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訴訟基本情況介紹
2017年4月8日,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東北製藥」)披露了原告北京華德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訴公司作為第一被告、烏海市海南區雙清農牧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第二被告的合同糾紛訴訟進展公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公告2017-031。
由於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內民終20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公告2018-006。
公司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並進行了書面審理。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1950號裁定:認為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各方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華德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烏海市海南區雙清農牧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原審第三人:東葯烏海化工有限公司
(二)有關糾紛的起因
再審申請人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華德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烏海市海南區雙清農牧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審第三人東葯烏海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內民終200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1950號裁定:認為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如下:
1、關於原審認定東北製藥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構成違約是否存在錯誤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原審認定亦無不當。故東北製藥有關原審認定其違約事實錯誤的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關於原審判令解除《合作協議書》是否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東北製藥有關原審判令解除《合作協議書》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3、關於東北製藥再審申請提交的新的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東北製藥提交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關於東北製藥存在違約的事實認定,東北製藥的此項再審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其他說明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暫無影響。
特此公告。
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