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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疆時空】陳彩雲 | 元代私鹽整治與帝國漕糧海運體制的終結

原標題:【邊疆時空】陳彩雲 | 元代私鹽整治與帝國漕糧海運體制的終結



陳彩雲


歷史學博士,浙江師範大學環東海與邊疆研究院兼職研究員、浙江師範大學歷史系副教授。主要從事蒙古-元朝史,特別是從事元代至當代中國海疆與東亞海洋文明研究。


摘要:元代繼承南宋以來的沿海鹽場,藉由食鹽專賣制度,使鹽課收入成為帝國財政的重要來源。其鹽業政策與東南濱海民眾生計存在尖銳矛盾,造成嚴重的民生災難。在鹽課收入與民生困境之間,官方加強對犯法者的緝捕,鼓勵民間互相告賞,司法腐敗導致冤獄四起,終激起民變,方國珍起事海隅就是典型案例。私鹽武裝具有強大的海上行動力和充沛的財力支持,梗塞海道阻斷漕糧海運,而元朝因根深蒂固的族群藩籬,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海上防衛體系,與私鹽武裝海上交鋒屢屢失敗,使得大都政權主導的漕糧海運體制受制于海寇,並走向終結。

關鍵詞:私鹽整治 漕糧海運 東南沿海 族群政策


元朝建立起中國史上「曠古未有」的漕糧海運體制,選擇海路將江南漕糧運往元帝國的大都城,供應軍事帝國的財政開支,維持草原內陸的向心力,其興廢過程亦反映出元明之際海洋經略的深刻變遷。元末漕糧海運的終結同活躍於東南沿海的私鹽販徒緊密相關,朱元璋討伐張士誠檄文稱其「為民則私販鹽貨,行劫於江湖;興兵則首聚兇徒,負固于海島」。值得深思的是,漕糧海運的終結絕不僅僅反映出元廷應對張士誠、方國珍等私鹽販徒違法犯罪的處理失誤上,更是元帝國處理海洋事務在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的整體失序。張、方等沿海私鹽販徒在元帝國嚴厲整治私鹽的高壓下,掠劫海濱為寇,何以直擊漕糧海運並能洞悉其軟肋?私鹽武裝何以能衝擊、瓦解東南海上軍事防護體系?從侵擾「海島」到割據「東南」,張、方等人其後更是以漕糧海運為籌碼要挾元廷,對爵祿、官位、地盤予取予求,使得漕糧海運體制終至瓦解。



張士誠像


無論是漕糧海運,還是鹽政均是元史研究的重點、熱點問題,成果豐碩,名家迭出。陳高華指出,元代沉重的鹽課使得元政府與廣大灶戶及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大量從事私鹽販賣的鹽徒參加了日後的農民起義。高樹林對元代鹽戶的數量及生存狀況作了宏觀敘述。張國旺對元代鹽政進行過系統考察,探討元代私鹽販賣群體的來源及特徵,同時也對元代政府限制私鹽的對策展開分析。陳波詳察元代海運船戶從事私鹽販賣的原因,並指出亡入海島的船戶成為方國珍集團的重要社會基礎。儘管漕糧海運和鹽政在人事任職交流、經費、海防等方面存在緊密的聯繫,然或許畢竟分屬不同部門,兩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往往被元史學者所忽視。本文試圖說明,在帝國嚴厲整治私鹽的背景下,元末「以販鹽浮海為業」的方國珍等勢力何以在東南沿海地區崛起?又為何能夠截斷江南至大都的漕糧海運,從而留下「帝國亡于海」的歷史記憶。探究私鹽整治與漕糧海運之間的關聯,將有助於揭示元代鹽政與海寇、海防問題的內在聯繫。



張國旺著《元代榷鹽與社會》


鹽務苛政與東南沿海的民生災難


元軍佔據東南沿海諸地後,繼承南宋的海濱鹽場,藉由食鹽專賣制度,使鹽課成為元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國朝定煮海之賦,倍於前代,邦用是資」。不過東南地區海岸線綿長,鹽場大多分布於人跡罕至的海濱灘涂和偏遠島嶼之上,官鹽之外的私鹽生產與販賣早在南宋就已然成為東南地區的嚴重社會問題。與歷代王朝一樣,為確保鹽課有效徵收,維護帝國財政安全,元政府對於食鹽的生產、運輸、銷售均有嚴格的管制措施,採取多種手段整治東南沿海猖獗的私鹽販賣。更值得注意的是,元初東南沿海反元勢力多以販賣私鹽為業,就受到元朝強力軍事打擊。沙全曾任華亭縣達魯花赤,附近「鹽徒聚眾數萬掠華亭」,沙全「擊破之」,將六千人籍為灶戶,安置於兩淮鹽場屯田。至元二十三年(1286),江淮行省左丞相忙兀台鎮守江浙,指出「以販鬻私鹽者皆海島民」,請求募為出征日本的水手。元初軍事力量的強大使私鹽販賣尚處於可控狀況。


