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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100遍冼村派出所,你也得配合出示身份證

案情簡介

最近有件事情莫名其妙地火了。讓小明深深感覺到普法事情任重而道遠。

事情是這樣的,一個叫「何光偉」的無業前記者(系自報),寫了一篇文章《過冼村派出所》,講了一件事,說其在2018年8月17日出珠江新城地鐵後經過冼村派出所被警察攔路查身份證,本來是很簡單的一件事,身份證一掏、一遞警察再那麼一刷,事情就過去了。

可這位前記者不知道為什麼法治精神爆棚,以「查身份證無法律依據為由」拒絕配合,然後被口頭傳喚進派出所折騰了三個多小時。

30秒能解決的事情他用了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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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這位何先生的時間比較寶貴,又或者其感覺到了自己的法律意見沒有得到尊重很不滿,於是寫了這篇文章從頭到尾將警察執法過程質疑了個遍。

說起來,小明也曾遇到過警察查身份證,當時小明包里不僅有身份證,還有證明我是檢察官的工作證。

如果按照何先生《過冼村派出所》這篇文章所表達的邏輯,小明作為檢察官,更加有理由拒絕警察查我身份證才對。可我當時想的是。

黃小明

我首先是個公民,其次才是檢察官!

公民本來就有配合警察執法的義務。

千萬不能讓警察看到我的工作證,不然傳出去說檢察官拒絕配合警察查身份證,被人群嘲我不懂法,那我這張鮮肉臉估計在法律圈內是掛不住了。

想到這,我馬上拿出身份證,一掏,一遞,警察再一刷,一氣呵成,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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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一個簡單的事情居然能引起熱議,我不得不陷入深深的沉思,這件事情我覺得反映了我們社會在法治領域的一個普遍的矛盾,就是:

部分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擁有先進的法律意識同客觀上其落後的法律知識之間的矛盾。

又或者說,

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法治生活的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法律知識普及之間的矛盾。

這讓我覺得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們真的是任重道遠。

那既然何先生的問題具有普遍性,那麼我們就應該好好解釋一下,為大眾普法,為何先生解惑。

何先生的質疑,大致可以歸為幾點

1、警察查普通人的身份證有沒有法律依據?

2、警察能不能在派出所附近查身份證?

3、輔警能不能執法?

4、在警察要求後拒不出示身份證是否是妨害公務?

5、拒不配合警察查身份證能否口頭傳喚,搜查?

6、警察讓其事後投訴是否就是潘金蓮讓武大郎喝葯,喝完身子好了再說?

01

法律規定警察可以

查普通人的身份證

《警察法》第6條第1款規定警察有預防違法犯罪的職權。因此,警察法第9條賦予了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盤查的權利。盤查的一個內容,自然就是核實身份,最簡單的就是看身份證了。

同時《身份證法》第15條也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警察可以查驗公民身份證。

至於何先生認為自己不像是個違法犯罪的人。首先,我覺得他可能對自己還不夠了解,拒絕配合警察執法已經是違法了。其次,不要以為自己長得帥就不像犯罪分子,警察認為你有無違法嫌疑,自有他的判斷,不必公告和解釋,不然不是給犯罪分子一個最簡單的逃避盤查的指引?

至於何先生要求警察說出執法法律依據第幾條第幾條,我覺得純屬無理取鬧。首先,警察執法,他沒有普法的義務。其次,何先生作為一名前記者,我不知道他能不能背出《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如果背不出,他會覺得自己沒有道德嗎?同理,警察說不出法律依據第幾條,就說他執法沒有法律依據?

02

別說派出所附近了,

只要是中華民共和國境內,

警察都有權盤查

何先生自己都說了珠江新城人流量非常大,而冼村派出所離珠江新城地鐵站只有三四分鐘的距離(何先生自述)。

那既然是在人流量非常大的地鐵口附近,盤查有什麼不對?

我反而覺得在派出所門口更應該盤查,否則在派出所門口出事,何先生如果還是記者的話,會不會以此為理由再寫一篇《過冼村派出所2》,來質疑派出所門口為什麼會有違法犯罪呢?

