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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西藏老照片,貴族穿金戴銀,奢華享受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次年建立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22行省之一。此後正式頒布的《憲法》等法律法規,也都明確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民國時期,藏族上層貴族因形勢的需要,承認了國民政府,但是處在相對獨立的狀態,國民政府只是設立了一個蒙藏委員會,並無派遣官員和軍隊對地方進行實際管理。

民國時期的西藏處於封建農奴社會,農奴主們固步自封,仗著地勢險要依然幻想著自己安定的生活

中國西藏歷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農奴對農奴主的依附關係為基礎的黑暗、野蠻的社會制度。始於10世紀,到13世紀普遍確立,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運動時被廢除。

西藏農奴制社會的生產力水平低下,農業生產工具簡陋,主要農業區仍用木犁、木鋤,間或有鐵鏵木犁。收穫量僅為種子的4~5倍。畜牧業牛羊的成活率分別約為50%和30%。

手工業一般作為家庭副業,如捻毛線、織氆氌、畜產品加工等,工具和技術也很落後。

西藏農奴的子女生而為奴,沒有選擇的權利,不僅如此,農奴主規定,生孩子也要交稅,不僅生孩子要交稅,種田要交稅,就連養牲口都要交牲口稅,牲口下了崽也要交稅,牲口死了也交稅,凡事都離不開「稅」這個字。

農奴主階級佔西藏人口5%,包括三大領主(地方封建政府、貴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們佔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農具、房屋、其他生產資料。

農奴階級佔西藏人口90%,人身依附於農奴主。可劃分為富裕農奴、中等農奴、貧苦農奴等階層。其中「差巴」和「堆窮」是農奴階級的主要組成部分。

在農奴制條件下,地方政府占實耕土地的31%,貴族佔30%,寺院佔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對貴族和寺院領主有封賜、沒收和調整土地的權力,有對非耕地開荒的批准權及對土地糾紛的裁決權,還有對所有耕地攤派或增減差役的權力。

民國貴族婦女,穿金戴銀

民國貴族婦女,穿金戴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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