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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施行的「徭戍」制度究竟如何運作?「暴秦」真的是污衊嗎?

我們看《漢書·食貨志》中董仲舒對秦制的追述,可以有一個不再自相矛盾的解釋,正確的符合句式的句讀如下:


又加月為更卒,已復(傅)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秦漢史專家張金光先生曾專文辯證「更數」問題,認為「六更」為服役1個月、休5個月的觀點違背了「月為更卒」的基本底線,其他專家解析該問題也有類似的堅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代《戍律》原文明晰,為「戍者月更」,這個敘事角度是從政府用人的公文出發的制度原則,即戍卒一月一換,而非「1個戍卒只有1個月」;而《漢書·食貨志》中董仲舒的話,「月為更卒」之前,還有「又加」二字,正確的理解應該是:

秦國律法每年均累加數月,即「數更」為更卒之役,百姓黔首傅籍為正(或稱正卒)之後,除了郡縣本地的徭使外,還要一年出外徭一次一個月,本年為屯戍,下年則為力役。

這樣,在法律層面上,所有「三更」的百姓黔首,都是踐更3個月、居更6個月,過更(或稱免更,習射免徭一更)3個月,正好是「三十倍於古」,則董仲舒表述中的內在矛盾可解。

秦朝施行的「徭戍」制度究竟如何運作?「暴秦」真的是污衊嗎?

而之所以默認是「三更」,依據有幾個:


1,「疲癃」(也作罷癃)非戰傷者致殘的優免政策即「四更」,而秦漢律法「疲癃」的概念廣泛,既包括現代意義上的殘疾,也包括身高不足法定標準的男、女,所以,四更已經相對正常編戶民為優惠,則只剩下「三更」、「二更」和「一更」三個選項;

2,在更卒之役外,仍需為編戶民保留行程時間和農業生產時間,至少理論上要不傷農時,否則「耕戰」也就無從談起,那麼,「一更」即每月服役毫無可能性,「二更」即服役1月,休息1月,農時完全無法保障,僅僅春夏秋三季即需服役4次,同時,往返時間僅剩1個月,則可徒行到達的距離僅為80里*15天=1200里,重車可到達的距離為50*15=750里,太近,至少里耶秦簡所見的城父縣到遷陵縣的更戍,一出發就必然失期了;

3,秦漢之際,已知文獻記載,並無廢除《徭律》、《戍律》的特別說明記載,只見於漢文帝十三年廢除了「戍卒令」,這個「令」或為呂后五年八月頒布的「令戍卒歲更」的詔令,從《戍律》(《二年律令》未見相關條目,若承秦制則未改)則又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說,秦漢編製「卒更簿」和編排徭役的基本原則應該變化不大,漢武帝時代的《南郡卒更簿》中最重的「三更」,也就是兩代通行的政策之上限。

而結合三國時人如淳的表述,則體現了漢武帝後到東漢末數百年間制度的變遷:

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這裡引述了《漢書·食貨志》的記載,並沒有對「一歲屯戍」、「一歲力役」提出質疑,東漢初年人班固也沒有提出質疑,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二位並沒有將「一歲」理解為服役一年,而是一年服一個月。

而如淳在上述文字中均引用了「律說」和《尉律》,說明是當時仍可見的法律條目,而我們知道,《漢書·刑法志》早有記載,自漢武帝開始即對律令多有增刪:


及至孝武即位……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至元帝初立,乃下詔曰:「……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這是一個大的趨勢,而自西漢至東漢的邊防、力役制度的變化,也是越來越專業化、固定化,同樣也是一個趨勢。

秦朝施行的「徭戍」制度究竟如何運作?「暴秦」真的是污衊嗎?

