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境,你準備好了嗎?
很多時候,上庭時移民法官或政府檢控官會當庭提出給「自動離境」。
尤其是現在的形勢下,即便你的I-601A豁免批准了,政府都不給輕易關庭(Terminate Proceedings),而要求你自己離境。
申請者通常無法在最短的時間裡理解什麼是自動離境,有什麼好處和限制,要不要接受;而客戶的律師又常常敦促接受自動離境,這樣就不會被遞解。
今天我們的小講堂就用最簡單明了的語言為大家介紹這一複雜的法律,讓大家在上庭前做好充分的準備。
GIF
Q1
什麼是自動離境?
自動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又簡稱VD)是一種救濟方式(Relief);獲准自動離境意味著你被允許在指定期間內自發地離開美國。
通俗地說,獲得自動離境也是一種移民福利;所以如果你沒有在指定時間離開,將會有極其不利的後果。
Q2
應當向誰申請自動離境?
根據Act (8 U.S.C. 1229c) Section240B,
在進入移民法庭遞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之前,你可以向國土安全部(DHS)申請自動離境;
在進入移民法庭遞解程序之後,你可以向移民法官(IJ)申請自動離境;
在移民法庭遞解程序中申請自動離境的,可以選擇在庭審開始前或者庭審結束之後進行申請。
Q3
自動離境的優點有哪些?
被批准自動離境的人可以自主選擇離開美國後的目的地,在指定期間內自由選擇離境時間,並且不會背負遞解令。
對政府而言,自動離境是申請人自行買機票,節省了政府的開支和ICE執法人員的人力。
Q4
被批准自動離境後,要在多久之前離開美國?
根據8 CFR 240.25,自動離境的指定離境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因此,自動離境獲得批准後能夠繼續在美國停留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20天;具體時間由批准自動離境的一方裁定;常見的是60天或者120天。
Q5
在遞解程序的庭審結束時,向法庭申請自動離境的條件是?
首先,自動離境的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前的五年中保持品行良好(Good Moral Character);因此,曾經被判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人是沒有申請自動離境的資格的。
同時,根據上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上的時間向前推算,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境內停留至少一年。
另外, 申請人要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護照或者旅行證件,並且向法庭說明自身經濟條件滿足離境的需要,表明離境的意願。
Q6
在自動離境獲得批准後,沒有按指定時間離境的後果是什麼?
如果沒有按照自動離境令(Voluntary Departure Order)所指定的時間內離開,那麼自動離境令將會自動變為遞解令。
身負遞解令意味著隨時可能被移民執法局強制遞解出境。
同時,如果沒有在指定時間內離境,當事人將在十年內被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方式調整身份(如:申請移民局綠卡或法庭的十年綠卡)。
在民事責任方面,當事人將會面臨$1,000至$5,000的罰款。
Q7
如果接受了自動離境,還可以上訴嗎?
只有當申請人在庭上保留上訴權利的情況下才可以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上訴。
上訴必須要在30天之內進行。
如果上訴在移民上訴委員會沒有批准,則將會產生一個新的指定自動離境的時間。
Q8
在自動離境後如果返回美國,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
自動離境本身因為不是遞解令,並不會產生對返回美國的時間限制。
但是,根據INA Section 212(a)(9)(B):
在美國非法滯留180至一年的人,三年內不得再次進入美國;
非法滯留超過一年的人,十年內不得再次進入美國。
因此,是否會被限制再次入境,取決於是否適用該法條的規定。
所以,要不要申請自動離境,該不該接受自動離境是一個大決定。
如果你沒有計劃在60天或120內天離開美國的話,那麼「自動離境」可能根本就不適合你!
1
End
1


TAG:耶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