03

在警察的帶領下,

輔警是有一定的執法權的

輔警從事的是輔助性的警務工作,其沒有單獨的執法權,但是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其是可以輔助警察執行公務的,包括輔助民警製作筆錄。

根據何先生的描述,當時現場是有民警的,那麼此時輔警是有執法權的。

別把輔警不當警察。

前兩天我剛起訴了一個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襲擊的對象就是輔警,屬於「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從重處罰的情形。幾個月了,那人現在還在看守所呢。

04

不配合警察的要求出示身份證,

就是妨害公務

根據《警察法》第35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警察執行職務,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前面說過了,警察的盤查權是法定的,盤查權中查明身份是重要環節,本來就是因為你有嫌疑而盤查你,如今你又拒不出示身份證,那麼就是屬於法定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情形。這時候依法是可以留置的。

而你又不屬於身份不明的情形,你有身份證你就是不出示,能出示而不出示,這不是拒絕是什麼?身份清楚卻故意讓警察誤以為你身份不明,你以為留置不用走程序,不用做筆錄,不用填文書的嗎?浪費警力,這不是妨礙公務是什麼?

萬一這時候漏走了一個真正的違法犯罪分子算誰的?

05

拒不配合警察,

是可以口頭傳喚留置的。

《警察法》第9條規定,如果盤查過程中有作案嫌疑又身份不明,那麼依法可以留置。法定留置時間是24小時。

由於何先生拒不出示身份證,當時的情形他就是「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所以別說3小時了,公安機關就是繼續請何先生吃個晚飯然後留宿,那都沒有超過法定時間。

何先生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是涉嫌違法,有可能被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的規定,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民警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警察這叫檢查不叫搜查。警察檢查何先生人身和隨身物品,也是合法的。

民警在檢查過程中還全程用執法記錄儀拍攝。不就是何先生說的「要適應在鏡頭下執法」嗎?

06

警察執法在前,公民質疑在後。

何先生說自己研究,還不是僅僅讀過好幾遍《公安民警執法辦案常用手冊》。我覺得如果何先生真的願意花時間了解公安民警辦案,那麼應該對上面這個原則不陌生。字面理解,不用多解釋。

建議在質疑警察執法前,不如先質疑一下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事後查下法律規定再提質疑,這個社會就會和諧很多。

事情的完整經過我不清楚,但是從何先生《過冼村派出所》所描述的情況來看,我覺得冼村派出所公安民警執法還是很規範的。

第一,民警現場帶領輔警執行公務,在路口進行盤查。當出現情況時民警立即出現處理,並出示工作證。出現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情況後沒有立即採取措施,而是將嫌疑人帶回派出所,並出示法律依據,繼續勸說嫌疑人配合。前面我說了,警察執法時是沒有普法義務的。

第二,在出示法律依據後嫌疑人仍然拒不配合,此時認定其屬於「身份不明的違法嫌疑人」,進而對其採取措施,對其進行人身和隨身物品檢查,查明其身份以及是否有隨身攜帶贓物。並且全程打開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檢查完畢後對相關物品進行登記,並交由嫌疑人簽名確認。

第三,未發現違法犯罪線索,開始詢問嫌疑人製作筆錄,詢問嫌疑人基本情況,這是製作筆錄必備的步驟。但是嫌疑人仍然拒不配合,並要求完善程序,補齊相關法律手續,民警當即同意嫌疑人要求並中止製作筆錄。

第四,製作筆錄過程中按照規定詢問嫌疑人的家屬聯繫方式,並及時通知家屬。對嫌疑人對執法的質疑及時告知其可以投訴。

第五,此時程序也走了,筆錄也做了,查清事實,處理結果總是要出的吧?民警遂要求違法嫌疑人對自己違法行為作出書面檢討,畢竟,對違法分子的批評教育也是警察的權力之一。但是嫌疑人仍然不端正態度,拒不認錯,此時民警依然沒有為難嫌疑人,未對其從重處罰。

第六,處理完畢,民警沒有趁物品還在其暫扣之下要求嫌疑人刪除視頻,而是在嫌疑人領完物品後才要求嫌疑人刪除相關視頻。遭到嫌疑人拒絕後沒有強迫嫌疑人刪除,並表示「刪不刪是你的自由」。

那問題來了,何先生既然不刪視頻,怎麼光見文字不見視頻?

說了一堆警察違法,視頻呢?證明執法違法,不是視頻更有說服力嗎?

不然單從何先生的描述,我只能說,我看到了冼村派出所民警優秀的執法素質。

文丨御史書童

編輯丨大愚

圖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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