由秦代、漢初「卒更」制度下徭、戍同簿的「三更」,走向徭、戍分離的「六更」,乃至於從《尉律》而不從《徭律》、《戍律》,甚至二者皆廢的背景下的「十二更」,同樣符合上述的趨勢。

具體來說,秦國、秦代、漢初(含漢武帝時代)徵發「徭」,即無償力役的基礎文書,就是《卒更簿》,一個基於郡縣人口進行劃分「更數」的基礎統計數據載體,這份賬簿應於每年上計時提交中央,中央手中另有全國範圍內「外徭」、「更戍」、「屯戍」以及郡縣本地興作徭役的需求數據,根據這些數字,依照《徭律》、《戍律》和相關「令」的原則,制定年度計劃,劃撥人力。

當然,為了節省行政成本,其中就會以「令」或行政慣例的形式確定某郡「更卒」與某郡「戍卒」之間的固定供需關係,甚至細化到縣對縣,站在文書輪轉的角度,如此確實最省心省力,只需在對應郡縣人力數字基礎上予以騰挪外縣零星數字即可。

形成結論後,即以文書方式下發落實,形成慣例情況下,甚至連上級公文都可以省了,只需要在特殊情況下(農業社會的編戶齊民體制下,如非戰爭、饑荒、大瘟疫,人口變動不會很大)下文簡單調整即可。

而呂后五年八月,「令戍卒歲更」,既然未提及變動《戍律》和《徭律》,則《卒更簿》並不受影響,只需照常編製,而將編戶民「已傅」後應服的「更卒」之役的「更數」湊足一年後,免除其「歲更」後的歷年「一更」即可。

據《二年律令·傅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

不更到上造子,爵位為公卒,20歲傅籍,公卒為66歲免老,服役期46年,其中有4年為睆老期,享受「半其爵徭」,也就是「三更」變「六更」,1年1戍邊變2年1戍邊。

因漢初人口減少劇烈,假設公卒每年均需戍邊,則1年12個月抵12更,即服役後11年不用再來戍邊,一個公卒,理論上一生只需要戍邊3次(44/12),最後的半次,老病肯定可以申請免除。

等到漢武帝時代,諸多材料都顯示實際施行的制度為「戍卒歲更、衛士歲盡交代」,《南郡卒更簿》又現實存在,以其中顯示的「三更」所代表的更役負擔來說,不可能再增加額外的任務了,所以,相關的免除或抵償只能在這個簿書基礎上完成。故次,「三更」的公卒一年中,因戍邊、衛士(外徭)歲役而免去1更。

秦朝施行的「徭戍」制度究竟如何運作?「暴秦」真的是污衊嗎?

又因「習射」免去1更,這個活動,應在漢武帝之後參照戍邊、衛士的變化,最終整合成為「材官」、「樓船士」、「騎士」的郡國兵「歲役」。

那麼,編戶民實際上的「徭」的負擔,即演化為如淳所說的「律說……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即編戶民1年備2輪徭使。

此時,屯卒、衛士、郡國兵也真正脫離「卒更」(即廣義「徭役」,也即無償力役的概念),成為專門的兵役義務,和卒更的「徭」形成抵償關係。

這套法律體系延續到東漢,漢光武帝廢除郡國兵,中央軍除衛尉所統的二千五百、六百衛士可能為更卒外,其餘如虎賁、羽林、緹騎、持戟、北軍五校尉等,及各地要衝的屯兵及邊疆戍兵,均為「職業兵」。

在此條件下,《戍律》完全失去了意義,但正如勞干先生在《漢代兵制及漢簡中的兵制》中的討論,東漢雖然廢除了更卒制度,但軍籍依然存在,即漢武帝時代的《南郡見(現)卒簿》這樣的簿籍仍舊在文書系統中留存,以備國家有事時臨時興發,而曾經更加重要的《卒更簿》就逐漸消失了。

所以,在作為「興徭」的基礎」「卒更」制度完全棄用的情況下,《徭律》也很難繼續施行,隨著東漢皇權的逐步萎縮,社會進一步的儒家化,再次減半,最終走向了如淳所說的「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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