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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內律事 │ 紀凌塵開啟戰鬥模式,第一步從訴訟開始(第6期)

圈內律事 │ 紀凌塵開啟戰鬥模式,第一步從訴訟開始(第6期)

關注影視人、圈內事,《影視圈》獨家特約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圈內律事」版塊,每周一期,用法律人視角解讀圈內熱點事件。

文∣ 王菲 郭亞亞

編輯∣影視圈

7月31日,闞清子在微博上公開與紀凌塵分手信息,並寫道:沒出軌、沒捉姦、沒合約、真分手。謝謝大家關心。紀凌塵立刻轉發並回應:你喜歡大海,我愛過你。

圈內律事 │ 紀凌塵開啟戰鬥模式,第一步從訴訟開始(第6期)

兩人分手得到當事人石錘。雖然情侶關係走向終結,但也算是好聚好散。奈何,吃瓜群眾入戲太深,紀凌塵這一條微博下面竟然有高達70萬條的網友評論,並大多是為闞清子打抱不平。很多網友甚至出言不遜,更有部分網友公開聲討紀凌塵出軌模特王藝,是名副其實的渣男,導致紀凌塵不堪其擾,最終難以忍受網路暴力,而選擇訴諸法律。

8月20日,紀凌塵委託某律師事務所代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獲得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其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在微博上曬出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圖片。

圈內律事 │ 紀凌塵開啟戰鬥模式,第一步從訴訟開始(第6期)

其實,這不是明星第一次遭受網路暴力,之前爆出楊紫和秦俊傑分手,張雪迎無辜躺槍,被指是插足兩人關係的「小三」,遭到網友漫天嘲罵和詆毀,張雪迎工作室不得不發出聲明以示警告,拒絕網路暴力。

圈內律事 │ 紀凌塵開啟戰鬥模式,第一步從訴訟開始(第6期)

很多人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就應該像范爺所說的那樣:「我能經得住多大詆毀,就能擔得起多少讚美」,對別人關於自己的評價無所畏懼,對於老百姓的指責照單全收,再難聽的話,再荒謬的事兒都可以默默承受。如今,很多明星開始拒絕被潑髒水,並勇敢說不,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楊洋作為當紅炸子雞,曾在2016年遭遇黑粉的漫天黑,一個微博名為「顧年時」的網友在微博發布題為「楊洋、楊洋團隊及楊洋粉絲做的極品事情」的長文,文中提及楊洋撒謊、濫用替身、不尊重前輩、文盲、遲到不敬業、人品堪憂等信息。楊洋團隊因其誹謗將之告上法庭,並判處「顧年時」5萬元的罰款和向楊洋公開賠禮道歉的法律處罰。

一系列明星維權的事件告訴吃瓜網友,網上誹謗有風險,鍵盤之下有禁忌,發言需謹慎。

那麼,關於網路暴力,我們看看律師怎麼說:

Q:影視圈雜誌

A:京都律師事務所 王菲

Q: 法律上如何界定網路暴力?

A :網路暴力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所以沒有法律上的界定標準。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我們認為利用互聯網以侮辱、誹謗等形式侵害公民前述權利的行為,屬於典型的網路暴力。

Q: 紀凌塵委託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圖片,具有何種法律約束?

A : 訴訟收費專用票據是訴訟程序常見的一個票據類型,從訴訟程序上來講代表法院已接收當事人發起的立案材料,該材料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案件進入等待排期審理的階段。

結合此次事件,發布出法院票據可以起到一定積極作用:

告知廣大網友,已訴至法院,對自己的權利和維護權利的決心進行明示,對潛在的侵權者或者盲目跟風的群眾起到警示的作用,減少社會不良影響。

對於攻擊行為人,如果聲明發布後仍繼續對權利人權益和聲明置若罔聞,推動事態升級,在訴訟程序中,可以將聲明及攻擊行為人後續行為表現結合做為其惡意程度的證明,有可能加重行為人法律責任承擔。

Q: 法院訴訟和法律聲明有何區別?

A : 「法律聲明」一般針對不特定的主體,是一種單方面可以作出的行為 ( 圈內律事 │ 明星們常發的律師函究竟有什麼用?)發起訴訟需要有明確的相對方主體,明確的訴訟請求,並且需要符合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案由、管轄、立案等程序法規範,審理中想要得到勝訴的判決,還需要在實體和程序上提供支持己方事實與理由的依據。

Q: 針對紀凌塵被網友攻擊而提起訴訟事件,這些被告的網友可能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A :根據攻擊內容不同,形式不同,原告訴訟請求及證明事實與理由的證據情況不同,被訴網友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亦不同。

一般來說名譽權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最高院司法解釋也有規範,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我們注意到網友攻擊中有很多沒有實質內容,只是重複的以貶損性辭彙發泄情緒,此類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若造成嚴重後果,有可能構成侮辱罪。

Q: 明星遭遇的哪些流言算是誹謗,如果明星否定後又被爆出確有其事,又該如何評鑒此事?

A : 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落入刑法規制。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要包括三種行為方式:

(1)捏造並散布

(2)篡改並散布

(3)明知是捏造而散布

利用互聯網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如果實施網路暴力的網友,經查實,屬於上述故意捏造事實散布的言論,並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誹謗罪。有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網路傳播明星個人信息的情形,首先要遵守一個原則,即明星也是有隱私權的,所以即便所公布的明星個人情況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涉及侵犯明星的隱私權。事涉個人隱私的信息,明星沒有義務公示給公眾。關於明星的流言,要視流言性質,內容信息與公眾或第三人利益的關聯程度,來判斷明星是否有義務傳達真實的信息給公眾,進而才能討論明星的否認是否恰當,否認後又被查實是否擔責。

Q: 明星因為緋聞而導致所代言的商品和相關商業活動被終止合約,那麼證明言論是誹謗後,該損失是否需要誹謗者承擔?

A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誹謗行為與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且損失全部由誹謗行為造成,誹謗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期律師

圈內律事 │ 紀凌塵開啟戰鬥模式,第一步從訴訟開始(第6期)

王菲

追求融匯貫通的法律人,四兩撥千斤的踐行者。喜歡打磨首飾燒制陶藝,致力於把案子辦成經典,把日子過成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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