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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如何處理養老問題?

原標題:古代社會如何處理養老問題?



武漢市郊新農宅。

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困有所幫、老有所養是社會發展不可迴避的問題。但是在古代,除了官員在退休後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田地或退休金用來養老外,大多數人是沒有退休金、養老金之類保障的。那麼,我國古代社會是怎樣處理多數人的養老問題呢?


古代社會長期以農耕文明為主,農業生產非常依賴自然,然而自然規律不好掌握,所以擁有豐富生產經驗的老人備受尊敬,這就是早期的祖先崇拜,而尊老、敬老正是祖先崇拜的內在要求。老年人在生產中指導青年人,年輕人在生活中侍奉老年人,這種以農業生產為基礎、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庭養老模式作為我國獨特的養老文化被傳承下來。加之歷代君王「以孝治天下」的治國理念及先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好理想與實踐,使我國古代形成了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和民辦養老機構並存的養老體系。


用制度強化養老意識


漢朝統治者注重用養老制度強化人們的養老意識。其中比較普遍的是賜物養老制度,對於鰥寡孤獨窮困及80歲以上的老人,朝廷會賜予布帛米肉來改善他們的生活,使他們安享晚年。同時,政府還在鄉、縣、郡選取威望和德行出眾的老人為「三老」和「五更」,使他們執掌一方教化,不用承擔國家的徭役,並時常給予賞賜。其中最讓老人有尊嚴感和幸福感的當屬「王杖」制度了。朝廷賜予70歲以上的老人以「王杖」,王杖主人的社會地位與六百石官員相當,其家人不但可以免除部分賦役,手持王杖的鰥寡老人還可種田免租、市賣免稅,也可在市中開店賣酒。漢朝律法規定王杖主人可以在官道行走,對侮辱王杖主人者嚴加懲處。漢朝「舉孝廉」的選人制度,就是將「孝廉」作為察舉制的科目之一,這首次將盡孝與入仕聯繫起來,極大地推動了養老、敬老風氣的盛行。

第一家官方養老院「孤獨園」


魏晉南北朝時期,雖然社會動蕩,但統治者並未忽略對老有所養社會的建設。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南朝梁武帝時期開設的「孤獨園」。「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於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華髮不匱。若終年命,厚加料理。」「孤獨園」相當於當時的官方養老院,標誌著社會養老的開端。


唐朝時期官方養老院的規模進一步擴大,那時最重要的官方養老機構是普救病坊,它主要用於救濟孤苦無依的老人。在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此坊從最初的僅存於長安、洛陽兩地發展到全國各地,武則天還曾派朝廷專使管理此坊。北宋政府創辦了廣惠合、福田院、居養院、安濟坊等養老機構,以收養和救治老人,並將入院老人的年齡放寬至50歲,政府對這些機構提供財政支持,平時也會對這些機構的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元時,在繼續沿用宋時養老制度的同時,還制定了相關法律保障養老政策的有效實施,「諸鰥寡孤獨,老弱殘疾,窮而無告者,於養濟院收養。應收養而不收養,不應收養而收養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糾察之」。在當時,我國古代的社會養老體系趨於完善。


用法令防止「空巢」現象


早在北魏孝文帝時期,「權留養親」作為一種比較特別的緩刑制度就出現了。除重犯之外的犯罪之人,若家有高堂無人照顧,政府允許犯罪人回家贍養父母,等贍養結束後再執行判決。唐朝的養老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侍丁制。為了防止家中青壯年男子因力役而獨留老人在家無人侍奉,唐朝律法規定若家中有80歲及以上高齡老人,政府免除其子孫的賦役,使其子孫可專心贍養老人,而獲免的子孫便稱為侍丁。年滿80歲及雖不滿80歲但罹患重病的老人配備侍丁,「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這就好像是現代國家對擔負有贍養老人義務的納稅人減免個人所得稅一樣。這些法令和養老制度被後世朝代所承襲,對防止出現空巢老人功不可沒。

扶持數世同堂的大家庭


唐朝推崇《孝經》,唐代科舉考試中,《孝經》是必考科目,唐玄宗還曾兩次親自註解《孝經》,作為欽定教材讓百姓和學子學習。唐朝政府給老年人授予土地,「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為家庭養老提供更充足的物質保障。宋時,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政府進一步完善養老制度,支持民間數世同居的大家庭,並嚴格要求子孫與父母、祖父母同居共處。大家庭的存在,一來可以提高老人在家庭中的主事地位,二來可以減輕子孫贍養老人的負擔。唐朝法律還對不孝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並且對不孝行為有著嚴厲的懲處規定,比如家中有老人而子女不陪在身邊遠走他鄉者,判處監牢三年;且贍養父母時需要「怡吾色,柔吾聲」,此謂「色養」,以示對父母的尊重和關愛,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精神贍養,關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大家庭養老,不僅使老年人衣食無虞,安享天倫,也有助於社會秩序穩定和諧。


支持民間養老機構


明清時期,我國古代養老制度進一步發展。關於物質賞賜,明朝一改之前其不穩定不連續的特點,將此發展為帶有終身保障性質的政策固定下來,「貧無產業者,八十以上,月給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歲加帛一匹、綿五斤」。因為官辦養老機構奉行本籍主義,只有本地符合條件的老人才能入住,所以清時除了官辦養老機構,同時支持可收容異地老人的民辦養老機構。初時民辦養老機構的經費全由民間人士籌捐,後來得到政府的財政支持,使得民間養老機構在全國各地蓬勃發展。清政府鼓勵社會力量積极參与養老事業,並初步建立行業信用體系。清政府還將各地的養老事業興衰與當地官員的政績掛鉤,將養老向前推進一大步。


我國古代社會重視孝道德行的教化,在家庭養老的基礎上政府積极參与,完善養老制度的同時調動社會力量支持養老事業,並制定了具體的便於操作執行的法律加以保障,最終在全社會形成了一種愛老敬老的社會氛圍,使更多的老年人切實受益。(楊彩霞)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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