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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老賴」也要完善個人破產程序

東莞有位失信被執行人為規避還款義務,可謂無所不用其極。直到案外人鄭某英因妨礙執行被拘留後其才醒悟,立刻還款。8月10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召其來到法庭,要求其書寫檢討書,並予以罰款3萬元的決定。(《東莞時報》,8月23日)

這次的「老賴」,把賴賬這種事演繹得曲折離奇,不僅轉移債務到第三方,引出了非婚生育,牽連人數之廣,轉移程序之繁雜,手段之巧妙,令人嘆為觀止。

然而,債務事情的解決,我們仍要看到,有賴於債權人及法院追債的積極性,有賴於他們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鍥而不捨地開展工作。我們固然要為債權人的堅持點贊,要為執法庭的努力點贊,但我們更要從中看到債務追償的艱難,以及由此尋求破解信用體系不全的解決思路。

「老賴」的存在,根源是由於我們的信用體系建設之緩慢。也正因為如此,我們看到,從正常的生意活動中會產生「老賴」,從最近頻頻爆雷的P2P事件當中,同樣會存在這種惡意欠債不還的情況。對他們的懲罰,新聞當中的「老賴」抵賴不成才被罰款3萬,如此低廉的失信風險,自然不足以讓人感受到信用之重要。

對此問題,有關部門早就出台了一個《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試圖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意在讓「老賴」們無處可賴、寸步難行,從而推動誠信風尚之形成。

古人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顯然,老祖宗對失信這類的事情是深惡痛絕的。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一諾千金成為中國文化最為壯觀的篇章,由此繁衍出生生不息的重信重義的國人,也進一步構建了國人的人格操守。

誠信是美德,失信在民間社會也必將受懲,才由此而穩固了我們的誠信傳統。在任何時代,都要嚴厲懲戒失信者,提高失信的社會成本,這也是維繫社會誠信秩序的必要手段。「老賴」如果得不到嚴懲,必然導致社會誠信缺失、價值觀念扭曲、市場秩序混亂、法律尊嚴受損,最為直觀的是將進一步惡化經濟環境。

對「老賴」的打擊,顯然需要制度設計,且要有相當的實操性。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勢在必行。從國家機器到輿論空間,不應留下容納「老賴」的藏身之處。只有予以制度上的打擊,社會生活的諸多限制,以及輿論領域的同聲譴責,才能形成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的聯合行動。當然,對於懲治「老賴」,大數據體系也當有建功之處。

另一個重要問題,可能淹沒於互聯網對「老賴」的譴責當中,那就是公民的個人破產程序,也應納入到立法當中來。有些非個人主觀意願的破產而賴賬,仍要與傳統意義上的「老賴」進行區分,只有這樣才能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夯實基礎。(寧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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