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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增加「離婚冷靜期」規定 偽造證件登記結婚無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李可愚 每日經濟新聞編輯 陳星

圖片來源:攝圖網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包括六編,有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民法典出台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被替代,不再保留。

而在此次提請審議的婚姻家庭編草案中,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記者在現場了解到,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於婚姻無效的情形作出了進一步的規範。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記者還注意到,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婚姻家庭編草案,還增加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此外,婚姻家庭編草案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而在各界關心的夫妻債務問題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中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會上表示,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承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近年來引發了較大爭議,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目前看來,司法解釋基本平息了爭議和熱點。因新司法解釋剛出台實施不久,尚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相關規定。草案目前對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未作實質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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