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 | 黃寬重:從中央與地方關係互動看宋代基層社會演變
原標題:學術 | 黃寬重:從中央與地方關係互動看宋代基層社會演變
【內容提要】宋代建立後,為加強中央集權,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員出任地方親民官,並設置巡檢、土兵、縣尉、弓手等基層武力,將有財力的百姓納入吏職,使縣成為宋廷深入基層社會的基點。徽宗時期,宋廷無力維護地方治安,使地方菁英、豪右與胥吏所形成的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力量。南宋時由於長期和戰等因素,使縣政推動更需倚賴地方勢力的協助。地方豪強與菁英一地方官員—基層武力與胥吏三股勢力,形成南宋以後中國基層社會的三個支柱,共同合作互相依存。宋代士人的角色更為重要,是南宋時代基層社會的主要力量。
一 前言
唐宋變革或轉型的研究是中國唐宋斷代史之外,具有歷史意義而且較宏觀的重要課題。此一議題自內藤湖南提出以來,長期成為國際漢學界探索中國歷史的主要範疇之一,不僅有助於掌握朝代與朝代間的銜接轉變,以及長時期歷史的延續與變化,更是探討中國歷史變遷乃至近代化的熱門主題。學界對此一議題的研究範圍廣泛,包括人口、商業、土地、政治、社會流動、地域家族、婦女等方面,成果豐碩。
學界對於唐宋變革的討論,提出了多種說法,各有創見。在變革分期的研究上,學者都認為唐宋時期是中國歷史發展的重要階段,但對唐宋的哪一個時段是歷史轉型或定型期,仍有不同意見;以往多強調唐宋之際是歷史變革期,劉子健教授則提出南宋是轉型期的說法。(註:劉子健:《略論南宋的重要性》,《兩宋史研究彙編》,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87年,第79—85頁。近來美國也有不少學者在劉子健教授的論點上進一步加以梳分、論述或補充。)在議題的研究上,日本學界對社會、經濟領域,及其時空所造成的差異有比較深入的討論。歐美學者則從科舉社會流動及思想史的取徑入手,重視北宋、南宋菁英分子的差異。這些研究成果,都能超越朝代的斷限,作長期觀察,對歷史變遷的因素也提出看法,自有其貢獻。中國大陸與台灣學界則在近年來才提出較集中的討論議題,成果尚待觀察。
不過,目前的研究成果仍有若干不足之處。一是討論的問題仍過於集中,以某些專題、資料、地域作為觀察變化的基點或立論的基礎,提出某一個時段是歷史現象的轉變或定型期,並解釋變革的原因。二是討論側重闡述變革、轉型或消長的一面,忽視延續性及各種關係變化的過程,似有抽刀斷水之嫌,致使討論議題形式化。三是強調唐宋之間的變化,反而淡化唐與宋朝代內的轉變因素;其實,有些議題在朝代之間與朝代之內都可能有所變化,因此,若能同時觀察唐宋歷史本身的變化,也有助於釐清歷史長期的發展與演變。
宋代社會是以往宋史研究中較弱的領域。近年來在學界的努力下,對婦女、家族、宗教等相關問題的研究,不僅開展新的議題與視野,而且成果顯著。從最近幾篇相關研究回顧的論文,可以反映學界努力開拓宋代社會相關領域研究的新方向,(註:參見吳雅婷:《回顧1980年以來宋代的基層社會研究——中文論著的討論》,《中國史學》第12卷,2002年,第65—93頁;刁培俊:《當代中國學者關於宋朝職役制度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漢學研究通訊》2003年第3期,第15—26頁;李華瑞:《宋代婦女地位與宋代社會研究》,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第905—916頁;王錦萍:《20世紀60年代以來宋代民間信仰研究述評》(待刊)及郭恩秀:《八十年代宋代宗族史中文論著研究回顧》(待刊)。)其中基層社會更是社會史研究的新焦點。不過,目前這一方面的研究仍多屬個案的探討,而且偏重於鄉村制度與區劃,以及個人與家族在社會中的角色,尚有許多廣泛的基層社會的議題,有待進一步開展、充實和完備。
本文以縣作為基層社會的討論範圍。學界對中國歷史上地方社會的研究取向各有側重點,其中「鄉村共同體」或「地域社會」的概念,是日本學界的重要視角,但這樣的研究視角似乎過於側重「社會的」及「空間的」,反而忽視國家權力及政局變化對地方社會的影響;而「地方」一詞又有與中央對立之意。個人先前研究地方軍與地方武力時,也發現這些武力多超越縣,而屬於路或府的層級,因此在本文中以「基層社會」作為整合結構與空間、政治與社會關係的一個場域。(註:關於共同體的研究,谷川道雄教授是先驅,而20世紀80年代起日本明清社會史研究者提出「地域社會」的視野則影響深遠,相關論著頗為豐富,可參見檀上寬:《明清鄉紳論》,劉俊文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6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453—481頁;岸本美緒:《明清地域社會論的反思》,何淑宜譯,《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30期,第164—176頁;《「秩序問題」與明清江南社會》,《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32期,第50—58頁;常建華:《日本八十年代以來的明清地域社會研究述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72—83頁等。)基層社會指涉的內涵多因人口、活動空間和數據記載的詳略而有所不同,如以今天而言,基層社會可以指涉村裡,明清的基層社會則可以是鄉鎮。宋代基層社會的範圍目前仍在討論階段,研究取向也不一致。(註:吳雅婷在她的文章中,對基層社會一詞是採取以人為中心向外推衍的較為寬泛的認定。見氏著:《回顧1980年以來宋代的基層社會研究——中文論著的討論》,《中國史學》第12卷。)明朝以前,中國鄉鎮志一類的地方資料不多,除了個別地區,很難作為觀察基層社會的對象,而縣是中國歷代行政組織中設官任職、執行政策、維護治安、司法裁判和財稅徵收的基本單位,縣衙所在的地區是官府行使公權力和統治力的基點,也是民眾和官府交涉、交流的場所,中央政治力與地方社會力接觸的界面。一般而言,被認為是中央集權的宋代,任職於縣的官員大概只有知縣、縣丞、主簿、縣尉,頂多再加上監商稅務一人,其他事務性的工作,則由胥吏擔任。(註:福州轄下各縣大約有一百至二百名胥吏,見梁庚堯:《南宋城市的社會結構》,《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台北:允晨出版公司,1997年,第594頁。)縣衙的官員不多,卻是執行公權力,象徵王權統治力的中心。鄉里固然能真實體現基層社會的活動面貌,但在宋代是虛化的行政區劃,而且受到資料的限制,只能看到極少的個案或特殊時期的樣貌,並不具有普遍性。反之,從縣這一層級,尤其是縣衙所在的縣城,較能體現政治運作、人際關係、社會網路乃至經濟、文化活動,也是資料上能較全面反映社會現象的部分。因此,本研究以縣作為觀察宋代基層社會的基點,應當較為明確且爭議較小。
地方武力與士人家族是筆者多年來研究的兩個專題。這兩個專題,分別以個案的方式討論政治與社會議題,看似各自獨立、缺乏關聯,其實二者既有很強的地緣性,彼此的關係也很密切。從地方武力的發展,固然可看到與中央的互動及對政局的影響,士人家族的發展目標也是入朝為官,不過他們均立基於地方,在基層活動更為頻繁,關係更為深厚。通過這兩個群體,由基層社會出發,從人群、組織與權力的角度,觀察中央與地方的互動關係,當能發掘到更富有歷史意義的議題。鑒於學界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不多,因此,本文試圖從個人已有觀點出發,結合前人研究成果,以縣作為基點,考察從北宋到南宋基層社會的演變;而以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互動為視角,通過政治的實際操作,觀察地方官府與民間的組織與運作。在實際運作中,則注意人的角色、關係及其影響,也就是從政治力與社會力兩個角度作為切入點。基層社會的環境是變動的,本文雖然希望從較宏觀的視角,去掌握基層社會在不同時期的角色與轉變,作為未來進一步探討唐宋基層社會的基礎,但並不是要將基層社會視為一個無差異的整體。同時,基層社會涉及鄉里組織、宗教社群活動、禮俗生活等許多層面,由於篇幅的限制,本文先從兩個側面,分別由結構的角度觀察基層武力與胥吏的發展與變化,以及從空間的角度對以士人為中心的地方勢力興起的轉變,提出較概括性的觀察與討論,作為將來開展專題研究的基本論點;希望有助於了解中國近世基層社會繁衍、發展的樣貌。
