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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大連:48歲精神病女子從養老院11樓墜下身亡!養老院該賠償嗎?

2017年4月12日,大連甘井子區一家養老院發生了一幕悲劇:一名48歲居住在此的女子從11樓墜下,當場身亡。據悉,這名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為二級精神殘疾。

事發後,死者之子將養老院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近90萬元。那麼,養老院應該作出相應賠償嗎?近日大連市中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

2016年3月16日,48歲的女子庄某和其母親一起入住了大連甘井子區這家養老服務中心。雖然只有48歲,但是庄某的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顧——她曾因腦外傷導致精神障礙,是為二級精神殘疾人。

資料圖 文圖無關

庄某和年邁的母親被安排住進了養老院11樓的一間房間。2017年1月24日,庄某還曾和其姐姐一起給養老院簽訂了一份承諾書,稱自己因為不服從院方管理,不適合入住養老院。「但其本人及家屬承諾以後不會發生任何問題(如火災、燒傷、自殺、摔傷、走失、病情加重、猝死、傷害他人等等),均由本人及家屬承擔,養老院不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並立即退院。」

這份承諾書籤訂不久,當年4月12日悲劇就發生了——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泉水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2017年4月12日,甘井子區某養老院二部有人跳樓,醫院120到場,確認跳樓者死亡。」

庄某的兒子認為,養老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對母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而養老院則主張,庄某是自殺,根據其之前簽訂過的承諾書內容,自殺後果養老院延不承擔責任。雙方為此鬧上了法院,庄某的兒子索賠近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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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區法院一審認為,養老院認為庄某系自殺,而非意外墜樓,但死亡原因的判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沒有法醫專業鑒定意見的情況下認定死者為自殺,缺乏足夠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但是養老院為庄某安排的房間複合建築安全規範,在管理服務方面也沒有明顯缺陷。同時,根據庄某繳納的費用,應該認定其為生活自理的養員,養老院不提供全天貼身護理服務,庄某也可以自由出入養老院。對於養老院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不應堪過於苛刻。

此外,庄某是在自己房間內,且同住的母親也在場的情況下墜樓身亡,養老院很難當時介入實施防護。不過,養老院畢竟是具備專業資質的養護機構,其護理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疏漏。養老院對庄某精神狀態不佳的情況並非一無所知,其在有所察覺的情況下可與家屬溝通變更服務級別或解除協議,以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綜合考量,鑒於養老院對庄某盡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護理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大連法院判決:養老院賠償庄某家屬3萬元。

養老院不服上訴。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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