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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涉網路名譽權官司,應注意哪些問題?

編者按:從訴訟程序而言,網路名譽權案件涉及網路言論直接發布主體自然身份的核實、網路侵權言論電子數據的固定、網路平台針對侵權言論的平台責任認定等。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網路名譽權案件相關主體在訴訟過程中的訴訟規則、實體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也折射出諸多需完善之處。通過歸納以下訴訟提示,希望對網路言論受害者依法維權,保護網路言論自由以及進一步推動和諧有序、健康文明的網路言論生態構建有所裨益。

一、網路言論受害者如何選擇受訴管轄法院

作為啟動維權訴訟的第一步,網路言論受害者首先要考慮何處何地的法院對自身糾紛具有管轄權。網路名譽權案件作為侵權類民事案件,除遵守一般的管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由於其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空間,涉及利用信息網路從事侵權活動,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網路名譽權案件事實上拓展了受訴管轄法院範圍: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

圖1

網路言論受害者可以選擇其住所地法院進行立案,這種「在家門口打官司」的選項,無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網路言論受害者為維權而奔波異地的訴累之苦。除此之外,依據民訴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網路言論受害者作為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在部分該類案件,名譽權受侵害主體會同時起訴涉案網路平台公司及直接侵權主體,並可根據訴訟便利或裁判水平,選擇上述兩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作為案件管轄法院。

二、網路言論受害者如何確認其訴訟身份的適格

網路言論受害者在訴訟中一般以原告身份發起訴訟,而如何確認其原告主體身份的適格,也是司法實踐中網路言論受害者需要解決實務問題。網路言論受害者在發起訴訟之前,要從如下兩方面確保主體身份的適格:

圖2

一是確定被控網路言論指向了網路言論受害者,這是網路言論受害者對被控侵害的名譽權利益享有訴的利益的基礎。實踐中因被控網路言論與原告不具有指向性而被駁回的情況頗多,網路言論受害者在起訴前需認真思考被控網路言論的指向性問題。判斷被控網路言論是否指向原告,尤其是在不指名道姓地影射表達的情況下,應當以一般理解能力的接受者所理解該言論是否被故意用來指向原告為標準。

二是確定網路言論受害者與被控網路言論的指向主體之間是直接對應的,被指主體為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特定自然人或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此時被指主體以原告身份提出起訴,該被指主體屬於適格原告。但是當被指對象為法人實體,而原告是法人實體的股東、員工等情況時,雖然法人的成員、僱員等關係人與法人之間存在組成關係、僱傭關係等特定關係,法人的名譽權受損可能會影響成員、僱員等關係人的名譽,但是成員、僱員等關係人的名譽利益相對法人的名譽利益受損是間接的,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在此種情況下不能成為適格原告。

三、網路言論受害者如何查找網路言論的直接發布主體

名譽權案件需要有明確的被告。實踐中,從言論的傳播角色來看,網路平台以外的言論直接發布主體,往往是受害者意圖追究侵權責任的重點。而虛擬的網路賬號無法直接獲知其自然身份,無法作為適格被告進入訴訟程序。這就涉及到如何查找網路言論的直接發布主體問題。相關渠道和程序如下:

圖3

一是自助查詢。如果侵權言論的發布主體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則可以通過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www.miitbeian.gov.cn)進行查詢。該網站為對外公開查詢系統,在輸入侵權言論發布頁面域名信息後,可以顯示域名註冊主體實名信息。此外,網路言論受害者也可以通過侵權人發布涉嫌侵權網路言論的加V微博、微信公眾號公開認證信息進行查詢。

二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網路平台披露。網路言論受害者可以先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即網路平台公司,要求網路平台公司刪除涉案侵權內容並披露發布主體的賬號註冊信息以及點擊、瀏覽、轉發數量。出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考慮,受害人的披露請求需要符合:針對涉訴言論提出、針對能夠在同一案件中起訴的各網路用戶提出、針對能夠初步證明存在侵權情況的言論提出、針對定位網路用戶所必須的且屬於網路平台依法應當掌握的範圍提出。在獲知侵權網路賬號的註冊信息後,如果可以確認其自然身份,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符合立案條件的,網路言論受害者可以依法追加該主體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或另行針對該直接發布主體提起訴訟。