隨著元中後期財政開支增加,對於鹽課需求逐年遞增,官鹽價格提升造成嚴重的民生災難,民眾或無奈被迫淡食,或冒險購買私鹽,私鹽問題逐步凸顯成為東南社會矛盾的焦點。曾任嘉興路儒學教授的葉知本上疏於官府,梳理元統治以來當地鹽價逐步提升的過程。他指出大德年間增加十萬引,價增十五貫,至大四年(1311)又增鹽價十貫,後增二十五貫至一百貫一引,摺合就是官價二百五十文一斤,較之唐宋,多至四倍。又經過鹽場批發,鹽商盤剝價格至五百文一斤,鹽商批發至店鋪利潤又有三分利,民眾購買的鹽價至八百文一斤。延祐二年(1315)鹽價又增至每引一錠,也就是五百貫。鹽不同於一般商品,作為事關生存的民生必需品,飆漲的鹽價使得老百姓生活極為艱難,「瀕海小民猶且食淡,深山窮谷無鹽可知」。官鹽價格高企使得私鹽販賣利潤豐富,屢禁不止。蘇天爵認為兩淮地區的私鹽問題主要就是鹽課太重。他指出,至元初年(1264),一引是中統鈔九貫,至元二十六年(1289)增至五十貫,元貞元年(1295)為六十五貫,至大以來到一百五十貫,稅增則鹽價愈貴,「甚至雜以沙土,惡不可食,嗜利犯法者眾」。元末平陽人史伯璇提到「鹽為五味之一,民食所不可缺,理宜齎價赴買,何至椿配而猶有不肯占認耶?不過以官鹽價貴,私鹽價賤而已」。高昂的官鹽價格造成嚴重的民生災難,元末天台人丁復提到浙東沿海的鹽政時說「況從官賣鹽,十室九空匱」。吳興人沈夢麟也發出了「增科苟不息,禍亂恐未已」的感嘆。


元朝第二位皇帝元成宗像,「大德」是其年號


首受高額鹽課之害的就是承擔官鹽生產勞役的灶戶。灶戶製鹽屬政府強制勞役,而鹽場所在的沿海灘涂則是貧瘠的鹽鹼地,基本不產糧食,灶戶只能以官府發給的工本錢為生產成本和生活依靠,而工本錢經常被鹽場官吏所侵吞、剋扣。在兩浙鹽區,黃溍擔任過寧海縣丞管理過當地鹽務,他稱:「朝廷給降工本錢,遭貪官污吏掊克之餘,人戶所獲無幾。」楊維楨擔任過紹興錢清鹽場司令,目睹過當地惡吏的行徑。他說:「余嘗官于海濱矣,見歲之分漕……官給工楮,大亭與亭吏必撙捐過其半。」惡吏將本應屬於灶戶的工本錢被剋扣大半,一些正直官員需要親自至鹽場監督的工本錢發放。元末廉吏貢師泰擔任兩浙鹽運使時深知「亭民歲給工直,恆半入奸吏槖」的實際情況,派遣能幹的官吏朱元賓親自到各個鹽場監督發放工本錢,貧苦的灶戶見到本應屬於他們的工本錢感嘆說:「我等煎鹽老矣,今日乃盡得官本,雖勞無怨也。」從老灶戶的感嘆也可以想見,拿到足額的工本錢實屬難得一遇的幸事。



楊維楨像


海濱鹽場灶戶為完成不斷加重的鹽課生產任務,不得不夜以繼日,從事高強度的鹽業生產,就役狀態艱辛。餘姚的石堰場元末鹽課增至九千引。「民又多匱乏愁苦,其耋稚無寒暑宵晝,悉詣灶所,煮斥鹵直,薪火終歲劬役,食衣恆弗周至,病也」。海鹽生產受制於變化無常的自然因素,如海水鹽度、風力大小、太陽光照時長、周邊灘涂上燒煮薪草是否足夠,而不利的自然條件就會嚴重阻礙鹽的產量,造成鹽課不能及時完納。如松江鹽課就達到十萬引,至元二年(1336年)三月當地灶戶上告鹽司,「連歲亢陽淫霖,沴菑相乘」,請求寬限納鹽時日。


鹽業生產雖受制於無常的天氣,而元廷對鹽課的苛求卻不可變通,鹽場官員追納鹽課急如星火,冷酷殘忍。「課額歲以增,紛紛誰與守,煎戶日困窮,吏職又習狃,追征急星火,犴獄常紛糾。」有些灶戶為躲避鹽課被迫逃離鹽場成為反抗苛政的流民。下層灶戶因無權無勢處境更加悲慘,不少人破產敗業,甚至走投無路,被迫自盡。元末紹興人王冕曾夜宿上虞曹娥廟,目睹當地灶戶被官府催繳鹽課,不堪忍受從而自盡,「前夜總催罵,昨日場胥督,今朝分運來,鞭笞更殘毒。灶不無尺草,瓮中無粒粟,旦夕不可度,久世亦何福。夜永聲語冷,幽咽向古木,天明風啟門,殭屍掛荒屋」。心酸的文字背後是沿海灶戶的血與淚。



王冕《南枝春早圖》


正因為鹽政腐敗,導致灶戶生活無著,被迫出賣私鹽貼補家用。平陽人史伯璿說:「今之私鹽出於小民之鑊煮者甚少,其擔數以百千計者,未有不出於亭灶之所煮煎者也。」至正十一年(1351)七月,江北淮東肅政廉訪司淮安等地分司副使姚太中奏報淮東路四起販鹽案,其中兩起就涉及到灶戶,至正八年五月包和尚等招供用鈔十一兩五錢買到灶戶蔣海驢私鹽一百八十斤,又至正八年七月李保招供從鈔十兩從五祐場將六三處購得私鹽百餘斤。