討論宋代基層社會的問題,理當涵蓋整個中國。但在南宋時代,整個淮河以北地區已非趙宋政權的統轄區,而且史料明顯不足,不易進行比較與討論。因此本文討論南宋時,限於淮河以南地區,江浙一帶更是研究、觀察的重點。
二 基層武力與胥吏的發展及轉變
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唐末五代政局轉變頻繁、社會變動不居,是舊秩序解體、新制度待建立的時期,社會上出現許多新的事物與角色,到宋代才逐漸確定。不過,這種轉變,並不像政治上改朝換代一樣,變化迅速而且明顯,而是需要一個醞釀與改變的過程,顯示在政治環境改變之後,仍需要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來重新調整和建構社會組織,塑造社會秩序。
唐宋的基層社會中,基層武力和胥吏的發展與轉變便是值得注意的現象。宋朝建立以後,縣是國家直接實行權力的基點,不僅縣一級的親民官多由士人出身的朝廷命官擔任,更借著武裝力量改變的方式,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力,而且透過征差一定資產以上的民戶,在各官府專職供役的方式,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巡檢、士兵與縣尉、弓手,是兩種職權與角色相似的基層武力,(註:曾我部靜雄:《宋代の巡檢、縣尉と招安政策》,《宋代政經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昭和49年(1974),第248頁。)它們與由職役與衙吏構成的胥吏,正是彰顯趙宋王朝中央深入基層的重要力量,也是觀察唐宋的基層社會與政治運作變化的線索。在宋代,這兩種強化中央集權的武力以及胥吏,卻隨著時代的推移,有著不同的演變歷程,最後反而提供了社會力發展的空間,使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出現新的變化。
(一)巡檢與士兵
巡檢作為官稱,大體始於唐代中葉,主要是置於鹽池產地、交通要道和軍隊等地方;唐朝也曾出現巡檢使一詞。(註:學界以往認為巡檢是五代時期才出現差遣的職務,見黃清連:《圓仁與唐代巡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頁。 但近年的研究則顯示唐代中葉起已有巡檢使一詞,見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到五代,巡檢是一種使職、差遣,而不是職官,位低職重,其設置不論在地域或結構的層次上,都大大突破唐時規模,職能也比唐代擴大。巡檢職能的改變,體現了唐末五代中央與地方權力角逐的現象;當藩鎮分割了中央部分用人權的同時,中央政府則透過差遣的辦法,又將一部分用人權力收歸中央。(註: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
宋代巡檢與其所屬的士兵是中央集權的重要表徵之一,其設置更為普遍與複雜。經過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戰、招納,藩鎮割據局面消除,中央威權逐步加強,五代時期巡檢使擔負監督地方軍鎮勢力的職能逐漸消失;反之,募兵御邊與維護境內治安,成為巡檢新的職責。宋初為防禦遼、夏進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鎮之勢重現,朝廷任命一批熟識邊防事務的將領,充任巡檢,率兵守邊,這些人「位不高,則朝廷易制,久不易,則邊事盡知」。(註: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華書局,第974頁。)既能發揮御邊的作用,又有利於集權中央。此外,為了加強維護宋境內的社會秩序,鎮壓反叛,宋廷則於遠離城邑的多盜之區,設巡檢、置寨兵,以強化治安缺口,穩固政權。到了宋與遼、夏關係趨於穩定之後,擔任戍邊重責的巡檢,不僅數量減少、轄區縮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趨勢。尤其自神宗以後,西北地區的巡檢,不論轄區或地位都有明顯的縮小與下降。反之,由於境內經濟活動蓬勃,而宋廷為了增加財政稅收,實施茶、鹽專賣制度,導致境內外的茶、鹽走私活動頻繁,甚至武裝護衛,不僅威脅地方治安,更影響政府的財政收入。如虔、汀兩地的走私者,活動區域遼闊,「往往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斗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註: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96,嘉you@②七年二月辛巳條,第4739頁。)這種現象自仁宗以來即已出現,並引起朝廷重視。宋廷為鎮壓私販武力,開始在縣中增設巡檢,並提升其地位。(註: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仁宗在詔書中即說:「國家設巡檢、縣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盜也。」(註:《宋會要.職官》57之36,慶曆三年五月。)此後,巡檢與縣尉共同成為宋朝維護基層社會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檢在維護地方治安的任務上所負的責任,更為繁重。基本上,縣尉負責縣城及草市的治安,屬於民防性質;巡檢則負責維持鄉村治安,對付大股寇盜,「不得與聞州縣事」,(註:《九朝編年備要》卷1,乾德三年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0頁。)駐所也偏設於地形險要之處,軍防性質較強。巡檢的任用資格雖多,但仍以武職官員為主,任期稍長,其中武學生及武舉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檢的重要資歷。(註:方震華:《文武糾結的困境——宋代的武舉與武學》,《台大歷史學報》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頁。)而縣尉一般是由文官擔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巡檢統屬的成員性質上屬於軍人,早期包括禁軍、廂軍、鄉兵和士兵,後來則以招募當地的士兵為主。巡檢早期的職責是監督境內的地方軍及邊境防禦外患,軍事性質很強,因此,以統轄正規軍的禁軍為主力是勢所必然的;但隨著境內治安任務的加重,禁軍的適任性也面臨考驗。禁軍由於多是外地人,實行輪戍制,對駐紮地區內的山川地理、人情風俗均不嫻熟,對付地區性的變亂不容易發揮弭亂之效,有時反而成為地方肇禍之源。因此,輪調式的禁軍能否勝任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任務,頗引起爭議。蘇轍就曾說:「國家設捕盜之吏,有巡檢、有縣尉,然較其所獲,縣尉常密,巡檢常疏,非巡檢則愚,縣尉則智,蓋弓手鄉戶之人,與屯駐客軍異耳。」(註:蘇轍:《欒城集》卷35《制置三司條例司論事狀》,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762頁。)顯示部分朝臣對外來的軍隊能否有效維護本地治安,有許多疑慮。為了改善此一現象,元豐年間,宋廷曾令以土軍替代,但到了元you@②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親戚鄉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議以其半復差禁軍。但隨後朝臣亦認為「禁軍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諳習彼處道理」,建議仍依元豐法,一律招士兵代之。從徽宗之後一直至南宋,除極少數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為士兵,維護地方治安。(註:參見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陳敏因組織家丁討捕走私、保衛鄉土有功,被任命為巡檢。後來,在福建地區成立的地方軍——左翼軍,就是以他的家丁及當地的土兵為基礎。(註: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5頁;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台北:東大圖書公司,2002年,第60—61頁;參見佐竹靖彥:《宋代福建地區的土豪型物資流通和庶民型物資流通》,《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0—235頁。)從上述巡檢職能及所轄成員的變化,顯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邊禦敵及貫徹中央統治力(禁軍)為重,轉為以維護境內地方治安(土兵)為重。
