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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涉及訴訟及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680 900930 證券簡稱:*ST上普 *ST滬普B 公告編號:臨2018-059

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計涉及訴訟及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新增累計涉案的金額:人民幣14,411,248.29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部分案件已達成調解結案,對公司當期損益無重大影響;部分案件尚未履行完畢、部分判決非終審判決,公司目前無法準確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是否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影響。

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上海普天」)於2017年3月23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涉及訴訟(仲裁)公告》(臨2017-015),於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涉及訴訟公告》(臨2018-013),於2018年6月12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涉及訴訟及進展公告》(臨2018-042)。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自6月12日起至本公告日新增的累計涉及訴訟金額合計人民幣14,411,248.29元。現將各案件基本情況公告如下:

一、新增訴訟案件基本情況表:

二、新增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72名投資者訴上海普天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共72起

1、案件當事人

原告方:靳建平等72名投資者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況

上海普天於2018年3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8】4號),上海證監局認定上海普天存在違法事實。

3、原告訴求

(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14,091,248.29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4、案件進展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二)江蘇鴻雁郵電器材有限公司訴上海普天買賣合同糾紛案

1、案件當事人

原告方:江蘇鴻雁郵電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被告在2011年2月、3月期間向原告購買了1000套tcw-33ei機箱,原告應被告要求出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被告未付款。後雖經原告追要,被告未付,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訴求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320,000元及利息;(計算方式:本金320,000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4、案件進展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開庭審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計涉及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

(一)深圳直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直接資本公司」)訴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天能源」)、上海普天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1、本案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重審。

2、本案一審判決:

2018年8月2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普天能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深圳直接資本公司借款19,305,52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9,305,520元為本金,以年利率24%計算,給付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2)上海普天對於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上海普天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普天能源追償;

(3)駁回深圳直接資本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4)駁回上海普天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67,359元,深圳直接資本公司擔負38,696元,普天能源擔負128,663元,上海普天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保全費5,000元,由普天能源擔負,上海普天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反訴案件受理費40元,由上海普天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普天能源訴東莞三祐電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三祐」)、東莞市新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新時代」)合夥協議糾紛案

本案已作出一審判決。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民初218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東莞三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普天能源截至2016年8月1日工程收益5,641,666.67元;

(2)東莞三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普天能源違約金(以本判決第1項確定的債務金額為計算基數,按年利率24%為計算標準,從2016年8月1日起算至本判決生效日止);

(3)東莞三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普天能源律師費20,000元;

(4)東莞新時代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本判決第1項、第2項、第3項確定東莞三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東莞新時代履行本判決第4項確定的全部義務後,有權向東莞三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45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60,457元,由普天能源負擔5,574.23元,由東莞三祐、東莞新時代共同負擔54,882. 77元。

(三)普天能源訴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普新能源」)、合普(上海)新能源充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普(上海)新能源」)租賃合同糾紛案

1、本案已作出一審判決。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8)滬0120民初9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合普新能源與合普(上海)新能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普天能源場地佔有使用費116,271.80元;

(2)合普新能源與合普(上海)新能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普天能源按照每天人民幣766.66元計算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車輛騰清日止的停車位的佔有使用費;

(3)合普新能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普天能源恢復廠房原狀費用人民幣32,401元;

(4)合普新能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清停放於奉賢區環城北路168號和999號停車位的車輛;

(5)駁回普天能源其餘本訴訴訟請求;

(6)駁回合普新能源的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合普新能源於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後因上訴人收到繳納上訴費用通知後仍不予繳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上海普天訴上海華誠經貿集團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雙方已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正在履行調解協議。

(五)上海普天訴北京安平泰道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雙方已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截至本公告日,調解協議已履行完畢。

(六)上海普天訴賽迪埃脈韋瓦信息技術(上海)有限責任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

因上海普天在訴上海賽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賽迪工業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合併本案訴請主張,故本案已撤訴結案。

(七)山東新北洋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普天買賣合同糾紛案

雙方已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正在履行調解協議。

(八)上海航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普天服務合同糾紛案、上海智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普天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貝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普天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案、杭州騰岳電子有限公司訴上海普天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均已結案。其他已披露訴訟案件暫無進展。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部分案件已達成調解結案,對公司當期損益無重大影響;部分案件尚未履行完畢、部分判決非終審判決,公司目前無法準確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是否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影響。

公司將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及時披露訴訟事項及其進展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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