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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離婚冷靜期擬寫入民法典,民法草案新規來了!

8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擬規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外,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各分編草案還做出多項重要修改,草案共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部分,共1034條。

除了「離婚冷靜期」,草案還有以下要點:

一、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三、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增設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四、家暴等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請求賠償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新增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五、對性騷擾作出規定

對於禁止性騷擾問題,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六、首提「居住權」

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七、已有1名子女的收養人可收養子女

草案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的除外);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草案還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除外。

特別聲明 |以上消息參考自新華網、中國新聞網、中國婦女報、新京報、澎湃新聞等媒體報道,以上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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