(二)縣尉與弓手
縣尉及其所領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維護基層治安,象徵中央集權的武裝力量。弓手一詞自宋太祖於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縣尉詔》中首次出現, 成為宋代具有民政意義的基層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後強化中央權威的措施之一。趙匡胤在推行杯酒釋兵權等一連串收兵權的做法之後,接受趙普的建議,復置縣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領導弓手,來逐捕盜賊、維護地方治安。宋廷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原來屬於私人武力的鎮將之權責,並將鎮將原來統轄的武裝力量弓手,納入朝廷行政體系之中,歸中央掌握。縣尉的復置和弓手隸屬的改變,與其他軍政措施同時推動、環環相扣,都是宋廷強化中央權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職役負擔中擁有武器裝備,代表朝廷執行公權力的武裝力量。宋廷將弓手改隸縣尉之後,依各縣戶口的多少,編列固定員額,來處理地方治安事務,控制基層社會。宋廷在《置縣尉詔》中,說明每縣添差弓手的人數,視各縣戶口數多寡而定,從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實際情況卻視地區、戶口及境內治安狀況而異。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規定弓手的人數, 即較建隆三年有明顯的增加。徽宗大觀、政和年間為強化境內治安,各縣均再增弓手,大縣達百餘人,小縣亦有六十人左右。(註:參見黃寬重:《唐宋基層武力與基層社會的轉變——以弓手為中心的觀察》,《歷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頁;日野開三郎:《五代鎮將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論著選譯》第5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72—104頁;陳振:《宋史研究中官制引起的幾個問題》,《宋史論集》,鄭州:中州書畫社,1983年,第185—187頁。)南宋時期江淮防衛重鎮的江陰,設有兩名縣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員編製遠遠超過初創時的數量。(註:袁燮:《絮齋集》卷9,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6頁下。)擔任弓手之人是當地百姓,依資產、戶口多寡作為職役的標準。應役的弓手屬五等戶之中的第三等,與一般的力役有別。神宗行免役法後,曾支付弓手雇錢,但縣府常無法支給,為了生計,迫使弓手做出諸多違法事務。(註: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第76、100—101頁。)
弓手在兩宋三百多年的歷史中,隨著宋境內治安及宋與遼、夏、金和戰形勢的轉變,在役期、員額編製、器械配備與職務負擔上有許多變化,也在維護地方治安與抗敵平亂上貢獻力量。如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進犯淮南東路的招信軍時,縣尉率弓手百人英勇抗金,讓高宗君臣得以從容渡江,在江南建立政權。(註:葉夢得:《石林燕語》卷8,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20頁。)淳熙年間,負責敉平茶商賴文政之亂的辛棄疾,就在江西、湖南等地組織訓練當地的鄉兵、弓手,對付茶商,發揮因地制宜的戰力,最後敉平亂事。(註: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第120—121頁。)而蘄州的弓手和茶商武力也在嘉定十四年(1221)二月金兵攻城時,共同擔負抗敵守城的任務。(註:趙與@①:《辛巳泣蘄錄》,筆記小說大觀第17編,台北:新興書局,第9頁下—42頁下。)
從中央政府統治權力的發展看來,唐末到兩宋,中央對基層社會的掌控有相當明顯的變化。宋朝的巡檢、縣尉及其所屬土兵、弓手,是構成宋代維護社會治安、鞏固政權的基礎,也是中央權威深入基層,削弱原有地方勢力的重要舉措。巡檢、縣尉是此一政治結構的主幹,土兵與弓手則是基層實際執行者。這是宋太祖在建國後,為落實強幹弱枝政策,加強中央的統治力,將巡檢、縣尉納入縣一級的軍政體系,作為朝廷控制地方重要武力的結果。此一舉措,和任命通判及監當官等的做法,以及逐漸建立的官員任期、輪調製度一樣,均具有強化中央權威的政治作用,而這些作為與其他政策的逐步落實,也體現了宋朝是一個強化皇權的王朝。這種中央集權的現象,在政治運作制度化以及精幹親民官任職的時期,特別明顯;在這個時候,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既是地方州縣長官執行公權力的工具,也是中央統治力深入基層的象徵。
然而從徽宗時起,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逐漸增強。徽宗中期以後,宋朝內外多事,朝廷無力顧及地方事務;地方治安的維護不僅由地方人士擔任,連維持這批武力的費用也由地方官府提供,(註:彭龜年:《止堂集》卷11《上漕司論州縣應副軍糧支除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頁;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年,第82頁。)讓地方勢力在當地的社會影響力逐漸擴大。其後宋金爆發戰爭,方臘又掀起事變,內外交迫,朝廷無力維護基層社會的秩序,這些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與自發性的民間自衛武力,參與勤王與維護鄉里安全的任務;他們甚至取代部分正規軍的角色,填補了政府統治力的空白,使社會力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註:黃寬重:《地方武力與國家認同:以兩宋之際洛陽地區的地方勢力為例》,《十一十三世紀中國文化的碰撞與融合暨赤峰第三屆中國古代北方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4年7月24—29日),第95—106頁。)靖康之亂以後,大江南北由民間凝聚形成各種抗禦女真的武裝力量,以及紹興以後,宋廷在嶺南、湖南、淮南地區所組織建立的各種地方軍與地方武力,如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湖南飛虎軍、茶商軍、兩淮山水寨等發展的過程中,都可以看到各地區基層武力與民間自衛武力參與的痕迹。(註: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