自元中期開始,更具民生災難後果的「計口食鹽法」就在東南地區推行,其意就是按照各州縣人口數量強行攤派鹽課,無論戶口減損與否,只依原額椿配,老百姓苦不堪言,只好逃亡,造成惡性循環。如果說前言鹽法之弊主要影響灶戶的生存,廣大民眾受影響相對較小,社會局面尚處可控,「計口食鹽法」就是使得東南民眾無論貧富,都將直接面對鹽法惡政,社會後果極其嚴重,「始則亭戶患其耗而不登,次則商旅患其滯而不通,及均敷科買之法行,而編民之家無貧富,莫不受其患,況夫得吏肆其奸,則民之不堪益甚矣」。「食鹽法」強行實行,不法胥吏上下其手,導致「民不聊生」。湖州吳興人趙孟頫指出「計口食鹽法」是「東南民力竭」的根源。他有詩送友人至杭州赴任時說:「貪慾肆偏頗,利多歸私室,民始受鹽禍,爾來又計口。強致及包裹,榷酤窮滴瀝。」在溫州平陽,史伯璇指出:「數載以前椿配,抑勒使民占認,鄉都之民至有賣田鬻妻子以充鹽價者,又不及數,則笞箠逮曳,不勝慘酷,有力者則散而之四方,無力者自經於溝瀆。」在紹興諸暨,延祐中實行「食鹽法」以來,地方官員為求政績虛增男女戶口數,「歲積贏又悉責寡民庾之,民不勝病死徙者眾矣」。元末,激起民眾極大憤恨的「食鹽法」曾一度取消,元至正三年(1343)下令「罷民間食鹽法」,至正四年,又下令「不許抑配食鹽」。然後很快舊態復萌,椿配法又重新實行。史伯璇說:「自至正四年寬恤之詔下,然後官民得其便,今又有配抑之漸矣,若不改弦易轍,政恐將來之弊,又有甚於曩日,而民仍大不堪矣。」



趙孟頫自畫像


與歷代王朝一樣,元朝同樣背負著末代的罪惡,統治階層內部充斥著權臣秉政、派系鬥爭、官員腐敗,加之自然災害頻發,底層民眾衣食無著,不少人迫於生計,鋌而走險從事非法活動。為應對各地紛擾的局勢,元廷加強軍事鎮壓的力度,然財政開支激增導致對鹽課收入的需求更為急迫,已達百般苛索的地步。順帝即位之初,為穩定朝政,不顧財政危機大肆賞賜宗室以收人心,其費則從鹽課中搜括。「時今天子新即位,大會宗親,賜予蕃渥,白金不足,分命鹽漕代償」。時任兩浙鹽運使王賢不僅將前任所欠的鹽課十萬引補齊,同時還設法湊齊了賞賜之費。用鹽課補足財政缺口成為朝政上的應急之方,任江北淮東道肅政廉訪使胡彝面對順帝即位之初的賞賜諸王之費,「建議以鹽易銀,賜用以足」。元末天災不斷,江浙地區發生瘟疫,時任江浙行省都事的宋崇祿提出賑濟費用也從鹽課中預支,「歲旱疫死者殆半,沿檄入閩,預收鹽課,勸誘疑者,得米三十八萬餘石以賑」。元末戰亂不休導致軍費急劇增加,所提出的財政應對之方還是增加鹽課,「外難四起,征討不輟,物力大耗,民用不靖,有司湛溺故習,益乘時肆志,無所恤隱。」繁重的鹽課生產任務使得本應在夏秋兩季生產的海鹽被迫在冬季繼續生產,從而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灶戶和地方百姓負擔更加沉重。元末大儒沈夢麟寄給時任台州海門縣令的詩句中感嘆:「灶火冬猶熾,軍需日不虛,艱難總如此,東望一長吁。」「飲鴆止渴」「殺雞取卵」式的橫徵暴斂使得官員嘆息,民眾就只能以「起事為寇」來應對。可以說,畸形倚賴鹽課的帝國財政、嚴苛的鹽務政策、元末紛擾的時代背景導致東南地區嚴重的民生災難,也是元末海上動亂率先爆發的區域。


私鹽整治與元末海上動亂的爆發


元代有識之士意識到鹽務苛政造成東南地區嚴重的民生災難,追溯根源在於高昂的官府鹽價,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治理私鹽的思路,正本清源之策則要降低食鹽課額減輕灶戶的負擔,撫恤灶戶的生活以防止他們產銷私鹽,同時調低官鹽的售價消除民眾運銷、購買私鹽的意願,從根本上消除私鹽泛濫的社會基礎。元順帝即位之初,曾任兩淮都轉運鹽司使的許有壬就上書言事,指出面對鹽課危機的對策就在於減價徵收,「不惟民力少蘇,又且各處鹽課易辦」。鹽稅難辦導致財政危機不僅是廟堂之憂,作為社會焦點甚至成為國子監學生的策論題。婺州蘭溪人吳師道任國子監助教時,與諸生討論元廷在鹽務上的兩難境地,指出中樞到地方均明晰高昂的鹽課導致民不聊生,然而每年鹽課虧額已達數十萬引,再行減賦勢必使得財政難以為繼。「何以補之,舊引之積而未售者尚多,新者將安所售耶?抑配則重困民,減弛則無以佐國用」。吳師道寄希望於「聖君賢相」勇於任事,「朝廷軫念生靈,一旦奮然減鹽額十萬,罷民食與倉運之法,東南之民歡忻鼓舞,遍滿田野道路,深仁厚澤前所未有也。」朝堂之外的民間呼聲更為迫切,元末江陰人王逢曾上書江浙行省參知政事樊執敬、兩浙鹽運使蘇天爵要求朝廷減輕鹽課以為救時之方,「地官合為宏遠計,鹽價減征同賦稅,盜源既清民瘼除,五風十雨歌康衢」。