四、網路言論受害者如何固定涉案侵權事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涉及網路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網路言論受害者作為權利主張的主體,需要提交證據證明涉嫌侵權的網路言論存在。由於網路空間中信息的可變性,權利人需要及時固定證據。針對涉案網路侵權內容的證據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圖4

一是對涉案侵權頁面內容進行截屏處理,並製作網路列印件提交給法庭,並可以通過申請法庭當庭利用信息網路終端進行現場勘驗的方式進行證據固定。但這種方式適用情形有限:網路信息的存續狀態沒有發生變化,一旦頁面內容發生變更、刪除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時考慮庭審時間的限制,若涉案內容過多,也不適宜採用該種方式。

二是以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形式對涉嫌侵權的網路言論進行固定。若要採用公證的方式,網路言論受害者需要首先向公證機關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公證內容包括涉嫌侵權的網路言論的發布主體、發布時間、存在位置及言論內容等,然後再由公證員依規進行保全操作並出具公證書。公證程序雖然有償收費,但公證書是司法實踐中應用最廣,也是相對效力最高的一種證據保全方式。

三是數字簽名技術(時間戳)取證手段。隨著技術的進步,數字簽名技術(時間戳)取證手段也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諸如目前在司法時間中已經有所應用的「可信時間戳」認證,即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由當事人採用自助方式進行取證並固定相關證據,特點是取證時間不受限,可在非工作日、工作時段取證。

五、網路言論受害者如何在訴前向網路平台進行投訴

發現涉嫌侵犯名譽權的網路言論後,及時向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投訴是快速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後續判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言論受害者向網路平台發起的有效通知需滿足如下要件:

圖5

一是在通知形式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有效通知在形式上需以書面形式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提出。實踐中,以電話、面議等方式提出,多為不合規的通知形式。

二是在通知內容上,至少需要包括三項內容:在內容上需至少包括三項內容:1、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包括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如果是匿名通知,往往不會進入網路平台的實體審查程序;2、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如果投訴人提供的定位信息不準確或過於模糊導致無法定位侵權信息的,投訴通知往往會被退回;3、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為保障言論發布者的正當利益,網路平台需要初步審核通知刪除理由的正當性。實踐中,因未符合法定標準而導致通知無效的情況大量存在,因此權利人在進行投訴通知時,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進行。

六、網路言論受害者如何追究網路平台的侵權責任

實踐中,網路平台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一種是在接到當事人要求刪除侵權內容的合規通知後,沒有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內容。另一種是侵權行為比較嚴重、侵權內容比較顯性,網路平台知道或應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因此,在網路平台涉嫌侵權情形下,網路言論受害者需要進行如下的舉證工作:

圖6

一是證實網路平台針對侵權內容存在遲延刪除的情形。需要提舉的證據包括:向網路平台發送合規投訴通知的時間節點證據材料、網路平台遲延刪除或拒不刪除的事實依據,例如事後網路搜索侵權信息仍在線的公證書等。當然,及時刪除處理的合理期限,也需要根據待刪除數據的數量、判斷難易程度、技術操作複雜程度等情況由法院在個案中具體確定。

二是證實網路平台知道或應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侵害人格權益的情況包括兩種情形:經被侵權人通知而知道或被侵權人未通知或通知之前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上述認定主要針對侵權行為比較嚴重、侵權內容比較顯性的網路名譽侵權情形,因此需要網路言論受害者在追訴網路平台侵權責任時進行類型區分。

七、網路言論受害者可以向直接侵權人主張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涉網路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網路言論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複名譽。

圖7

其一,關於停止侵害,主要是指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主體將侵權內容(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及時進行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理措施,使得侵權行為消滅或侵權狀態停止。

其二,關於賠償損失一項,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主體賠償因名譽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害以及維權合理開支。經濟損失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經濟利益損失。精神損害的賠償方式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當事人可根據精神損害程度進行估算,參考要素包括:侵權主體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交通食宿費、訴訟材料印製費、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其他合理開支。訴訟中一般需要原告提交相應票據予以佐證。

其三,關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複名譽的方式和範圍,根據侵權責任的承擔與侵權行為性質、侵權結果程度相適應的一般原則,由直接侵權人在發布侵權內容的原平台頁面置頂位置連續一定期間發布致歉內容。致歉內容須提交法院審核,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承擔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責任,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直接侵權主體負擔。

編輯:曹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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