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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狗醉了!看看古代是如何懲罰不婚大齡男女

原標題:單身狗醉了!看看古代是如何懲罰不婚大齡男女


現在每到過年回家,最尷尬的問題莫過於長輩要求早點結婚。其實,在古代這個問題也是相當重視的。如果適齡男女都不急著結婚生子,整個社會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和諧。因此,為了盡量減少「剩男剩女」這種社會現象的出現,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齡,強制出嫁;有的設立「官媒」「拉女配」,強制結婚;有的甚至頒布「處罰條例」,對「剩男剩女」進行懲處……


中國古代由於生產力低下,所以需要增加社會人口,從而增加勞動力。為解決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問題,有不少朝代採取強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強行嫁人。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了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在中國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後來不少朝代從法律上規定,結婚必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這方面規定更了,《元典章·戶部·禮婚》:「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麼人都能幹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報給官方,登記註冊,統一管理。



這種媒人是民間性質的,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官媒通過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中國古代就是「早婚國家」,特別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通較低。早的11歲就結婚了。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標準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有異,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處罰措施,有家人連坐的,有官府強制婚配的。



我國古代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抱著走」的說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在這種迷信陋俗的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為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而不是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為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風易俗。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置了再嫁的程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


不論是現代還是古代,人類男女性別比例是保持一定的,在自然狀態下基本上不會有「剩男」或「剩女」。但了解中國古代婚姻史的人都知道,過去不像現代這樣實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長時間內,實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擁有三妻四妾屢見不鮮。這樣便人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適婚男人找不到適齡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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