吳師道像


在帝國財政與社會民生之間的兩難困境,鹽務官員大多無可奈何。楊維楨元末曾任紹興錢清場司令,深知鹽務之積弊,他指出與糧食生產遭遇天災可獲朝廷蠲免、賑濟不同,朝廷對於鹽課收入的需求是剛性的,儘管灶戶的鹽業生產雖然和農業生產一樣,受制於自然條件,然鹽額卻不允許根據年成加以變通。面對來自於朝廷和鹽運司急如星火的壓力,倘若不能完納則要官員自行墊賠的制度,使得鹽務官員根本不敢放鬆鹽課徵收,「故職於亭者,往往不得不蛟蜃其性,牛羊其民人,苛誅趣辦以為奇功,且可擅名聲,資進取」。楊維楨就因上奏鹽司要求蠲免鹽課而被免職。


為加強查緝私鹽的力度,元廷制定嚴格法令約束地方官員玩忽職守的行為,要求行省、宣慰司各派員一人,各地方提調官員把守關隘、津渡巡查,對於疏於職守的官員要求肅政廉訪問司嚴加核查,若「致有私鹽犯界,鹽貨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一百,除名,通同縱放者與犯人同罪」。在嚴刑酷法下,即使在災荒之年,地方官員仍舊鞭撻百姓徵收鹽課,更不用說蠲免。在杭州錢塘,「歲大侵,吏督民買鹽,亟征其錢,榜笞無空日」。當地慈善鄉紳趙由鍾甚至拿「私錢」代償鄰里的鹽課。弛禁或者稍加變通徵收鹽課對於地方鹽務官員來說風險太大。朝廷鹽法對於販賣私鹽的刑罰處置不斷加重,對在私鹽買賣各環節中的灶戶、鹽務官員、鹽商、普通百姓等均有明確詳細的刑罰。如「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鹽法已經殘酷到無以復加。


楊維楨著《楊鐵崖先生文集》



楊維楨《晚節堂詩札》(書法)


面對私鹽泛濫威脅帝國財政安全的危局,元廷整治私鹽的首選措施就是加強海上緝捕的力度,嚴厲打擊私鹽販賣。早在大德二年(1298)春,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元末擔任沿海上萬戶的石抹宜孫就積極緝捕私鹽販,「歲一巡歷以申明其禁,令公首膺茲選,所至人莫敢犯,或弗悛而麗於法,立蔽其罪」。官員嚴厲查緝勢必引出鹽徒的激烈反抗,致傷認命在所難免。如紹興山陰縣陳壽二販賣私鹽事發,居然殺其幼子以詆毀嫁禍巡鹽官兵,太原人劉輝調查該棘手案件。事情真相難以釐清,鹽販竟然達到殺子的地步,可見暴力鬥爭之慘烈。


元廷雖然嚴令各地查緝私鹽,然腐敗的查緝隊伍根本無法應對私鹽武裝,而為應付上司切責,多抓無辜民眾抵數,百姓有冤難訴。金華人趙大訥號稱能吏,為永嘉縣尹時曾加嚴懲誣陷無辜民眾的惡行,「瑞安何良偽為官書,指平民私販,鹽司逮捕急,民自殺者三人,事下侯治,徙良於汀州,巡邏小兵如良為者甚眾,侯復痛懲,乃已」。查私隊伍政以賄成,指黑為白。延祐時期在溫州「民有高姓者,售私鹽,或捕詣吏,吏受賕反以捕者,犯連逮甚眾」。宣城人貢師泰是元末能吏,曾任紹興路總管府推官,主管刑獄,以平反冤獄著稱。當地巡查官員徐裕以稽查私鹽為名,橫行鄉里,一日遇諸暨商人,將其殺害,奪其錢財,謊稱其販賣私鹽,畏罪投水自盡,驗屍過程存在疑點而被發掘,當地官吏調貢師泰調查,在他的堅持下,案件最終真相大白。



貢師泰著《玩齋集》



貢師泰書法

在審判私鹽司法案例中,多有官員參與私鹽販賣之情事,官官相護,司法審判難有公正可言。王克敬元末擔任兩浙鹽運使時,就意識到私鹽多出官場,「私煮盜販之鹽,本出於官場」。王克敬督責所屬官吏做到「事至立決」,具體措施不得而知,不過他要求既懲治無法官員,又要避免構陷平民。面對大批官員、地方豪族參與私鹽販賣,再是嚴密的鹽法也遇到執行上的層層阻礙,「私鬻盜販者皆猾民豪室,囊槖游徼戍之,卒事露,輒巧法相躔也。而釱於市者則躡短素困之民」。不良官員若是販賣私鹽敗露則抓獲無辜百姓以應付。