總之,宋廷是藉由基層武力深入地方,伸展王朝的政治力;但隨著內外局勢的演變,在實際執行上,反而使地方勢力的角色與分量有逐漸加重的趨勢。在兩宋之際,內亂外患頻仍,基層武力和自發性的民間自衛團體護衛鄉里安全,在基層社會發揮實質影響力;以致南宋朝廷在重建政權後,彈性地調整強幹弱枝政策,甚至藉此力量建立地方軍。可見宋廷本欲利用基層武力,將統治力量深入基層社會,卻由於政局的發展與時空環境的轉變,讓地方社會的力量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三)親民官與胥吏
由職役的民戶及胥吏承擔縣級事務,是宋朝推動中央集權所形成的一項特色。先秦出現的鄉里行政建置,到隋唐隨著鄉官制的破壞,鄉里逐漸虛級化,到宋朝正式確立。刑名錢穀成為縣政要事,縣衙統攬基層事務,面對民眾,承擔繁雜的業務。一方面,宋廷為強化中央權威,應對社會現況的變化,不斷修訂頒布各項法條、規章、命令等文件,頒布到基層,作為執行規範,發布的文件中甚至包括行政程序,要求各級政府恪遵規程,照章辦事。官員在處理政務時,不僅自主權受到限制,而且面對大量檔案文書,難以切實掌握。另一方面,由於宋朝內外多事歲用浩繁,為了擴大財源,不斷增加各項賦稅名目與稅則,加強稽徵並攤派夫役與職役,加上土地租佃、交易、繼承等財產轉移的活動蓬勃,其中關於程序、公證及法律訴訟等,均涉及人民權益與官民關係。這些複雜多變的事務都須透過縣衙轉呈、運作、執行,難怪宋人就認為「當今作吏之難,莫若近民之官,於民尤近者,作縣是也。」(註:《宋會要.職官》48之49。)
實際上宋代的縣衙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員,是少數決策性官員與大量執行事務的胥吏。宋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有為數龐大的胥吏,根據王曾瑜的估算,北宋元you@②年間胥吏總數約在四十四萬左右,南宋時期所轄十六路的胥吏總數當在二三十萬人。這些胥吏主要從鄉村上戶和坊郭戶中招募或輪差而來:州縣役差募不一,鄉役多屬差役。(註: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第80—81頁。)他們人數眾多,各有專司,在各地的名稱也不相同。如台州縣役人吏有前後押司、錄事、前行、後行、貼司、書手、手力、斗子、庫子、掏子、攔頭、所由、雜職等;(註:《嘉定赤城志》卷17,宋元方誌叢刊《台州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9頁。)鄉役人則包括里正、戶長、耆長、壯丁、保正、保長、承帖人、催稅甲頭等。(註: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各縣的監獄管理人員則有門子、獄子、杖直、押獄、節級以及替囚犯治病的醫人。(註:參見戴建國:《宋代的獄政制度》,《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4—280頁。)福州轄下各縣大約各有一百至二百名員額的胥吏,實際應不止此數。(註:參見梁庚堯:《南宋城市的社會結構》,《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第594頁。)在縣衙服務的吏職,主要是承擔國家二稅及各項雜稅的徵收、治安及法律文書等業務,是縣衙行政事務的實際操持者、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物。縣役或鄉役的吏員,多無俸祿,也沒有出職為官的機會。(註: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到南宋,胥吏已成為基層政治運作的要角。縣衙的吏職不論是募或役,多長期任職於一個地區或機構,也用各種方式薦引自己的親戚子弟入役承繼其業務,有世襲化的趨向。(註: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加上社會變遷,人口增加,江南農工商業發達,基層事務人員專業化與職業化的需求增強,逐漸使定期輪差的制度被雇募方式所取代。像鄉書手最遲到北宋末期,就因須經常來往縣衙,胥吏的屬性大增,至南宋已明顯成為專職的胥吏了。這些胥吏處在法令規章繁多、業務專業化的南宋,可以憑藉其熟悉公文簿書、精通法令的專業知識和了解基層社會複雜生態,處理繁瑣的地方事務,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關鍵。(註:參見張谷源:《宋代鄉書手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第5章,第132—134頁;黃繁光:《南宋中晚期役法實況——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考察中心》,漆俠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44—247頁。)由於環境和能力的因素,使他們成為不究細務或缺乏行政經驗的官員所倚仗的重要助手。(註:參見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21—724頁。)
宋代官員的任用制度,也加重了胥吏在基層社會的角色分量。宋王朝透過科舉考試,拔擢了大量的士大夫進入官僚體系,並任之為親民官;擔任州縣親民官,是士人仕宦的重要經歷。但宋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防範官員把持地方及澄清吏治,建立官吏任用制度,凡擔任路、州、縣的親民官,需要迴避本貫、寄居地、迴避祖產和妻家田產所在地、迴避親屬等,並遵守定期輪調的種種規定。避籍、避親制度形成於仁宗朝,到南宋已趨完備,執行也相當確實,只有在父母年老或為優待元老重臣等較特殊的情況下,官員才可以與近地、守鄉邦。這些制度的設計,雖未必能達到「官無徇私之嫌,士無不平之嘆」的目的,不同朝代執行的寬嚴也有別,但總體而言,對澄清宋朝的吏治發揮了一些積極的作用。(註:參見張邦煒:《宋代避親籍制度述評》,《宋代婚姻家族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0—375頁。)
這些迴避及輪調的規定,卻對地方行政產生了不少負面作用。如輪調製度的實施,會形成「郡縣之臣,率二歲而易,甚者數月或僅暖席而去」,(註:陳舜俞:《都官集》卷3《經制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9—20頁。張綱在《乞久任札子》中也說有的官員到任未滿一年,或二三個月就離職的情形,見《華陽集》卷1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3頁。)「或未能盡識吏人之面,知職業之所主,已捨去矣」(註:司馬光:《傳家集》卷25《論財利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頁。)的現象。而避籍制度所造成的語言障礙,溝通不易的情況,均使官員對他們所任職的地方以及所擔任的職務多所隔閡,曾鞏就對這個現象有很深刻的分析。(註:曾鞏:《曾鞏集》卷14《送江任序》,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20—221頁。)以致除極少數強敏幹練的官員尚能做到「吏不敢欺,民不被害」(註:黃淮、楊士奇等:《歷代名臣奏議》卷217《劉行簡乞令縣丞兼治獄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851頁。)之外,大多數縣政事務都要委諸胥吏。葉適就說:「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也,非例無行也。驟而問之,不若吏之素也;zan@③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官舉而歸之吏,則朝廷之綱目,其在吏也何疑。」(註:葉適:《葉適集.水心別集》卷15《上殿札子》,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834—835頁。)說明由於胥吏熟悉法條規章,對地方民情風俗的了解比較徹底,使得官員在處理具體事務時,需要多倚仗他們。而且縣政龐雜,縣令實無法親自處理這麼繁瑣的事務,許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辦理。
