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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為父報仇的殺人犯?唐朝的韓愈給出了完美解釋

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九月,大唐發生了一件頗為棘手的殺人案。富平人梁悅為父報仇,殺死了秦杲,然後主動前往縣衙請求治罪。

當地縣令經過審理後,無法做出判決,遂上報給刺史,刺史又彙報給了大理寺和刑部,還是爭議不斷,最終送到了唐憲宗那裡,唐憲宗下敕書道:

「有關復仇的規定,若按照《禮記》的說法,在道理上殺父是不共戴天之仇,但若引證法律條文,殺人的人就應當處以死刑。

禮教和法令兩項,都是帝王實行教化的重大依據,既然存在著如此大的區別,固然應當通過辯論商量明白,應該讓尚書省召集有關人員討論,再予上奏。」

於是,尚書省集結了所有與之有關的人員,包括刑部、禮部、大理寺、御史台,以及翰林院、國子監等部門的官員、學士一起討論。職方員外郎韓愈認為:

「刑律中沒有關於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的條文,並不是因為遺漏。而是若不允許為父報仇,便傷害了孝子的心,違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訓;若允許為父報仇,人們便會憑藉法令擅自殺人,從而無法禁止此類事情的發生。

所以聖人在經書里將此中的含義反覆強調,而在法律中將此類條文深深隱沒,用意是讓執法的官吏一概本著法令裁決,而讓尊奉經學的人士得以援引經典加以議論。

應當將所規定的此項制度表述為:『凡是為父親報仇的人,事情被舉報後,應當一律申報尚書省,由尚書省召集有關人員共同審理,斟酌合理的情由,做出應有的處治。』這樣,經書和刑律便不會失去原有的意義。」

參加討論的人紛紛同意韓愈的看法,並上奏給唐憲宗。最後,唐憲宗頒布敕令判決如下:「對梁悅處以杖刑一百,流放循州。」

這件案子看起來雖然很小,但在中國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後世也多採用韓愈的處理方案,有點類似於西方陪審團的做法,先用法律衡量,最後用道德、習俗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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