為加強私鹽查緝的力度,有效彌補官府捕盜的不足,元鹽法規定將查獲私鹽販的財產半數充公,半數歸告發、查緝之人所有,鼓勵告密的惡法造成社會動蕩,民間鄉里不法之徒爭取告賞而誣告無辜的風氣嚴重。賢明官員則注意正本慎刑,以免民眾無辜受難。郭郁擔任福建鹽運司法長官時,「鹽徒犯法,輒延引平民,動以百計,囚繫纍月,刑及無辜,莫甚於此,公洞察民隱,止坐事發之家,按其罪狀得實。」真正鹽徒若是逃脫緝捕,必定尋求報復,告發之家必無遺種,致社會矛盾激化,陳思濟擔任兩浙都轉運鹽司同知曾加嚴厲整頓,「浙民甚苦私鹽,互相牽引,無完家,公止坐見犯,不聽傍指,浙民以安。」元末整治私鹽的蘇天爵也提到,私鹽冤獄害人並非個案,「食鹽之私,榜笞逮系,無所不至……方今刑獄病民,豈獨江南也哉。」蘇天爵甚至提到在江淮地區整治私鹽過程中,不法官吏甚至主動製造冤獄,趁機侵吞百姓家產。「有司公吏巡捕人等往往因其捕獲,乘隙肆為搶奪,所犯罪有輕重,家資為之一空。」不法官員假借私鹽整治為名,橫行鄉里,魚肉百姓,比之盜賊有過之無不及。「又有鹽司差人及管軍頭目巡鹽,絡繹鄉村,間遇見有鹽,不審虛實,便指為私。從其詐騙,則免公庭;少不依隨,遂成實禍。」顛倒黑白的私鹽查緝,不僅未能阻止猖獗的販賣私鹽活動,反而激化了官民的矛盾,成為民眾起事的重要原因。



蘇天爵著《滋溪文稿


結合元代私鹽查緝中普遍存在的司法腐敗,普通百姓有冤難訴,再來分析至正八年(1348)方國珍起事於台州黃岩的相關史料就易於理解。關於方氏家族出身多認同《明史》所言「世以浮海販鹽為業」,而其起事的原因則是為人誣陷,《明實錄》載,「元至正中,同里蔡亂頭嘯聚惡少年行劫海上,有司發兵捕逐其黨,多株連平民,國珍怨家陳氏誣構國珍與寇通,國珍怒殺陳氏,陳之屬訴於官,官發兵捕之急,國珍遂與其兄國璋、弟國瑛、國珉、及鄰里之懼禍逃難者亡入海」。生活於元末明初的葉子奇也為方國珍不平,認為方國珍本意是捕殺蔡亂頭以領取朝廷的賞賜,「慕賞功官爵,募眾至數千人」。時台州總管焦鼎等接納蔡的賄賂,不加整治,玩忽歲月,方國珍才萬般無奈入海為寇。萬曆《黃岩縣誌》的記載指出在私鹽販賣上方國珍與蔡亂頭二人間早有矛盾,「二人以爭牢盆相仇,州縣不與直」,被朝廷通緝的蔡亂頭行賄地方官得以保全,對於仇敵方國珍進行嚴厲報復,告發其私販行為。


方國珍及其家族從事海上販賣私鹽,是東南沿海百姓常見的謀生方式。東南沿海多丘陵少平原,民眾在人地關係演變中形成「煮海販私」的謀生模式。比如舟山位於寧波外海,航線南下至閩粵、南洋、往東則可達日本,商賈往來頻繁,元末台州人劉仁本說此地「人慣風濤,從事舟楫,逐漁鹽什一微利」。浙南溫州商人多以海上貿易為生,本地的私鹽就是重要貿易貨物。「在永嘉,地濱海,饒咸鹺,豪戶若民通島夷貿鬻,官弗能制」。福建山海相間,耕地貧瘠,人亦逐漁鹽之利,「閩地本磽瘠,山海相帶繞,兩耕不供餐,儉歲即有莩,獨藉煮海余,易以供歲調」。私鹽的運銷固然是非法行為,不過較低的鹽價減輕了沿海民眾的負擔,以此養活了眾多販賣私鹽的濱海民眾,不少人也因販賣私鹽而暴富。「西家少年茆屋裡,床擁牛衣瓶貯米,一朝販鹽多白銀,妻學宮妝兒學跪。瓮頭新酒鵝兒黃,無時殺豬宴鄰里。酒邊自數還自矜,眼前華屋連雲起」。生存壓力、現實榜樣使得艱難度日的沿海民眾紛紛效仿,私鹽販賣屢禁不止。



圖書《方國珍》


方國珍仇家為領賞或為報怨,遂向官府告發方國珍家族從事私鹽販賣,官府得其仇家厚賄,於是發兵緝捕。方國珍最初也不想起兵反抗,而是「大恐,屢傾資賄吏」,在「度不能繼,且無以自白」情況下起事。方國珍投明之後述其反元的原因就說:「今酷吏藉之為奸,吾若束手就斃,一家枉作泉下鬼,不若入海為得計耳。」方國珍深知被捕鹽徒家破人亡的悲慘境遇,見當時中原大亂,元朝統治岌岌可危的情況,經過一番深思熟慮,決然走上行劫海上的反元之路。方國珍入海為寇後,地方官員應對乖張,「妄械齊民」,主帥朵兒只班甚至荒唐到打算盡屠海濱之民。殘暴惡行大失人心,許多當地人投向方國珍。時人稱:「方氏起海隅,鄉民多附之。」劉基認為元末甌括地區「民負販私鹽每出入其間,方國珍因挾與為亂」。這些追隨者和方氏家族一樣長於海邊,多以販賣私鹽為業,熟悉海上航行,為官府所逼入海成為方國珍起事的最初支持力量。