宋政權南渡後,基層事務專業化的屬性加強,胥吏在政務運作中的分量更重。葉適指出其緣由說:「渡江之後,文字散逸,舊法往例,盡用省記,輕重予奪,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驕橫者,三省、樞密院、吏部七司、戶、刑,若他曹、外路從而效視,又其常情耳。」(註:葉適:《水心別集》卷14《吏胥》,第808頁。)這就給予胥吏操控基層事務的空間,形成「吏強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規定縣令的職責巨細靡遺,甚至需親自定時為監獄牢門開鎖,(註: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75《刑獄雜事》,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第537頁。)但實際情況卻與規定相違。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長官親臨,今也令多憚煩,率令獄吏自行審問,但視成款僉署,便為一定,甚至有獄囚不得一見知縣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賄賂,視多寡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註:胡太初:《晝廉緒論》《治獄篇》,收入《官箴書集成》,合肥:黃山書社影印百川學海刊本,第11頁下—12頁上。)真德秀也指出:「訪聞諸縣,聞有輕置人囹圄,而付推鞫於吏手者,往往寫成草子,令其依樣供寫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錢。」(註:真德秀:《西山政訓》《清獄犴》,叢書集成初編本,第7頁。)以致舒lin@①有「官員迭更,未必皆賢,賢者尚不能盡察,萬一非賢,吏輩誅求,上下勢散,內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賄不行」(註:舒lin@①:《舒文靖集》卷下,四明叢書本,第6頁。)的評論。這些意見顯示胥吏在南宋文臣的眼中多屬負面,且是吏治敗壞之源。而且這種評價,從宋人的言論到今人論著中都不斷出現。不論這樣的評價是否公允,卻也反映官少吏多、官員迴避、輪調製及基層業務的繁重等現象,其中更說明了胥吏在宋代基層社會具有實質的影響力。
胥吏在基層社會的地位,和他們在地方社會的中介性角色也有密切關係。胥吏操持縣政的做法對基層吏治的傷害及其負面影響,固然常為人所詬病,也遭到官員的鄙視。他們一方面與官戶同屬形勢戶,卻也是官員刻剝資取的對象。袁采就說:「惟作縣之人不自檢己,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來,送饋給托,置造器用,儲蓄囊篋,及其它百色之須,取給於手分、鄉司……其弊百端,不可悉舉。」(註: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官有科付之弊》,第115頁。)說明胥吏是官員剝取地方資源的主要管道,甚至是與官員均沾利益的共同體。但他們同時是當地社會的成員,與地方權勢之家有著盤根錯節、公私兼具的關係,是當地社會的主流力量之一。這種現象均使得胥吏成為被批判的對象。
不過,從長遠政治發展來看,當基層武力與行政事務都由當地人士擔任,便出現權力轉移的可能性。在宋代縣一級的行政區中,基層政治運作是由維護治安的弓手和土兵,以及執行的胥吏和擔任職役的民戶,共同操作實際業務。他們介於官民之間,角色是雙重的:一方面要奉行朝廷的命令,聽從地方長官的指揮,在鄉里執行公權力,以伸展中央統治權的身份,現身於基層社會。但另一方面,這些人均來自地方,他們本身就是當地社會的一分子,在地方上也有一定的身份,是地方上具有實質影響力的群體;有時則會為維護自身或地方利益,與其他的權勢之家相結,共同對官府施壓,影響地方施政,被朝廷視為敗壞吏治,甚或是阻斷中央統治力深入基層社會的一股力量。
三 財政結構的變化與地方勢力的興起
(一)財政中央化的發展趨勢
財政權是體現王朝權威的重要形式之一。趙宋在政權建立後為了扭轉晚唐五代以來藩鎮把持財政的局面,改變唐代財賦留州、送使、上供的分配方式,規定:「諸州財賦於度支經費外,番送京師,總於三司」;地方所收財賦,除酌量留用外,其餘均經由轉運使納入中央政府。而且留在地方的「財谷悉總於三司,非條例有數,不敢擅支」,(註:李光:《庄簡集》卷8《論制國用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5頁。)表明財賦雖由地方留用,但其所有權仍屬於中央,(註: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49頁。)這是宋代中央集權的做法之一。不過,在北宋初期,朝廷執行此一制度卻較寬鬆,有相當數目的財稅以系省為名,留在州郡,以備調用或供地方經費之需;即使是應有的申報,也「務在寬大」而「非必盡取」。(註:梁庚堯:《宋代財政的中央集權傾向》,「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第五屆討論會」論文,2000年12月,台北,第564—565頁。)對於新統一的江南,在稅收政策上尤為寬大,使江南地區的地方財政仍有餘裕。(註:參見金榮濟:《財政集權化的推移與地方財政——從地方財政看唐宋變革》,日本第53回東方學會議論文,2003年11月。)
仁宗慶曆以來,宋與遼、夏征戰相繼,所需軍備糧食數量隨之增加,中央政府財政開支日漸擴大,向州軍徵調財賦日益加重。(註:參見沈遼:《雲巢編》卷9《張司勛墓志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10頁。) 到了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新法,加強中央集權,控制社會,(註:參見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轉型》,劉寧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0—262頁。)進一步改變向來財物仍多留於地方的政策,一方面在地方上增加了不少征斂的名目,另一方面將這些名目所得的收入都歸於中央政府。此後,由於軍隊和官員日益增加,朝廷財政支出不斷擴大,財賦集權的聲浪愈高。尤其徽宗即位以後,因西部邊境累年用兵,耗費極大財力物力,將元豐庫貯積甚多的財帛支用殆盡。而蔡京以豐亨豫大為名,誇示昇平景象,大肆建造宮苑、索取花石,使得府庫空虛。因此,在財政政策上不僅承襲熙寧、元豐的做法,並且進一步加以擴大,採取弱外實內的措施,一方面重修上供格,盡量將各地的財賦收歸朝廷和御前,曾五次下令將諸路常平司所積錢幣運到京師,成為中央政府的財源。另一方面,則不時創立特殊徵調項目,以增加中央的收入,如坑冶金銀,盡輸內藏,(註:參見《宋史》卷19《徽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369頁。)並推動茶鹽引法,將專賣收入盡集中央,宣和四年(1112)創立經制錢名目,徵調中央。(註:參見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92頁。)這些做法使地方財政出現窘困的現象。
財政中央化的情況,到南宋越來越嚴重。南宋長期處於強敵壓力下,和戰丕變,除了定額的歲幣、使臣往來耗費外,還有龐大的國防兵備需要朝廷支付。南宋初兵額無常,但乾道二年(1167)倪思指出全國約七八十萬,李心傳也說乾道內外大軍不下五六十萬。(註:參見王德毅:《略論宋代國計上的重大難題》,收入《宋史研究論集》第2輯,台北:鼎文書局,1972年,第291—292頁。)寧宗時黃度指出,即使在與金和平時期,為了備戰,每年仍須維持五六十萬的兵力,兵費佔財政支出的十分之六,是南宋國計的重大負擔。(註:參見袁燮:《xie@②齋集》卷13《龍圖閣學士通奉大夫尚書黃公行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0頁;參見王德毅:《略論宋代國計上的重大難題》,《宋史研究論集》第2輯,第287—313頁。)為應付龐大開銷,宋廷只得進一步將地方財物集於中央,使財政集中化達於極致。紹熙元年(1190)諫議大夫何澹等人上言,指陳紹興、乾道以來相繼增置的稅目繁多,包括總制、月樁、折帛、降本、七分酒息、三五分稅錢、三五分凈利、寬剩、折帛錢、僧道免丁錢、州用一半牙契錢、買銀收回頭子錢、官戶不減半役錢、減下水腳錢等,都納入中央。不但稅目繁多,且多用比較賞罰之法責之州縣,又取歷年中最多者為定額,自然加深州縣及民間的負擔。(註:王德毅:《南宋雜稅考》,《宋史研究論集》第2輯,第315—370頁。)造成稅目、稅基不斷增多擴大的原因很多,但國防軍備顯然是重要原因之一。蓋「方其軍興之初,則以乏興為虞,及其事定之後,則又以養兵、饋虜為憂,是以有置而無廢,有增而無減。」(註:《宋會要.食貨》56之65、66;參見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92—93頁。)以處州所轄七縣為例,從紹興年間起,除兩稅之外,又有和買一項;和買科敷的對象是四等以上民戶,其標準有依土地起敷的實業物力錢,和針對商人營利起稅的浮財物力錢二種。麗水縣二項物力錢即達一百一萬餘貫。和買是上戶的巨大負擔,滋生詭寄逃稅的現象,弊端叢生,造成稅額不足、提高稅率等種種困擾地方行政的事情。(註:葉武子:《宋麗水縣奏免浮財物力札付碑》,《宋代石刻文獻全編》2冊,北京:國家圖書館,2003年,第814—815頁。)
