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後報警時對方不辭而別 小事故逃逸導致全責與重罰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梁振廷 通訊員 劉建偉
2018年8月24日下午16時許,陳某收到了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二支隊開出的違法處理告訴書,違法原因是:闖禍逃逸,陳某後悔不已。
工作要從2018年8月12日說起,當日下午18時04分二支隊指揮室接到報警:「在京港澳高速鄭州段一輛北京現代轎車刮著我的群眾轎車」,合理說著自己車輛事端狀況時報警人俄然說,「我剛一扭頭那輛現代轎車不見了,跑了!丟失不大,挺氣人的!」事端值勤民警陳華鑫、周宏坤敏捷對事端進行查詢。經查,報警人李某駕馭一群眾小轎車沿京港澳高速鄭州圃田段674公里東半幅在左邊榜首行車道自南向北正常行進,俄然聽到車右側「砰」的一聲,就趕忙減速,一起發現右側有一輛灰色小轎車也減速了,李某泊車檢查狀況,發現車右側有刮痕,丟失不大,那灰色現代車停在右前方應急車道內,司機也下車檢查狀況,李某所以就把車開到那輛車前方,打電話報警,李某看了一眼對方車號,接著陳述自車丟失,當他再扭過頭時,那豫A3H***灰色北京現代小轎車不見了,李某對這位現代車駕馭員的不辭而別感到很驚奇、很氣憤!所以就呈現最初報警的那一幕,並向民警供給了車載行車記錄儀錄像。
民警調取該現代車的行車軌道,發現車輛已從連霍高速公路溝趙站下高速,遂與現代車主聯絡,其時車主未接電話,8月13日上午,民警周宏坤與車主獲得聯絡,車主是陳某的父親,對事端並不知情,他容許民警告訴他兒子到高速交警隊承受處理,8月13日下午陳某來到二支隊。經了解,現代車駕馭員陳某是周口人,在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某公司上班,8月12日下午15時許駕車從鹿邑西收費站上高速回鄭州,他奶奶坐在副駕馭方位,事端發作時在左起第二行車道行進,車速每小時110公里左右,開車時分心了,與左邊的黑色小客車颳了一下,就靠邊泊車了,看看車無大礙,左邊倒車鏡折回,就扳了回來,看到對方的車也過來了,而且司機在打電話,因為奶奶身體不適,就趕忙走了。當民警詰問:「你把奶奶送回家,為什麼不立刻報警或許到交警隊處理此事?你是否酒後駕馭?」陳某不能給出合理的解說。
通過查詢取證,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二支隊對該事端研討確定:陳某駕車發作事端後,為躲避法令追查,未與對方洽談、未有及時報警或到交警隊承受處理,構成逃逸,承當該事端悉數職責!兩邊對該事端均未提出複核,現在陳某依法承當了該起事端民事補償13000元(雖然該車有穩妥,因駕馭員逃逸導致穩妥拒賠,補償金錢悉數由當事人陳某自掏腰包);民警依法對其形成交通事端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處500元罰款、記12分。
高速交警提示:在高速公路上發作事端時正確的做法是:
事端發作後怎麼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則,在路途上發作交通事端,車輛駕馭人應噹噹即泊車,維護現場;形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馭人應噹噹即搶救受傷人員,並敏捷陳述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化現場的,應當標明方位。搭車人、過往車輛駕馭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幫忙。
在路途上發作交通事端,未形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現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能夠即行撤離現場,康復交通,自行洽談處理損害補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敏捷陳述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路途上發作交通事端,僅形成細微財產丟失,而且根本現實清楚的,當事人應領先撤離現場再進行洽談處理。
闖禍逃逸的確定?
「交通闖禍逃逸」,是指發作路途交通事端後,路途交通事端當事人為躲避法令追查,駕馭車輛或許遺棄車輛逃離路途交通事端現場的行為。依據路途交通安全法規則,被確定為交通闖禍逃逸的8種行為:
1.明知發作交通事端,交通事端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端現場的;
2.交通事端當事人以為自己對事端沒有職責,駕車駛離事端現場的;
3.交通事端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實行現場聽候處理職責,棄車脫離事端現場後又回來的;
4.交通事端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脫離醫院的;
5.交通事端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族留下假名字、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脫離醫院的;
6.交通事端當事人承受查詢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端當事人脫離現場且不供認曾發作交通事端,但有依據證明其應知道發作交通事端的;
8.經洽談未能達到共同或未經洽談給付補償費用顯著缺乏,交通事端當事人未留下自己實在信息,有依據證明其是強行脫離現場的。
闖禍逃逸的職責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條規則,發作交通事端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當悉數職責。可是,有依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差錯的,能夠減輕職責。
當事人成心損壞、假造現場、消滅依據的,承當悉數職責。
闖禍車輛逃逸,按《穩妥合同》約好,穩妥公司就不再承當穩妥職責,車首要承當悉數的補償費。
闖禍逃逸的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獲得機動車駕馭證、機動車駕馭證被撤消或許機動車駕馭證被暫扣期間駕馭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獲得機動車駕馭證或許機動車駕馭證被撤消、暫扣的人駕馭的;
(三)形成交通事端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進超越規則時速50%的;
(五)逼迫機動車駕馭人違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馭要求駕馭機動車,形成交通事端,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背交通管制的規則強行通行,不聽勸止的;
(七)成心損毀、移動、塗抹交通設施,形成損害結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不合法阻攔、拘留機動車輛,不聽勸止,形成交通嚴峻堵塞或許較大財產丟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景象之一的,能夠並處撤消機動車駕馭證;有榜首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景象之一的,能夠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零一條規則,違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規的規則,發作嚴重交通事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職責,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消機動車駕馭證。形成交通事端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消機動車駕馭證,且畢生不得從頭獲得機動車駕馭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條規則,犯交通闖禍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交通運輸闖禍後逃逸或許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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