元末有識之士早已指出,鹽務苛政是導致東南沿海海寇生成的重要原因,「君念習海之民,貧不安業則易變,今欲弭盜而不知息民,知息民而不知減鹽策之正薄。」生活無著的百姓見入海為寇可以維生,紛紛效從。朱德潤說:「目今沿海貧民食糠粃不足,老弱凍餓,而強壯者入海為盜者有之,一夫唱首,眾皆脅從,此其為盜之本情也。」百姓凍死餓死的情況下,官府還在苛索鹽課,且日重一日,私鹽整治中鼓勵互相告發牽連,查緝過程中的司法腐敗,最終迫使鹽徒組織海上武裝反抗元朝惡政,走上歷代王朝皆有的「官逼民反」之路。


朱德潤《秀野軒圖》



朱德潤《松溪釣艇圖》


私鹽武裝與漕糧海運體制的崩潰


私鹽販徒在長期的沿海販賣私鹽的過程中,與海運船戶形成密切的關係,自然偵知元帝國的生存繫於漕糧海運,亦熟悉漕糧海運的組織運作和軟肋所在,故其崛起於東南海疆後,其首要目標直指帝國的漕糧海運體制。對於漕糧海運船戶與私鹽販徒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陳波曾有論述,他認為海運船戶由於生活困難,多參與沿海私鹽販賣補貼家用,與官府巡鹽軍船多有衝突,「海運船戶由於先天的活動能力,在跨海域的私鹽興販中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面對試圖嚴厲取締私鹽的元朝政權,其離心傾向自然日甚一日,甚至刀兵相向也在所不惜」。方國珍等鹽徒在起兵反元之前就在長期販鹽海上的過程中與海運船戶結成密切的關係,其姻親戴氏一族曾任元代的海道運糧千戶,手中握有大量艦船。在元末嚴厲整治私鹽的背景下,海運船戶亦被鹽運司官吏在威脅,遭遇司法不公,遭受百端訛詐,「漕民當歲運,每船計口買官鹽而食,比達直沽,鹽司慮其私販,遣人巡邏,然其弊至有預實鹽苞苴中,當搜檢時,倉皇紛擾,默實鹽苞苴,指為私販,漕民卒莫之辯,竟墜其彀中」。同時海運船戶為逃避強制的海運勞役亡入海島,成為海寇。


海寇不同於一般安分守己的農耕百姓,長期從事非法活動,具有強烈的反叛個性和勇猛的戰鬥力。時人稱方國珍等海寇多以恐怖面目視之,有詩云:「至正八年海盜作,千艘萬艘聚島濼。雲旗蔽天架刀槊,人攀檣柁猿猱矍。焚糧劫帥虜商舶,槌牛擊鼓日飲醵。殺人臠肉列鼎鑊,天地慘慘風格格。」「旌旗獵獵」「殺人如麻」的行為顯示出海寇彪悍的作風。海上販鹽長年涉險風濤之中,活動範圍從遼東一直到廣東沿海,行動能力極強,茫茫海洋之上難以抓捕,加之長年從事非法海上私鹽販賣,積聚雄厚的財力,足以支持長期的反叛活動。元初張之翰就指出「負販之商,游手之輩,朝無擔石之儲,暮獲千金之利,始則鹽商,終則因鹽而為盜,始則海運之夫、蕃船之商,終則因海運蕃船而為盜,皆由逐什一之利,終不免為盜賊之歸」。從私鹽商販到入海為寇,敢於抗拒官軍的追捕,甚至搶劫、殺害民眾或商旅。如元末溫州平陽地區海寇極為兇悍,「蓋以鯨波萬里,白晝猶夜,聚散往來,無有定著,不可得而掩捕之也……兇徒惡黨所聚眾,既攔截海面,而客舟不可行矣」。在元末的嘉興地區私鹽販徒亦是極為囂張,「州瀕海,鹽為國利,然亡命得以私販擅之,每操兵飛棹,往來賈販,雖吏兵莫之敢攖」。



元朝最後一位皇帝順帝像,「至正」是其年號


早在至正初年,海寇就將目標對準漕糧海運,「李太翁嘯眾倡亂,出入海島,劫奪漕運舟,殺使者,時承平日久,有司皆驚愕相視,捕索久不獲」。至正八年春,海寇已經劫掠浙西長江口一帶的海運出發港,「白晝殺人,橫截河港,劫掠運糧,旁及無辜者眾」。是年,方國珍入海為亂,劫掠漕運糧,執海道千戶德流於實。至正十二年二月,時任浙江行省參政的樊執敬督海運於平江,「官大宴犒于海口,俄有客船自外至,驗其券信,令人,而不虞其為海寇也。既人港,即縱火鼓噪。時變起倉卒,軍民擾亂,賊竟焚舟劫糧以去」。此次方國珍部眾直接攻打海運港口太倉劉家港,燒海運官船,劫掠即將起運的漕糧,時間精準選擇在漕糧起運之際,方國珍的船隊竟可假借券信得以直接進入港口,可見其中有海運船戶作為內應。不僅飽受壓迫的海運船戶響應海寇劫奪海運漕糧,沿海遭受災害、卻得不到撫恤、生活無著民眾亦加入到海寇中,「往年小丑掠海,民之飢者偷生而從之,蓋以征輸之過,民失其食,倉廩羨餘,州縣剝之而不留恤」。至至正十二年(1352)因海寇焚劫,漕糧海運基地港口被破壞,海船被焚毀,無力運糧北上,海道萬戶李世安建言暫停今年夏運,盛極一時的元代海運在危機中被迫停止,造成大都城嚴重的糧食危機,直接影響帝國正常運轉。「數年以來,寇盜梗化,吳郡之米不輸,海運之舟不發,京師外饋軍旅,內給百官俸祿,糧餉乏絕」。元因海運之便而過分依賴漕糧海運,結果在海寇阻斷海上生命線後,加劇了元帝國的衰亡進程。

