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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將路人嚇成十級傷殘!狗主人被判賠4.8萬,網友卻吵翻了……

原標題:哈士奇將路人嚇成十級傷殘!狗主人被判賠4.8萬,網友卻吵翻了……


養狗人遛狗未拴繩


狗突然出現嚇倒行人


引發行人受傷


近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糾紛案件。因養狗人遛狗未拴繩,狗突然出現嚇倒行人,引發行人受傷,養狗人最終被判決賠償行人4萬餘元。

事發經過


趙某某飼養了一條哈士奇,一天傍晚,趙某某在小區旁的街道邊遛狗,但未拴狗繩,恰逢同一小區的陳某某外出買菜,坐在街邊石椅上理鞋,起身突然發現眼前有隻哈士奇,受驚後摔倒在地,而後無法站立。


後趙某某將陳某某送至醫院就醫,經診斷,陳某某系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療,十天後陳某某出院並複診五次,經鑒定為傷殘十級。


十級傷殘意味著什麼?


十級傷殘是傷殘等級中的一種等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


其中一級最重,意味著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會交往完全喪失等。


十級傷殘則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陳某某共花費門診及住院治療費用等共計7996.15元,趙某某支付了2009元。


陳某某認為,自己受傷是因受到趙某某飼養的哈士奇驚嚇所致,趙某某應賠償全部費用。


而趙某某辯稱,自己飼養的哈士奇沒有撕咬陳某某,也沒有對陳某某進行狂吠,陳某某受傷與其無關。

後陳某某一紙訴狀將趙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雖然趙某某所養哈士奇與陳某某未直接接觸,但綜合現場視頻以及陳某某陳述可以判定,趙某某對其飼養的寵物犬未採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繩,致使犬只脫離控制,驚嚇到陳某某致其倒地受傷,陳某某受傷與哈士奇突然出現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趙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鑒於寵物犬未直接與陳某某有接觸,其受到驚嚇與其自身的精神狀態和心理素質有一定關係。


故法院判決,趙某某對陳某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陳某某醫藥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8248元,陳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網友評論


判決一出,網友們吵翻了。有人覺得,十級傷殘已經對行人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判決養狗人賠償4萬多一點都不過分。




但也有人認為,如何界定是關鍵。如果拴了狗繩,也把行人嚇倒,那怎麼算?如果大街上是「人」把別人嚇倒了,又該怎麼賠?




蘇州審議通過《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


對蘇州養犬做了詳細規定,該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養犬登記,捕捉走失、無主犬只,收容犬只,撲滅狂犬,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通過12345、110電話和在線政務服務平台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養犬登記


●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後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


●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個人不得飼養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並獨戶居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犬義務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污染環境,不得損壞公共設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學養犬。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攜犬外出要求


●養犬個人攜帶犬只外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


(三)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


(四)乘坐電梯避開高峰時間,並採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五)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禁入區域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飯店、園林、封閉式公園、健身步道、機關、學校、幼兒園、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養老院、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候車(機、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犬只傷人處理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過錯造成傷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犬只保護及處置


●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將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如果違反《條例》


責任人將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下面劃重點了






以上是條例部分內容,


詳細內容很快會公布,


大家可以到蘇州人大常委會網站查閱。


今後,蘇州人在家門口散步


再也不用提心弔膽了

人和寵物之間的關係也能更健康了!


出門帶繩、拉屎就鏟、不讓狗亂叫


做文明養狗人!


沒有壞的寵物


只有不負責任的主人


近年來寵物風潮興起,涉犬紛爭增加


「人與狗」的摩擦,


其實是「人與人」的問題


遛狗拴繩,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


更是對寵物犬負責任的做法

來源:四川日報 、華西都市報、蘇州新聞、新聞夜班車、蘇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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