當大量財賦集中到中央後,地方的負擔越來越重。中央政府透過財政徵收的手段,對全國資源獨佔的現象,從北宋到南宋持續增長,而且在集權體制下,從中央到地方都會形成一種上級對下級資源獨佔,階層性集權的現象。如此一來,使北宋原歸地方財政的稅款,多歸人中央的歲人之中;而由地方政府徵收的賦稅,如商稅、酒課等,則按比例由中央與地方分配。即使歸於地方的收入,也要負責廂禁軍、歸明、歸正人薪俸及地方官員饋送之用。在地方財政受到擠壓的情況下,處於行政最底層的縣府,財政的困難度是非常明顯的。賦稅名目屢增,稅額加多,不僅形成百姓沉重的經濟負荷,徵稅也是地方官的艱難任務。州縣地方官上任之後,既要在短暫的任內籌措上級政府所需的財稅,又必須為地方政府本身的開支尋找財源,充實地方經建費用,十分難為。地方政府既不易開闢新的財源,自然難以推動地方建設。彭龜年就指出:「今日之縣令之所以難為者,蓋以財谷之出入不相補耳,豈特不相補,直有銖兩之人而鈞石之出,甚相絕者。」理宗時,袁甫在知徽州任上,就指出所屑婺源縣介乎萬山五嶺之間,邑最壯、民最獷,而財計最耗,以至有官吏出闕,無人敢任,「縣佐攝官,苟求免過,指正稅以解別色,挪新錢以掩舊逋,措置既無他方,豫借是為良謀。才一二年,不知幾萬,豪家富室,憑氣勢而不輸官租,下戶貧民,畏追呼而重納產稅」。為朝廷徵收財稅是縣政的要務,都難以達成,也就沒有多餘的經費去推動建設,以至出現「學舍庫務,幾無孑遺,井裡市廛,莽為瓦礪」的窘境。
地方財政不足的情勢,為地方勢力提供了發展的空間。從北宋晚期起,朝廷不斷加強財政中央化的種種措施,不免會影響地方政務與建設的推動。不過,檢視相關史籍,特別是南宋的文集、地方志等資料,卻會發現從北宋到南宋,江南地區各州縣諸多有形的硬體建設,如城牆、官衙、學校、書院、貢院、寺廟乃至橋樑、渠堰水利等不斷興修或重建,規模越來越大。同時詩社、鄉飲酒禮、法會等社會文化宗教活動及鄉曲義莊、社倉、義莊、賑災、施藥、施粥、育嬰等慈善公益活動也不斷出現,而且愈來愈多。這些事實充分顯示宋代江南地區的經濟實力與文化建設,並不因財政中央化而萎縮、衰退,反而呈現相當蓬勃、極具活力的景象。因此,宋代官員批評宋朝財稅制度不合理,強調財政中央化導致地方出現許多政治、社會難題,可能只是反映事實的某些側面,即士人官員批判朝廷財政結構及執行偏差,造成社會失衡的現象;目的在對朝廷舉措施以壓力,以減低百姓負擔,甚至是表達對民生福祉的關懷之情。既不能反映宋代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面貌,也不能據此認為宋代,尤其是南宋,地方經濟凋敝,毫無建設。
(二)以士人為中心的地方勢力興起
宋代各地的公共建設與文化發展的動力,主要來自當地的士人與富豪,而富人是主要的贊助者。宋代都市化日益發展、金融組織的發達、地方資源的特產化與國內、海外貿易的連環銜接,促使商業活動活絡、貿易勃興;加上農業生產力與新品種、農技的發展,使得宋代商業的性質和規模超越前代,經濟穩定成長。尤其江南地區,在北宋初期較寬大的財政政策之下,經濟迅速發展,產生了相當多因經商致富的人。這些富人透過制度或非制度的途徑,逃避或減輕賦役負擔,而將所積聚的大量財富,在鄉里置產,成為地主。他們期望商而優則仕,來提升家聲門望,因而採取購書延聘教師等方式,積極鼓勵子弟讀書應舉,希望下一代在仕途上有所發展;即使無法達成願望,他們仍是財雄一方的地方富豪。
這些富人家族,藉由人際網路或參與社會活動等方式,在鄉里社會貢獻人力、物力。經營產業有成的富人,除了栽培下一代,提高家族聲望外,更藉由婚姻、交遊等方式,與當地其他家族、社群建立綿密的社會關係,以厚植社會影響力。同時也透過參與社會活動,或為鄉里建設提供人力、物力的支持,或協助地方官推動政務,來提高其社會地位。他們一方面致力於慈善救濟的公益活動,緩和了基層社會的矛盾與衝突;一方面也參與各項公共設施的建設,有效化解了因財政中央化後,地方官府無力從事建設及推動文化活動的窘境。如在明州州學、奉化、鄞縣、慈溪、定海縣學的興修、重建過程中,當地富室與士族都扮演著參與或捐助的角色.其中奉化縣富民汪汲、汪份兄弟最具代表性。汪氏兄弟都是陸學門人,在縣府經費窘困、無力修建縣學時,出資建大成殿,更新縣學,重建廣濟橋,建造船舶,便利奉化與鄞縣的交通,為宋代四明地區教育文化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富豪在地方建設中既有參與,也有付出,他們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自然顯露出來。
除了商業發達造就一批在基層社會貢獻財力、發揮影響的富人之外,從當時的社會環境看來,大批致力舉業,躋身仕宦的士人,更是基層社會最具影響力與代表性的群體。宋廷在文治的政策下,透過開放式的考試製度,大規模開科取士,讓有志仕途的士人進入官僚體系,並建立文官體制,尊崇文臣,使功名利祿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而通過教育是達成仕進的重要途徑,於是官辦的學校或私人興建的書塾、書院都成為傳遞知識、學習舉業的場所。朝廷又以優惠學子稅役的方式促進教育的發展。加上雕版印刷發達,使書籍出版、流傳更為容易.創業有成的小康之家,為了改變家族的社會地位,採取種種有利於發展的策略,創造教育條件,鼓勵子弟從事舉業,以期晉身為仕宦之家。
在此一社會主流價值的驅使下,讀書識字的人數急速增加,形成基層社會的優勢群體。從北宋到南宋,士人的數量急劇增加,其速率甚至可以用膨脹來形容。以福州為例,乾道元年福州解發額當為六十二人,參加解試的人為一萬七千餘人,次年錄取進士五十二人;淳熙元年(1174)參加解試者增為兩萬人,錄取進士者為四十二人;錄取率均在百分之一以下。從這份資料和其他研究結合來看,在南宋大約超過百分九十九以上的士人,仍被排擠在仕宦大門之外。可見讀書業儒的士人在南宋是一個龐大的群體。由於定期的科舉考試,不斷吸引著新成員的加入,使士人的陣容不斷擴大,其中雖然只有少數人能當官,絕大部分的人則為謀生計,需要暫時或永久放棄舉業。一如袁采所說:「其才質之美,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貴,次可以開門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事筆札代箋簡之役,次可以習點讀,為童蒙之師。」他們進入職場的途徑很多,譬如在商業活動中擔任牙人,從事法律公證事物的書鋪,甚至從事醫生、工商活動等;但多數仍以知識謀生,如被延聘在書塾、書院教學,或擔任啟蒙工作的鄉先生等。像蘇州人龔明之以授徒為業,同時致力舉業,為期三十餘年,到八十多歲才得以特恩授官。四明袁氏中的袁章、袁方、袁槱也是在大半輩子中一面教書,一面準備考試。袁章五十歲才中進士,袁槱則五十六歲才舉特奏名進士。知識成為士人的謀生工具,各有專業發展,但在科舉社會中「士人」所從事的是進可攻、退可守的儒業,這樣的身份,使他們可以突破職業樊籬與官民的界限,出入縣衙。而且,由於學識相當、求學背景相同的同鄉、同學交遊結社,相互來往,在基層社會自然形成具有影響力的優勢群體。
中舉人仕的官員更是基層社會的代言人。在眾多舉子競爭中,只有少數資質優異、努力不懈或幸運者,才能中舉人仕,成為官員。在宋代重視文官的政治傳統中,進士出身除了可望晉陞高位外,也獲得社會的尊崇。不過,由於官多職少,要謀求高位,也要面臨許多競爭與挑戰。大多數的官員只能隨宦海浮沉,或在地方擔任基層的親民官、州縣學教授等職,久居下僚。有的官員在此時急流勇退,回到鄉里從事教學及啟迪後學的工作。像開啟四明學風的樓郁,中進士後在家鄉教書三十多年;蘇州士人朱長文中進士後,以疾不仕,回到家鄉從事教學,並與同時退居蘇州的士人崇大年、盧革、徐積等,一齊推動地方文化括動。兩宋之際江西吉州士人王庭珪,及南宋中期金壇人劉宰,也都只短暫任地方官,即因與當道不合,退隱回鄉,從事鄉里教化與救濟活動。
