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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墨跡未乾,清政府卻提出修補條約?

道光帝在《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前後,多次諭令耆英、伊裡布,要求在條約內「添注」,明確寫明英人不得往五口以外地區通商遊歷、爾後華商欠英商款項不得援引《南京條約》之例由清政府賠償等事項。他要求耆英、伊裡布等,對英國談判代表要「反覆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後患,萬不可將就目前,草率了事。」道光帝的訓令,其本意是希望將可能會引起中英糾紛的一切因素,乘此立約機會,一概予以消弭,以免將來再啟戰事。但是耆英、伊裡布等人根據道光帝的指示,於1842年9月1日,即《中英南京條約》簽訂3天之後,照會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査,提出交涉的內容達十二款之多:一、除廣州外,福州、廈門、寧波、上海4口,英商在貿易結束後,應乘船離去,不得久住。二、爾後華商欠英商款項,清政府只負責追,不承擔賠。三、通商五口,只許商船往來,軍艦不得游弋;五口以外地區,軍艦、商船皆不準往來。四、戰後中國修復各地被英軍焚毀的防禦工事,「實為防緝洋盜起見」,英國不得阻礙。五、廣東、浙江、福建等處清軍,若因不知和約訂立而開炮,不應成為英方再次動兵的口實。六、和約訂立後,除舟山、鼓浪嶼外,其他各地的英軍須全數退出。七、舟山、鼓浪嶼英軍官員,應管束士兵,不得侵奪民眾。八、「此後英國商民,如有與內地民人交涉事件,應即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內民由內地懲辦,俾免釁端」。九、犯法中國人若逃入英國貨船、軍艦,必須送交中國政府。十、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處口岸,只對英國開放,其他各國仍應照舊在廣州通商,若他國有此要求,「應由英國與之講解,俾仍在粵通商,無致生事」。十一、各通商口岸的稅例「輕重不一」,新開放的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處通商口岸的關稅,「自照粵海關輸稅章程,由戶部核議遵行,俾照畫一」。十二、《中英南京條約》,清政府將依舊例而加蓋國璽,英國也應加蓋國璽。

道光皇帝像

《南京條約》簽約場景

從上述照會內容可以看出,耆英、伊裡布等人對國際法則甚為隔膜,對國家的主權和利益懵懂糊塗。其照會中的第1款、第11款,直接違反《中英南京條約》的第2款、第10款,又何能前約墨跡未乾,立即要求修補?其照會的第2款、第3款,純屬中國主權,完全可以用國內法令來解決,無須與英方商量。其照會中的第4款,完全是與英國毫不相干的國內事務。其照會中的第5、第6、第7款,只是一般的對外交涉,與條約內容無甚關係。其照會中的第10款,牽涉到第三國事務,又何能讓英國越俎代庖?最為嚴重者是第8款,竟然將中國的司法主權分割而拱手相讓。因此,清政府在此次交涉中,並未挽回任何權益,反允諾了極為重要的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還須指出的是,耆英等人的這次交涉,雖屬奉旨行事,但又違反了道光帝的旨意。他們在照會中沒有提出在《中英南京條約》中「添注」的要求,只是稱「中國亦有盟言,必須預為要約」,只要求璞鼎査「一一照復施行」,也就是說,用外交文件的方式來確立其提出的12款事務。

耆英畫像

廣東人民出版社委託宣傳

( 茅海建:《當代學人精品:茅海建卷》,廣東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

( 編輯:南京師範大學中國史碩士研究生 謝敏 )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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