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說,宋朝的女性有沒有財產權?
宋朝的女性有沒有財產權呢?
我曾將這個問題放到網上,詢問網友,結果許多網友都回答:沒有。還有人說,「母隨子貴,如果有兒子的話,作為母親才能獲得繼承家業的名額」;「多年媳婦煞成婆,自然就有財產權」;「當成武則天、慈禧,才有你說的財產權」。我相信這些網友至少接受過九年基礎教育,但他們上的歷史課看來並沒有告訴他們相關知識,以致許多人對於國史的理解還是秉承著「五四」以來的黑暗想像。
宋代的女性其實是有財產權的。讓我先來講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個案例。巴陵縣(今湖南嶽陽)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許配給廖萬英為妻。叔父石居易見侄女父母雙亡,沒什麼嫁妝,便劃撥了一塊田地送給她,並托侄兒石輝(即阿石的兄長)求售,換錢為阿石添置嫁妝。誰知石輝是個無賴,之前因為胡作非為,欠了一屁股債,居然將賣田所得的四百餘貫錢挪用來還債。
阿石的未婚夫廖萬英得知消息,上門向妻舅石輝索取陪嫁田。石輝耍賴,廖萬英便將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認為,「女弟婚嫁,託孤寄命,非石輝之責,誰之責哉?既無毫髮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賣田歸己,是誠何心哉?」先將石輝「決竹箄二十」,以示薄懲。
同時,法官也教誡廖萬英:娶妻論財,非君子所宜為。大丈夫磊磊落落,怎麼可以盯著妻子的一點奩產?如今你「縱使得膏腴沃壤以自豐」,亦已「盡失親戚輯睦之義」,可謂得不償失,「更請思之」。
不過,法官儘管在道義上批評了廖萬英,但在法律上,還是承認阿石的嫁資「即廖萬英杌上肉」,廖萬英當然有權利要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因此,法官最後的判決支持了廖萬英的訴求,判石輝賣田的交易為無效交易,勒令石輝「贖回田產,付廖萬英」。
從這個判例,我們可以知道,宋代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辦嫁資」的名目獲得一部分財產,叫做「奩產」,因為一般來說,在室女終將出嫁,她的財產也將作為嫁妝帶至夫家。
給予在室女一份奩產,是宋朝法律規定的分家析產原則:「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給有定法。諸分財產,未娶者與聘財,姑、姊、妹在室及歸宗者給嫁資。」 換言之,在分家析產時,獲得一份奩產,是在室女的法定權利。
司馬光的《家范》提到一個例子:某士大夫,「家甚富而尤吝嗇,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納,鎖而封之。晝而佩鑰於身,夜則置鑰於枕下」,堪比巴爾扎克筆下的吝嗇鬼葛朗台。一日此人病危昏迷,兒子趁機偷了他的鑰匙,打開密室,將父親藏著財物一搶而光。老頭子醒來,摸不著枕頭下的鑰匙,頓時被氣死,而不肖子孫們也不哭,只顧著將哄搶到的家產隱匿起來,卻因為分產不均,幾兄弟打起了官司,在室的姐妹也「蒙首執牒,自訐於府庭,以爭嫁資」。
司馬光講這件事,是將它當「不知以義方訓其子,以禮法齊其家」的反面教材告誡後人,不過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女孩子敢跑上法庭要求分奩產,說明至少有一部分宋朝女性已自覺地認識到,繼承父產是她們應得的權利。
那麼在室女可以分得的奩產到底有多少呢?北宋時,財產繼承法承唐制,「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女性得到的奩產,只有男性聘財的一半。看起來似乎微不足道。但我們千萬不要小瞧宋朝小娘子的奩產,以為它只是一份可以挑著走的嫁妝。
實際上,宋代厚嫁之風極盛,陪嫁的奩產不僅有「首飾、金銀、珠翠、寶器」等財物,還包括「隨嫁田土、屋業、田園」等不動產 。宋理宗朝時,一位鄭姓大戶送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 ;又有一個叫做虞艾的縣丞之子,「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即便是貧窮之家,也要銖累寸積,為女兒留點嫁資,恰如一首宋詩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積,倒篋傾囊資女適。」
到了南宋時期,女性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又得到擴展,而不僅僅是獲得一份嫁資。據南宋的幾份判詞:「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以他郡均分之例處之,二女與養子各合受其半」。可知此時,至少在一部分地區,父母雙亡後,女兒能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兒子的二分之一。
「女合得男之半」的遺產繼承原則,只適用於在室女與兄弟共同繼承父財的情況。如果戶主生前沒有生育(或抱養)兒子,只有女兒,宋人稱之為「戶絕」,因為按傳統的禮俗,只有男丁才能繼承香火、祭祀祖宗,沒有男丁,即意味著絕了香火。這是古人的觀念。根據宋朝的「戶絕繼承法」,「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女」。也就是說,在室女如果沒有兄弟,將可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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