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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辯護得力減輕刑罰

前言

2018年8月21日,我所唐舒翔律師收到了來自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7刑終182號《刑事裁定書》,唐律師辯護的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獲法院大幅度減輕處罰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該案經過長達一年零八個月審理終於塵埃落定。其中,一審階段在律師努力下經過三次開庭審理,歷時一年零四個月。最終,被告人及家屬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承辦律師也倍感欣慰。

一、案情簡介

2015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浙江省人)通過一個微信紅包群結識江蘇省的胡某,胡某隨後向他推銷一種可以治療腳氣和牛皮癬的黃色藥膏。陳某某起初購買了幾瓶自用,覺得效果還不錯。隨後,從胡某處大量購進並通過微信銷售,很快陳某因銷售業績突出,被胡某任命為省級銷售總代理。後因購買該藥膏部分患者使用後出現皮膚大面潰爛,續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連雲港市葯監局鑒定該藥膏為假藥。截止2016年8月被刑拘,陳某某共銷售藥膏200餘萬元。2016年12月24日江蘇省連雲港市海洲區人民檢察院以海檢訴刑訴(2016)1047號起訴書向連雲港市海洲區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崔某、胡某、陳某等13名被告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指控陳某某銷售金額2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檢方建議量刑1年以上。

二、辦案經過

本案被告人陳某某親屬於2017年3月3日委託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唐舒翔律師作為辯護人,該案第一次開庭時間為3月7日。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備感壓力,因時間緊,且異地辦案、被告人數眾多、接受委託時未閱卷、未會見、未拿到起訴書,留給辯護人的實際工作時間只有兩天(3月4日和5日為周末)。但承辦律師並沒有因此而退縮,本著對被告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唐律師立即趕往連雲港市,3月3日到法院簡要的查閱案卷材料,領取了起訴書,3月6日上午會見了被告人,初步了解分析了案情,釐清了主要辯護思路。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證據較為籠統,不夠明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陳某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等關鍵疑點,在會見中律師獲知被告人可能構成立功,而案卷與起訴書中均沒有提起這一情節。開庭時,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後,律師提出了本案在犯罪金額的認定、社會解危害性大小、是否構成立功等方面的辯護意見。因控辨雙方分歧較大,法院於2017年8月23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第二次開庭中,控辨雙均補充了證據。第一次庭審後,唐律師仔細審閱了全部案卷,多次往返連雲港會見被告人,與承辦法官交流並補充了書面辯護意見,全面掌握了整個案情,揪住了本案的關鍵辨點,依法行使了律師調查取證權,取得了被告人構成立功的證據。在第二次庭審中,律師綜合整個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控方指控的銷售金額沒有確切證據證實,部分銷售金額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具有立功情節,不應當在1年以上量刑等詳細辨護意見,為此,控辨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法院經兩次開庭,依然認為本案須繼續查明案情,於2018年1月9日第三次開庭審理,期間,辯護律師又多次與合議庭交換意見。

三、判決結果

經過三次開庭審理,江蘇省連雲港市海洲區人民法院採納了律師主要辯護意見,採信了律師提供的被告人陳某某構成立功證據,依法認定了陳某某具有立功情節。2018年3月23日以(2017)蘇0706刑初9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4年、崔某有期徒刑1年、陳某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部分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陳某某及家屬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

四、律師點評

針對刑事個案,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律師要善於釐清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抓住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有針對性的進行快速閱卷,有的放矢發表辯護意見,著力引導合議庭對指控事實和現有證據證明力等重要情節的關注,為全面了解案情贏得再次開庭爭取時間和機會。待掌握全部案情後,應依法大膽行使法律賦予的調查取證權,找到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從而讓法院作出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決有合法的證據支持。本案承辦律師緊扣案件定罪量刑的關健事實和證據,據理力爭,並通過律師調查取證,最終達到了理想辯護效果。

唐舒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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