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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迎降價潮!貴州再降電價,寧夏第三次降電價,吉林第四次降電價

北極星售電網獲悉,貴州省發改委日前發布了《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降低貴州省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4.46分錢。其中不滿1千伏降低每千瓦時4.53分錢,10千伏降低4.43分錢,20千伏降低4.38分錢,35千伏降低4.33分錢。

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從每千瓦時0.3分錢調整為0.23分錢。

將現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大工業用電」兩類歸併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分單一制和兩部制電價。

繼吉林、陝西、河南、廣西、甘肅、重慶接連發布第三批次降電價通知後,寧夏自治區日前也發布了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文件。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寧夏自治區銷售電價中「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的「單一制」電價每千瓦時下降1.68分(含稅)。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下降至0.225分/千瓦時。

另外吉林物價局於近日公布了第四次降電價通知,降低吉林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的目錄電價和輸配電價每千瓦時4.78分錢,躉售電價相應調整。

原文如下:

貴州:

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黔發改價格〔2018〕1044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貴安新區經濟發展局,仁懷市、威寧縣發展改革局,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10%的要求,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053號)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4.46分錢。其中不滿1千伏降低每千瓦時4.53分錢,10千伏降低4.43分錢,20千伏降低4.38分錢,35千伏降低4.33分錢。調整後的銷售電價表詳見附件。

二、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從每千瓦時0.3分錢調整為0.23分錢。

三、將現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大工業用電」兩類歸併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分單一制和兩部制電價。

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用戶,可選擇執行兩部制電價,也可選擇執行單一制電價。選擇執行兩部制電價的,由用戶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電網企業申請辦理,並自申請後的下一計費周期執行,基本電費計收方式按《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有關問題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17﹞343號)等規定執行。單一制和兩部制變更周期不得少於三個月。用戶未提出申請的,繼續執行單一制電價。

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原「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用戶繼續執行單一制電價。

原「大工業用電」類別用戶繼續執行兩部制電價。

四、以上政策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因抄表周期時間不對應的用戶7月1日後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後電價的天數確定。

五、各地要繼續加強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電價,通過召開電價宣講會、提醒告誡會等方式,將國家和省明確的清理轉供電環節收費的政策目標、實施路徑等通知到所有轉供電主體和轉供電用戶,以利執行、知曉和監督。轉供電主體要按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繳納的電費由所有轉供電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調整紅利,特別是降低一般工商業銷售目錄電價10%的電價空間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鼓勵轉供電用戶通過各地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網上信訪等多種渠道,舉報轉供電主體違規加價行為。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與有關部門加強配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監管,確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項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實。要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對於轉供電主體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建立相關主體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將違法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示。要於2018年12月底前將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特別是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情況報告我委。

七、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級供電局要嚴格按照本文所規定的價格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國家規定的電價水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電價結算工作,在下一電費結算周期時進行清算;要積極主動配合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清理規範本地區轉供電環節收費具體工作,確保國家各項電價政策落實到位。

八、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1.貴州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2.2016年-2018年貴州電網輸配電價表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8月24日

註:1、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中的農業排灌用電外,均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23分錢。

2、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其中居民生活用電為0.42分錢,其他各類用電為0.47分錢。

3、上表所列價格,除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錢和地方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05分錢。

4、抗災救災用電按上表所列相應分類電價降低2分錢執行。

寧夏:

自治區物價局關於降低我區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寧價商發﹝2018﹞20號

各市、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報告》關於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下降10%的目標要求,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053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區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將我區銷售電價中「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的「單一制」電價每千瓦時下降1.68分(含稅)。(下降後電價詳見附件)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下降至0.225分/千瓦時。

三、請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按時執行,向用戶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監督執行工作,確保降價措施執行到位,轉供電主體能夠將降價水平同步傳導到終端用戶。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件:1.寧夏電網銷售電價表

2.寧夏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

3.寧夏電網輸配電價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吉林:

關於第四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吉省價格〔2018〕157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物價局(發展改革委、局)、價格監督檢查局,國網省電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電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部署和有關要求,經請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決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的目錄電價和輸配電價每千瓦時4.78分錢,躉售電價相應調整。(分電壓等級電價標準詳見附件)

二、以上電價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主動服務企業,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附件:1.吉林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2.吉林省電網躉售電價表

3.2017-2019年吉林電網輸配電價表

吉林省物價局

2018年8月24日

註:1.上表所列價格,均含農網還貸資金2分錢,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23分錢。

2.農業排灌、抗災救災用電,按上表所列相應分類電價降低2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

3.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49分錢。

4.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電0.1分錢,其餘各類用電1.9分錢。

5.大工業用電、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農業生產用電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6.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範圍為吉林省境內「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第一檔為年用電量2040度以內(月用電量170度以內),保持現行電價水平不變,為每度0.525元;第二檔為年用電2041—3120度之間的電量(月用電量171—260度之間電量),電價水平每度提高0.05元,為每度0.575元;第三檔為年用電量3121度(月用電量261度)及以上,電價水平每度提高0.30元,為每度0.825元。

註:1.上表所列價格,均含農網還貸資金2分錢,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23分錢。

2.農業排灌、抗災救災用電,按上表所列相應分類電價降低2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

3.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49分錢。

4.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電0.1分錢,其餘各類用電1.9分錢。

5.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對其所屬全資農電公司不適用此表。

註:1、表中電價含增值稅、線損及交叉補貼,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輸配電價水平按上表執行,並按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體徵收標準以現行目錄銷售電價表中徵收標準為準。其他電力用戶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3、2017-2019年國網吉林省電力公司綜合線損率按7.50%計算,實際運行中線損率超過7.50 %帶來的風險由國網吉林省電力公司承擔,低於7.50%的收益由國網吉林省電力公司和用戶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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