即使是出任高官的士人,晚年也回到鄉里。在官場的激烈競爭中,只有極少數的人,或才能卓越,或因緣際會,才得以平步青雲,獲致高位;即使如此,這些官員也會遇上待闕、丁憂、貶斥,甚至自願辭官或年老致仕,而要回歸鄉里。從元枯起,士人因政見不同,相互攻訐,掀起激烈黨爭,官員或斥或用,變易無常,士大夫難以久居高位,被貶或居鄉,成為常例。南宋以來,先是和戰形勢丕變,主政者更迭不已,等到秦檜主和專權,大肆排斥異己,異議者相繼被貶或罷歸鄉里,像張浚、趙鼎被貶,受到牽連而貶謫歸鄉的官員為數頗多。孝宗即位後,獨斷朝政,宰職難得久任,旋即外放或罷歸。可以說從北宋晚期到南宋中葉這一段相當長的時期,政局變動頻繁,官員除極少數人外,難以長期秉政。況且南宋以來,官多闕少的問題愈益嚴重,待闕的官員愈來愈多,而且年限更為延長,使得高官或名宦賦閑在家的現象相當普遍。史浩即說「賢大夫從官者,居官之日少,退閑之日多」。像史浩、汪大猷、樓鑰、朱熹、呂祖謙、袁燮等名臣,都曾長期鄉居。退出朝政,雖不免難伸壯志,但他們擁有高官、名士的威望,在家鄉仍是地方上領袖一方的耆老,主導或推動地方事務;而且鄉賢的身份與仕宦的經驗,既是朝廷了解吏治、掌握輿情的重要管道,也是地方官徵詢政務的重要對象。這樣的身份,使他們在鄉里,仍然能擁有一言九鼎的分量。
鄉居的官員或在鄉謀生的士人,都是地方的菁英群體。他們有著共同的成長環境,舉業是共同追求的目標;因鄉誼、同學等關係,交流互動頻繁,在受教育的過程中,不但獲得知識與文化,有利於舉業的競爭,而且這一學習知識的氛圍,使他們彼此對身為「士人」的身份有所認同,並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他們雖然在科舉上際遇不同,在仕途上榮枯有別;但對鄉里的共同關懷,使他們彼此聯繫,互相援引,而且習於以鄉里事務為話題。一旦辭官回鄉,鄉里成為他們生活的中心,以彼此認同的身份、共同的文化為基礎,不敘年齒、窮達,結成一個群體,以詩文結社,相互游賞酬唱。更重要的,他們是地方的表率,在推動文藝活動之外,還負有教化的責任,於是,他們或以個人或藉群體的力量,從事慈善救濟、公共建設,推動公益活動或排紛解難,成為鄉里長者。史浩、汪大猷、樓鑰等人,先後在家鄉組織詩社、推動修建學校、鄉曲義莊、鄉飲酒禮等公共建設和社會公益文化活動,為四明作出重要貢獻。其中像社倉、義役、鄉曲義莊等社會救助活動,不僅由士人出面組織,而且有規章與制度性的管理,以及長期的運作,成為地域性的互助團體。這種經由士人間的合作所形成的地方意識,超越個人與家族,其所發揮濟世理念的群體意識,正是南宋基層社會的一大特色。
南宋時代鄉居士人、官員乃至富人,關懷鄉里,除出錢出力,共同推動地方官學乃至書院的興建外,更積極與地方長官合作,爭取書院賜額。書院獲得朝廷賜額,表示官方承認其地位,是地方的一項榮譽。宋代書院雖盛,但除北宋初年嵩陽、嶽麓、石鼓等書院獲朝廷賜額外,鮮見賜額之事。直到朱熹興建白鹿洞書院,獲得朝廷賜額、賜書之後,書院申請賜額成為地方要事。不過,在寧宗之前,宋廷賜額不多,如清湘書院前後費時數十年,到寶慶元年(1224)才獲得賜額。理宗一朝書院趨於普遍,賜額數量也加多,其後更將賜額變成榮寵大臣的一種方式。從爭取書院賜額的過程中,更能顯示地方菁英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
地方權勢之家對基層社會的影響,也表現在祠廟制度上。祠廟制度,是由朝廷透過嚴密的審查程序,利用廟神的靈驗,給予賜額、賜號,列入祀典。除了收攬人心之外,也是朝廷利用宗教,將中央的權威延伸到基層,積極介入地方社會,確立中央對地方末端控制的一項政策。據學者研究,唐、五代對祠廟的賜額、賜號並不多,民間祠廟尚得不到朝廷的正式認同。宋神宗以後,祠廟制度有進一步發展,至徽宗時期祠廟賜額的數量激增。徽宗朝祠廟賜封賜額增多的原因之一,顯然與地方秩序有關。當宋金聯盟滅遼,進而爆發戰爭時,境內又因花石綱引發江浙地區變亂,在官府無力平定亂事的情況下,地方大族起而組織自衛武力,借著神力凝聚人心,抗拒入侵者,穩定了地方秩序。於是地方豪強乃以神靈庇佑地方有功,通過州縣向朝廷請求賜封,藉以保持或提高家族在地方上的影響力。因此徽宗一朝,祠廟賜額數量的加多,既有朝廷增強對地方控制的用意,也體現了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滋長的聲勢。
此後南宋在廟宇興建與祠廟賜額的過程中,地方官和地方人士共同完成是主要形式,豪民巨族的作用尤其重要。地方家族在基層社會的宗教活動中,不僅角色重要,而且具有高度的延續性。像福建莆田方氏家族自神宗元豐六年(1083)以來,特別是南宋時期,在祥應廟的賜額和廟宇重修上一直居於主導者地位。其他地方大族在南宋推動建廟與申請賜額上的貢獻,韓森教授(Valerie Hansen)已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不擬贅述。除民間神祠外,也有地方豪族為自己祖先立廟並向朝廷爭取廟額,嘉定二年,鄞縣人湯建中等地方人士,向宋廷請賜予政和年間廢湖為田的樓異祠為豐惠廟,此事顯然與其孫樓鑰的角色有關。理宗紹定年間,程珌辭官回休寧後,在家族中倡議買地立廟,祭祀程氏先祖程靈洗,並以保障鄉里有功向朝廷申請賜額,獲得「忠壯」的廟額。
從地方大族為民間神祠或家族祖先立廟,爭取賜額、賜號,可以看到民間信仰在基層社會具有高度的延續性,而地方大族則在籌措經費、組織信眾、興建廟宇、舉辦廟會、申請賜額等活動中,主導推動,活動頻繁;反之,對於官方祀典的神靈,其參與程度則有衰微之勢。這種現象也說明地方勢力借著爭取本地祠神信仰合法性的同時,發揮他們在地方的影響力。
鄉居官員、士人等地方鄉賢,在基層社會既有積极參与建設、教化的活動,也有憑藉威望、權勢,勾結官員,唆使胥吏,侵奪官府或民眾財物,為禍鄉里的現象。這種例子在宋代典籍中頗多。如孝宗一朝曾任次相的大臣洪适在告老返鄉後也曾侵佔墓地,闢作園圃,以致遭人控訴;他甚至謀圖將城旁的州學舊址作為園圃,遭到知州王十朋的拒絕。淳熙二年,
觀文殿學士錢端禮也被檢舉「居台州,挾持威勢,騷擾一郡,營治私第,凡竹木皆自取於民」。朱熹記錄他在南康軍任滿前,處罰違法士人及胥吏包庇的案件時,有人告訴他犯者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袁采也記載地方豪強違法亂紀的事例,說:「居鄉曲間,或有顯貴之家,以州縣觀望而凌人者,又有高資之家,以賄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勢之時,州縣不能誰何。」這些人在鄉里把持短長、妄有論訟,或結集兇惡,強奪財物,侵佔田產,州縣不敢治罪。他對這種情況深惡痛絕,卻沒有辦法,認為不必窮治,只好期待報應。到寧宗時期,平江府崑山縣所轄的地區仍見豪民怙資憑強,輕死犯法,或慢令縣政,致使「役次難差」,形成治安死角。嘉定十年宋廷分創嘉定縣以後,在官府努力下,情況才獲得改善。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許多法律訴訟的勢力,都為地方豪右武斷鄉曲所致,是基層吏治紛擾的所在。
地方大族倚仗權勢甚至也干預地方政務。像蘇州地區聚居許多衣冠僑寓的士人官員,習於干請,被認為是地方難治的根源,因此,鄉居高官「不入州縣」或「不造官府」,還特別受到表揚。
總之,在傳統社會中,鄉居官員、士人或富豪,由於角色扮演的差異,形象有別。有的被鄉里或官府視為排難解紛的長者,有的則被當作武斷鄉曲的豪橫。這種看似對立的類型與評價,其實都顯示他們在基層社會擁有政治權力、人際網路、經濟資本和教育文化資源,既協助官府,也代表地方,擴充自身的利益。因此,既可在不同的場域看到他們的身影,也可以從不同立場,對他們有不同的評價。他們領導或參與地方事務,成為基層社會的意見領袖,是勢所必然的。在宋代,由於財政中央化日益加強,使地方權勢之家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宋代財政中央化發展到極端,卻造成地方財力的不足,地方官難以推動地方建設,加上宋廷對地方官員迴避和輪調製度的實施,不僅擴大胥吏在基層政治運作的影響力,也讓代表地方勢力的社會菁英,得以藉由推動公益活動、公共建設乃至爭取寺廟學校賜額等機會,介入地方事務,發揮影響力。這些制度與運作的發展,說明宋朝在推動中央集權的過程中,由於內外情勢的轉變,使原有的規劃發生變化。到南宋,以地方菁英為主的地方勢力,逐漸彰顯其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
