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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子公司違規確認收入5918萬,實控人將付出3979萬的代價……

8月23日,康盛股份連發20條公告,其中12條與一份浙江證監局責令改正決定書有關。

決定書顯示,康盛股份下屬子公司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提前確認營業收入 5918.8萬元,影響歸母凈利潤1658.12萬元,導致公司2017年度報告不準確。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此舉隻影響1658.12萬元的歸母凈利潤,但財報更正後,康盛股份實際控制人陳漢康和其配偶卻恐怕要付出3979.46萬元的代價。

併購助力扭虧為盈

公開資料顯示,康盛股份於2010年6月1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總部位於景色秀麗的千島湖畔,旗下擁有家電製冷系統管路件、新能源汽車核心部件、投資融資租賃三大產業。

最新股權結構公告顯示,康盛股份第一大股東為實際控制人陳漢康,第二大股東為陳漢康和其配偶擁有的浙江潤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潤成」),兩者合計佔有康盛股份28.61%的股權。

2015年7月,康盛股份收購浙江潤成持有的成都聯騰動力控制技術有限公司80%股權、新動力電機(荊州)有限公司100%股權、合肥卡諾汽車空調有限公司100%股權,向自然人何勤、劉新分別收購其持有的成都聯騰動力控制技術有限公司19%和1%的股權,為此康盛股份合計花費4.8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3 家標的公司2014 年末凈資產約為1.6億元,凈利潤284.19萬元,2015年3月31日凈資產約為2.09億元,2015年第一季度凈利潤約為1036.73萬元。按資產基礎法評估值2.17億元,按收益法評估值4.84億元,最終採取收益法,增值率131.7%。

浙江潤成對上述轉讓股權的3 家標的公司的未來業績作出承諾,2015年至2017年扣非後歸母凈利潤分別不低於5000萬元、6500萬元、8500萬元,實際控制人陳漢康對該承諾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而康盛股份2012年至2014年扣非後歸母凈利潤逐年下降,分別為4751.92萬元、-442.87萬元、-3424.35萬元。

對此,康盛股份於公告中表示,通過本次交易,康盛股份將進入新能源汽車零部件產業,有利於公司培育和拓展新的發展空間,優化公司資產結構,提升公司盈利潛力,逐步實現產業和業務轉型,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收購後,康盛股份2015年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為4473.47萬元,實現了「扭虧為盈」。

業績承諾最後一年,提前確認收入

那麼這3 家標的公司,在整個業績承諾期表現如何?

4月21日公告顯示,3 家標的公司2015年至2017年扣非後歸母凈利潤分別為6155.66萬元、6611.06萬元、6850.02萬元,雖然連續增長,但是,2017年的業績距離承諾還有1649.98萬元的差距,另外,累計實現數距離承諾數,還有383.26萬元的差距。

根據約定的補償方式,浙江潤成及控股股東陳漢康需以現金方式,補償康盛股份919.824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數據並不是3 家標的公司真實的業績。

8月9日,康盛股份收到浙江證監局《關於對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8】45 號(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康盛股份下屬子公司成都聯騰動力控制技術有限公司(3 家標的公司之一,以下簡稱「聯騰公司」)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提前確認營業收入5918.8萬元,影響歸母凈利潤1658.12萬元,導致公司2017年度報告不準確。

對此,康盛股份於公告中表示,根據《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標準》的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本次聯騰公司提前確認收入,使資產負債表項目和利潤表項目相關數據的調整,達到「影響資產總額指標」和「影響利潤總額指標」中「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的認定條件。聯騰公司業務人員未嚴格按照公司《客戶應收賬款管理規定》履行定期對賬程序;聯騰公司財務人員對入賬依據原始憑證審核不嚴格,尤其是對銷售發貨單的簽收核查沒有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進行;康盛股份財務管理部對聯騰公司重要會計憑證複核不嚴謹。

8月23日,康盛股份發布更正後的財務數據顯示,3 家標的公司2017年扣非後歸母凈利潤由之前的6850.02萬元,更改為5191.91萬元,離8500萬元承諾的差距進一步擴大至3308.09萬元,累計實現業績數額距離承諾數額差距擴大至2041.37萬元。

更正後業績承諾實現情況摘要,數據來源:公司公告

根據約定的補償方式,業績差額補償義務人浙江潤成及控股股東陳漢康應補償現金總額約為4899.288萬元,扣除5月7日已支付的919.824萬元外,仍需以現金方式補償差額為3979.464 萬元。

一位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IPO日報表示,信披出了問題,如果影響了股價,投資者可能會索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一位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IPO日報表示,後續可能處罰(實際控制人),之前曾有這樣的判例。

對於後續監管部門是否會對實際控制人進行處罰,一位康盛股份董秘辦人士僅對IPO日報表示,「這是監管部門決定的事情,我們也不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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