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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一律要留辮子,那禿頂和光頭的人怎麼辦?簡直充滿深深的惡意

清朝前期為了更好的統治,對於「薙法令」的推行是十分嚴格的。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因為剃頭被冤死的人很多,強制百姓剃髮易服。順治二年頒布「剃髮令」,稱「自今布告之後,京師限旬日,直隸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盡行剃髮。若規避惜發,巧辭予辯,嚴懲不貸。」律令寫的清楚,是那些不肯剃頭的人會被定死罪。

剃髮易服,剃髮,強調的是「剃」,而絕對不是大辮子。這裡「剃」是指腦袋前半部分,包括額頭上邊,耳朵旁邊必須剃光。辮子是要留,但是相對說來,剃髮更加重要。比如,如果沒有剃髮,不管是否留有辮子,一律死刑。而如果沒有留辮子或者辮子被不小心剪斷了,但是剃髮了,則頂多2年有期徒刑。

脫髮非常厲害,甚至天生光頭的。他們壓根兒就沒有頭髮。這類情況比較少見。一方面,他們在最重要的剃髮方面是沒有違規的,因為確實前邊沒有頭髮嘛。相對次要的留辮子方面是違規的。但是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這類情況,去官府備案就可以了。一定是不會被處罰的!按照現在的說法,就叫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往往都會被特殊對待。

史料沒有明確記載,應該是沒有什麼制裁辦法,進一步分析應該允許男人光頭。不過當時的這種光頭或半光頭者,如果是當時的時尚達人他們應該帶假髮,那種假髮應該比較簡單,只要把假辮子縫製在帽子上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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