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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壞人」辯護?刑事辯護的意義究竟在哪裡

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實質是讓大多數人能夠感到安全和對未來具有預期。

正文:18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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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袁志

來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為人辯冤白謗是第一天理。為生命而辯,為自由而辯等振聾發聵的說法,的確能夠讓刑事辯護顯得無比的重要,讓人覺得是一份偉大的職業。同時也讓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時時刻刻覺得自己應該像勇士一樣無畏風雨、披荊斬棘地去戰鬥。

但很多時候,律師並不是在為人辯冤白謗而辯護,而是為真的壞人辯護,在為壞人的生命和自由辯護。當律師在法庭上以公平、正義為名侃侃而談,可能會傷害到受害人以及有違社會公眾內心樸素的正義。這是刑辯律師在社會公眾中地位不高、形象不好的原因之一,甚而有莎士比亞「殺死所有律師」極端的說法。

不久之前,在和一位律師討論這一問題時,他告訴我他親身經歷的一個案件。該案件是一個故意姦殺案,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二審他受法律援助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指派後,他全力以赴在程序、證據、事實上尋找能夠讓被告人活命的蛛絲馬跡。後來通過他的努力和艱苦細緻的工作,被告人被改判死緩。他說,他拿到判決書之後,內心並無半點興奮和愉悅,反而充滿內疚。他說他內心也覺得被告人該死,但為什麼那麼努力地讓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只是因為辯護職責所在,從來沒覺得自己有多偉大,也不是在為生命、自由而戰。被告人雖然因為他的辯護而免死,但受害人家屬內心的哀痛,他卻不知該如何安撫。

這深刻揭示出這樣一個問題:為人辯冤白謗只是刑事辯護中極少一部分內容,在為壞人生命和自由進行辯護,通過辯護讓被告人無罪釋放或者受到從輕處罰,並不一定所有人的正義全部都得到實現。很多時候,律師的辯護行為難以言及偉大,不僅可能與內心價值道德觀發生衝突,也可能會衝擊到社會公眾心中樸素的正義觀。但為什麼我們還是需要律師的辯護,甚至有的時候寧肯放棄個案的公正,也要維護律師辯護制度的存在(如律師有忠誠和保密的職責),制度設置的目的和其價值何在?

其原因是刑事辯護雖然不偉大(至少不是什麼時候都是偉大的),但如同水和空氣對於人的生命,是法治社會必不可少的必需品。制度設置和安排是基於對事物認識和判斷的一般經驗法則,基於對國家公權力會濫用的警惕,基於維護人基本的尊嚴。

首先,是因為如果世上真有包青天,不僅公正廉明,而且能夠夜斷陰,日斷陽,明察秋毫,那麼律師和刑事辯護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完完全全可以放心地讓包青天去裁判。但是,包拯雖然真實存在,但戲劇和小說里的包青天只是一個傳說,只是代表普羅大眾的美好期許。簡而言之,除了神之外,沒有人能夠目光敏銳,識見高明,洞察一切,都會存在認識和判斷上的誤區,都可能有所遺漏和出現偏差。這就需要律師從刑事指控相反的角度提出不同的看法、認識和意見,讓法官能夠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做出更為準確的判斷。這是刑事辯護最基本的作用,通過律師的辯護能夠更為正確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其次,在刑事訴訟中,個人的基本權利是最岌岌可危的,也最容易遭到肆意的剝奪和侵害。在這種情況下,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必不可少。律師作為公民個人權利的代言人和維護者,刑事辯護中律師的作用除了有助於查明事實外,還體現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到:「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第三,是以「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的方式,彰顯被追訴者主體地位,而不僅僅是被追訴的對象。既然被追訴者在訴訟中具有主體地位,自然就不只是服從和配合,應當允許其進行防禦和辯解,參與到程序中去,並提出不同的意見。在刑事訴訟中,好人和壞人並不是涇渭分明,今天的不公,明天就可能落在自己身上。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實質是讓大多數人能夠感到安全和對未來具有預期。這中間有一個基本的道理,如果我們對少數人,即便是壞人的權利都給予了足夠的尊重和保護,那麼大多數人的權利自不在話下。刑事辯護在這方面是一個社會民主和進步的體現,能夠保證人之所以為人最基本的尊嚴。

本期編輯 | 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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