族群藩籬與元末海疆防護體系的瓦解


官府巡海官船在與私鹽販的海上爭鋒中卻屢屢落敗,就不得不深思元代東南海疆軍事體系存在的弊端。忽必烈時期開通漕糧海運可謂中國歷史上曠古未有的海洋事業,它建立在元初君臣海洋經略的雄心和強大海上軍事力量的基礎之上。元初重臣耶律楚材曾經說過:「我朝馬蹄所至,天上天上去,海裏海里去。」足以說明蒙古軍隊當年橫掃歐亞大陸和東南海疆的氣勢,滅南宋、攻日本、征爪哇等戰事彰顯元初海上力量的強大。不過正如姚建根指出「沿海防守問題,對於崛起於朔漠的蒙元,的確是一個貫穿王朝始末的新挑戰」。元代海防基本遵循傳統「分守要害,海上巡哨」的策略,早在元平定江南之初,至元二十七年(1290)十一月江淮行省平章不憐吉帶指出:



《元史》


惟浙東一道,地極邊惡,賊所巢穴,復還三萬戶,以合剌帶一軍戍沿海明台,亦怯烈一軍戍溫處,札忽帶一軍戍紹興婺,杭州行省諸司府庫所在,置四萬戶府。水戰之法,舊止十所,今擇瀕海沿江要害二十二所,分兵閱習,伺察諸盜,錢塘控扼海口,舊置戰船二十艘,故海賊時出,奪船殺人,今增置戰船百艘,海船二十艘,故盜賊不敢發。


元初海上軍事力量多來自於降服的南宋海軍和海寇,元廷對其政治上並不信任,固然希望不再單純依賴東南地區原有的南宋新附軍,著力訓練政治上忠誠可靠的海上力量,以此來加強東南沿海的海防。大德六年(1302)正月「令探馬赤軍與江南水手相參教習,以防海寇。」至元朝中期,司責東南海防的江浙行省請求將慶元、台州沿海萬戶府新附軍調往內陸,由蘄縣、宿州兩萬戶府陸路漢軍移駐沿海,而樞密院予以反對,認為「相地之勢,制事之宜,然後安置軍馬,豈可輕動。」並以世祖祖訓「以水路之兵習陸之技,驅步騎之士而從風水之役,難成易敗,於事何補」拒絕了江浙行省。次年七月,採用折中的方案,從「沿海萬戶府新附軍三分取一,與陸路蘄縣萬戶府漢軍相參鎮守。」「互調」反映出行省官員對本省海上力量政治忠誠的擔憂,儘管元政府意識到東南沿海防護的脆弱性,力圖增派軍力,強化水軍訓練,然效果不彰。「軍事互調」的結果就是駐防沿海的軍事將官往往率多北人,不習海戰,畏盜不捕,出洋則多移舟至盜賊不到的偏僻地方躲避,平日魚肉鄉里有餘,遇到大規模海寇集團則毫無應對之方。元末溫州平陽的大儒史伯璇曾親見當地巡海官兵的所作所為,他說:「蓋牧民之官,素非諳識海道之人,彼見洪波怒濤,洶湧無際,固已膽喪而魄褫矣。況又使其冒犯猾賊之鋒刃,則彼下海之行,惟有見之公移而已,舟未及行,固已問幽閑林壑,賊所不到之處,以為避賊之所矣,是固書生之所說親見而非臆度之說也。」官兵海上遇上私鹽武裝不是加以殲滅,而遠遠躲起來,根本不敢海上攔阻。至正初年,元廷討伐方國珍不利,樞密院參議歸暘就說:「將之失利,其罪固當,然所部皆北方步騎,不習水戰,是驅之死地耳,宜募海濱之民習水利者擒之。」



史伯璇像


元代東南海防的目標在於確保海上秩序的穩定,保護漕糧海運的航道安全,確保沿海地區尤其是港口免遭海寇侵擾,然至元末,海防力量已無力應對海寇的侵擾。海運初開之時,劉家港置海仙鶴哨船往來警邏,而至正時只剩餘十餘艘,以捕盜為名,實不出海,以致海寇猖獗。元軍與方國珍勢力對抗的最初幾年中,元軍不習海戰,敗多勝少。至正八年十一月,方國珍剛剛入海為亂,江浙行省參政朵兒只班率舟師追捕,至福州五虎門,方國珍自知不敵,焚燒戰船,準備逃匿,元朝軍隊面對火海,驚慌失措,官兵自潰,方國珍趁亂大勝官軍,捉住朵兒只班,迫使其上招降書,元政府授方國珍定海尉之職。十二月,方國珍至溫州城,官兵皆逃。十一年二月,浙東副元帥董傳霄帶兵至溫州,遇海寇,官兵驚懼皆赴水,官軍數百船隻被方國珍所奪。六月,江浙行省左丞孛羅帖木兒剿捕,至大閭洋,方國珍夜率勁卒縱火,官軍不戰皆潰,赴水死者過半。十二年三月,海寇直抵太倉,大肆劫掠,浙省參政樊執敬領兵數千來援,次於崑山,畏賊不敢進。在剿捕方國珍的過程中,看似人多船多的元軍大多接戰即潰,大量船隻多為海寇所佔。


