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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金融創新應該設有邊界

證券時報記者 吳少龍

近年來,很多一般商品和服務行業都玩起了金融創新。特別是在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資本介入的速度之快,超出了市場的預期。

在金融創新背景下,大量新產品、新平台不斷推出。但眾所周知,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通過金融產品、組織、制度和技術創新,可以提升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為實體經濟發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如果金融創新脫離了實體經濟內在需要,規避監管,盲目擴張,大搞資金體內循環和脫實向虛,則容易引發金融風險,最終阻礙實體經濟的發展。

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被市場熱議的長租公寓。中介機構對長租公寓實施金融創新,將簡單的租金變成複雜的貸款。在這種模式下,杭州一家長租公寓平台因挪用租房貸款,導致資金鏈斷裂,運營商人去樓空,4000租戶面臨押金租金的損失。這一事件引發市場極大的關注。

暫且不論長租公寓模式的對錯,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一些行業出現了這麼一種不好的現象,就是通過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棄實趨虛、棄簡趨繁、棄善趨惡,似乎金融創新越複雜就代表著本事越高,越是尖端金融,甚至不少企業出現動機不純的情況。

筆者認為,金融創新應該要設置邊界。金融的本質是資金融通,通過資金使用權的讓渡,最終實現保值增值。但是,金融創新必須將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如果金融創新變成投機者競相追逐高額回報的工具,同時對這些創新又沒有及時和有效的監督,那麼金融過度創新也就走到了它的最後邊界。

那麼在金融創新的同時又該如何防範風險呢?

首先,金融創新必須立足於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不能讓資金脫實向虛。近些年來,一些打著創新旗號的金融機構先後出現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這些所謂的金融創新脫離實體經濟,僅僅是資金的自我循環、自我膨脹。

其次,平衡好金融監管與創新發展的關係。金融監管必須在鼓勵有效創新和防範過度創新間尋求合理平衡。

最後,要明確金融創新產品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種類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在滿足不同階層、不同消費者個性化需求的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挑選產品的難度,一些欺詐性、不公平的條款掩蓋了相關機構的義務。因此,金融創新必須明晰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維護市場的安全和秩序,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引導金融創新去虛向實、去惡向善。

(吳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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