,那麼是否就等於是承認了法律節點事前的所有生育都是合法的?既然節點之前的生育行為是合法的,那麼也就等於表明之前的所有政策法律是錯誤的。


既然是錯誤的,那麼就必須啟動糾錯和補償機制。補償什麼?節點之前那些循規蹈矩的人,為了落實政策放棄了生育機會,30多年以後,這些人的機會成本如何補償?那些違法生育並接受了懲戒措施的人,是否應該以及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而且在被執行了懲戒措施的人中,有的人只是經濟損失,而那些公職人員、國有企業職工還受到了降級、降職,限制晉級、提拔等處分,這些非經濟損失又如何補償。


更嚴重的是給社會傳遞的錯誤信號。那些以各種方式違反政策並對抗法律,拒不執行懲戒的人群,其行為本質就是對社會規則的漠視。倘若以法律的形式徹底放棄了對其違法行為的懲戒,是否會對全社會釋放一個「違法正確,守法吃虧」的信號?「民不患寡,而患不公」,一切社會規則確立和執行的最基本準則就是公平。倘若在法律的層面違背公平原則,以對比效應和差異執法敗壞基本的司法準則,那麼我們損失的不僅僅人口、經濟,還有可能觸及整個社會的運行基準。法令如山,令行禁止,這是一個社會良性運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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