剿捕海寇的過程中暴露出元代海防戰略的嚴重漏洞,而海上戰機稍縱即逝,而官員之間互相掣肘,公文往來之間,海寇已經瞬息萬里。「今官府掩捕海寇,必使軍民之官約會下海,文檄往來之間,賊已聞風而早為之計矣,及至,捕逐之舡小,至則彼猶協力以抗拒,大至則彼相戒而逃避,我聚彼散,我散彼聚,官司不勝其敝,而民力愈見困矣」。指望元朝海上力量應付常年奔波海上的海寇,可謂緣木求魚。時任朱德潤認為海寇難以撲滅的主要原因在於官軍的內耗,「或人稍有寸長,欲效其力,為名未成,謗毀先至,上疑下壅,又成虛設,此蓋誠信不立,賦役煩重,賞罰不明之故也」。至正十年六月行省征會附海郡兵於慶元進討,松江管軍中千戶所達魯花赤達吉,引兵赴之,既會戰艦雲集,兵弩甚設開帆而艦不相屬,賊以十數輕舟泝風來迎,鋒未及交,直圍主將艦,眾遂驚潰。至正十四年九月,前御史喜山起兵襲方國珍,約瑞安知州三寶柱夾攻黃岩,事未集,喜山遁去。



台州蛇蟠島海盜村景區里的海盜群像:「祖師爺」孫恩、「蛋民先祖」盧循、「海精」方國珍、「凈海王」王直、「萬船之王」鄭芝龍


與方國珍等多次海上較量失敗,使得元政府深知自身海防力量不足應對,招募海濱民眾為兵成為應時之策。至正十一年(1351),方國珍入寇,瑞安知州杜和率民格戰。黃岩知州趙宜浩面對「方國珍寇亂,率民兵御之」。當時許多地方官吏選擇募集民間義兵對抗海寇。然因政府措施失當,導致募民為兵並沒有達到消除海寇的目的。募民為兵有利有弊,雖然解決兵源問題,但稍有不慎更易為所害。元廷在募兵政策中的腐敗和失信使得應募義兵孤立無援,終至敗亡。「國珍之初作亂也,元出空名宣敕數十道,募人擊賊。海濱壯士多應募立功。所司邀重賄,不輒與,有一家數人死事,卒不得官者」。江浙行省檄吳江州同知金剛奴,命其以白金募民為水兵,時為鄞縣教諭的方炯向金剛奴指出,「民之為盜者,或迫於饑寒,或祛於徭役,今斯民固無賴矣,奈何使其去妻子而為兵,幾何不首為盜耶,是所謂致盜非御盜也」。金剛奴不聽其言,後所招募的水兵在中途殺護吏逃去從盜。面對籍民為兵以對抗寇盜,處州蘇友龍認為「民不知兵久矣,一旦籍之,必大致紛紜,此非御盜,是增盜也」。元代政治體制中根深蒂固的族群歧視和藩籬,對於起兵應募的東南海上豪族政治上不信任,又嗇於封賞,對於其援助力度不夠,使其為方國珍等或滅或並,反而壯大了海寇力量。



為方國珍作墓志銘的宋濂像


餘論


元朝是中國史上海洋經營的重要時期,實施漕糧海運就是將帝國生命線繫於波濤洶湧的海洋,東南濱海地帶出產的鹽課行銷更是帝國財政的命脈所在,可以說,元代將國運繫於海上秩序的穩固,意識到海洋安全對於王朝的重要意義。在整治東南沿海的私鹽販賣過程中,凸顯出元代治國理念中的行政管理體制僵化,司法系統腐敗,軍事防衛虛弱,為謀生計走上私鹽販賣者有之,為躲避賦役而亡入海島的船戶有之,東南沿海的海上反抗力量逐步壯大。然對於當元朝而言,軍事帝國的財政開支與物資供應已經嚴重依賴江南漕糧海運和鹽課收入,當「以販鹽浮海為業」的方國珍勢力崛起於東南海域後,海運控制權易手亦成情理之事。



朱元璋像

更重要的是,明初君臣鑒於強大的元帝國「亡于海」的歷史昭鑒,也視海洋為「動亂之源」和「盜賊淵藪」,對海運苛政滋生出的強大海上力量極為警惕,故嚴格限制民間的海洋活動。經過長期的朝野議論,對漕糧海運乃至海洋經略的認識整體趨向負面,終至停罷。明初限制民間海洋活動的重要內容就是禁絕海上的私鹽販賣,從這一角度來說,元代私鹽整治不僅與漕糧海運的終結密切關聯,還影響著明初的鹽業政策,乃至海洋政策的整體轉向。


【注】文章刊登於《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


責編:李驍勇


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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