四 結 論
唐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重要轉型時期.從政治社會的互動情況,我們看到趙宋君臣鑒於前朝的教訓,運用各種方式,建立有利於中央與皇權的統治體制.一方面,將鄉里虛級化,使縣成為行政基層單位,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員出任親民官,負責催稅勸率、民訟刑禁等政務,使中央的政令得以貫徹。另一方面,為了加強中央統治力,在縣一級設置巡檢、土兵、縣尉、弓手等基層武力,及藉由職役的負擔,將有財力的百姓納入吏職;使縣成為宋廷深入基層社會的基點。這種統治方式,其影響之深廣,是以往朝代無法比擬的。此外,宋廷在推行重文政策的同時,也強化忠君思想,藉由科舉考試,拔擢了大量士人擔任官僚,成為伸張皇權、貫徹國家意識的利器。不過,到北宋中期以後,由於境內治安問題與社會秩序日趨嚴重,而國防軍備仍不能鬆懈,正規軍既無法兼顧地方治安,於是由當地人維持地方秩序的現象就愈趨明顯、重要。而自慶曆、熙寧以來教育日益普及,讀書識字的士人日益增多,使得士人與官僚,逐漸形成地方上的菁英群體;商業活動的發達,也造就了許多創業有成的富人。地方富豪、士人、官僚乃至胥吏,形成基層社會的優勢群體,在地方事務與建設中,逐漸扮演重要的角色。
宋朝的財稅制度配合集權體制,明顯呈現中央化的趨勢.到徽宗時期,由於朝廷推動各項耗費巨大的事務,需財孔急,急切地向地方徵收財稅,不僅使財政中央化的情況十分明顯,也造成過度役使民力的現象,引發方臘等規模大小不一的民亂。在變亂中,地方豪族藉助神力,凝聚人心,穩定基層社會秩序。藉機向中央爭取寺廟賜額、賜號。另一方面,由當地人為土兵、弓手,擔任基層武力的體制也告確定,人數增多。這些現象,都說明宋初設計要強化中央權威的各種措施與制度,隨環境的變化而逐步增強,到徽宗一朝,在形式上可以說是中央化最強的時候。然而,這個時期也正是基層社會轉變之時。長期醞釀、蓄積、培養出以士人為代表的地方菁英,與財富雄厚的富豪、熟悉業務的胥吏等所形成的地方勢力,在地方財政窘困的時候,出錢又出力,協助官府推動地方建設及推行教化的工作,在國家權力向基層延伸的時候,出面協調與配合,使基層政治順利運作.地方勢力既適時地提供了財力與人力資源,填補了州縣政府的不足,在基層社會中自然成為具有舉足輕重作用的群體。
南宋時代,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更為明顯。宋廷南遷以後,憑藉東南半壁江山,長期與強敵相抗,地方亂事增多,社會治安及法律經濟等問題層出不窮,困擾地方政府;朝廷財政支出不斷膨脹,只得利用各種名目加強徵收,造成地方政府徵稅的壓力與財政的窘困。這些現象都使得地方官員對地方的依賴加深.地方治安既是由當地人所組成的弓手、土兵來維護,地方事務也要借重擔任職役的吏員來執行,而且業務日趨專精,胥吏取代職役,成為在基層社會介於官民之間實際操持業務的群體。此外,地方建設和地方教化更需要仰賴以鄉居官員、士人和富人所形成的權勢之家,共同協助,於是地方上出現以個人或透過家族間組成不同形式的群體,在書院、貢院等地方公共建設和鄉曲義莊、社會救濟等公益活動,配合官府活動貢獻心力,乃至主導具地方色彩的詩社及鄉飲酒禮等文化活動,並共同爭取書院、寺廟的賜額及舉辦宗教活動.地方權勢之家與朝廷命官的州縣長官,共同合作,相互交流,一齊推動地方政務,成為基層社會政治運作與人際網路的基礎。
因此可以說,宋朝建立之後,是中央透過政治的變革,向基層伸展了統治力。但徽宗以後,政局的驟變與社會環境的變遷,為地方菁英與豪右所組成的基層力量,在維持社會秩序上創造了發展的機會。南宋時期更基於長期面臨和戰的困局,在軍政、財政和政治上既需要仰賴地方,於是一方面修正強幹弱枝政策,對地方釋放部分權力;而另一方面縣一級的基層官員,在推動政務與建設上也要藉助地方的力量,因此地方豪強與菁英一地方官員一基層武力與胥吏三股勢力,基本上構成了基層社會的三個支柱,彼此合作,互相依存;也形成某種程度的競爭與緊張關係。此一現象為後來的朝代所繼承,成為中國基層政治社會的主要圖像。因此,從基層政治運作及社會關係發展的角度看來,中國社會在唐宋之交與兩宋之際都有轉變,到南宋有進一步的發展,成為明清以來中國基層社會的雛形。
地方社會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基礎。宋以前的中國歷史,同樣存在著代表國家政治力的中央王朝與代表地方社會力的地方勢力;彼此的關係,隨著政治社會的變化而有不同的發展與互動.地方勢力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一直以不同的面貌存在著,只不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與中央的互動和影響有別,呈現的方式與代表有所不同而已.例如唐代的藩鎮割據時,鎮將把持地方,鎮將就被視為與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勢力。宋代由朝廷設置弓手、土兵,隸屬於縣尉、巡檢,縣這一級就被當成中央集權的象徵.其實,基層社會仍有許多延續性的事務,只是宋廷透過制度的設計和實際政治的運作,伸展政治力於基層的行政區域時,與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出現以知識為謀生的士人群體,以及憑藉財力豪勇的地方豪強,所交織形成的社會力,在縣這一行政地區,碰撞交流,形成新的互動關係。到了南宋,因著士人群體形成基層社會的主軸,而出現政治力與社會力共治的形態。
在這一新的關係中,士人的身份與角色是很關鍵的。擁有知識的士人跨越了職業的界限,成為宋朝社會的主流價值,受到政治的寬容、社會的尊崇。宋廷重文並以科舉取士,任之為官僚,讀書中舉成為個人與家庭發展的重要目標,知識也成為新經濟發展中謀生的利器。在科舉文化的政治體制下,蘊育了大批兼具天下觀念與關懷鄉土雙重性格的士大夫,到南宋,成為在社會上極有影響力,而且彼此認同感很強的龐大群體。中舉為官的士人到外地出任親民官,成為伸張朝廷政治權力的代表。但限於制度結構與現實環境,地方官員需要仰賴地方權勢之家的協助,才能有效伸張統治權,於是產生了社會力量在所謂「中央集權」制度中得以發揮空間的契機。於此,未仕或鄉居士人的角色便更顯重要,這些士人憑藉經濟力或社會聲望,協助推行地方教化與推動地方建設,更由於他們超越個人與家族的範疇,集體合作,共同規劃、執行如社倉、義役、鄉曲義莊等長期性的社會互助組織,塑造具有小區意識的文化模式,成為南宋時代基層社會的一大特色。士人作為基層社會的意見領袖,和擁有實力的豪強與實務經驗的胥吏,共同構成基層社會的勢力,在不同時期、對不同事務,以不同立場,扮演不同角色,在實際運作中形成政治力與社會力或疏或密、或順或逆的互動關係。以至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與問題,看到由北宋到南宋以縣為主的基層社會,出現政治力與社會力之間多樣性的動態發展。但呈現更多的,仍是彼此相互依存、共同合作的景象,正是士人群體在其中發揮影響力的結果。這一態勢不僅是觀察宋代中央與地方關係互動的重要視角,也可以由此一線索,進一步探索中國近世以降基層社會發展的狀況。
從基層社會的角度,我們固然看到鄉居官員、士人、富豪、胥吏共同組成地方勢力的主幹,士人也扮演著主導的角色;但在基層社會實際政治社會運作及影響中,朝廷差遣的親民官——知州、縣令等人,仍是基層政治社會的樞紐。士人出身的身份,使這些官員既擁有社會聲望,又能代表朝廷在地方行使統治權,集行政、司法、警察權於一身,是基層社會權力的泉源;在社會秩序、司法治安到文化教育等各層面,親民官都是政令的發號者和政策的主導者。即使最具民間色彩的鄉曲義莊和社倉,縣府都扮演著督導和善後的作用。因此,我們在看到南宋以降以士人縉紳為代表的地方勢力在鄉里各種事務中發揮作用的同時,不要忽視地方行政長官——知縣的重要性。即使由於他們個人的賢愚、貪廉之別,對地方吏治造成極大的差異,而有截然不同的評價。
轉自:新保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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