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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萬周轉融貸款1天內得而復失致項目停產、員工停薪 公司狀告江南農商行違規抹賬

「我本來很信任江南農商行,華輝公司大約2014年開始從江南農商行貸款,都是準時還款,而且從來沒向其他銀行貸過款。」8月26日,常州華輝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下稱「華輝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王志華如此告訴《華夏時報》記者,「但是因江南農商行在2016年的一次轉貸過程中私自違法抹賬篡改我公司賬目,導致公司徵信、信譽受到嚴重傷害,項目停產,員工工資無法兌現。」他說。

8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公告稱,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南農商行」)常州新北支行被罰30萬,周亞東和吉平因負有直接責任而遭警告,並分別被罰5萬元。

對此,王志華認為此次處罰就是因為江南農商行和華輝公司之間的糾紛所致,常州銀監分局2017年已經進行了調查,王志華還在今年8月份向常州銀監分局相關負責人發去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書》。

為核實周亞東和吉平在江南農商行的任職以及「抹賬」的說法,記者於8月27日分别致電江南農商行總行和常州新北支行,他們回復記者稱「目前就新北支行被處罰一事不接受媒體採訪」。

被處罰因違規抹賬?

根據處罰公告,由於江南農商行常州市新北支行因未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並有效識別風險;未能嚴格執行會計準則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常州銀監分局於2018年7月27日對江南農商行常州市新北支行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7月29日,因江南農商行常州新北支行員工周亞東、吉平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常州銀監分局對周亞東、吉平均作出「警告,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我覺得這次新北支行此次被處罰,就是因為之前新北區支行管理的百丈支行(現名為龍成支行)的抹賬行為。」王志華表示,「周亞東在2016年5月,也就是抹賬時候是百丈支行行長,現在在新北支行任職,吉平為新北支行副行長。」

對於上述「抹賬」經過,一份2017年10月加蓋常州銀監分局公章的《信訪投訴回復》顯示:經核查,2016年5月13日,根據華輝公司提出的暫無資金歸還2015年發放的500萬元、200萬元貸款,申請使用周轉融資金轉貸的要求,江南農商行與資管公司及華輝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使用周轉融700萬元資金歸還華輝公司在江南農商行常州百丈支行的上述2筆貸款,並重新與華輝公司及保證人簽訂了2016年5月13日的700萬元的最高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江南農商行常州百丈支行有關人員未徵得華輝公司同意,於當晚對700萬元周轉融委託貸款和華輝公司在2016年5月13日的2筆還款500萬元、200萬元單方進行了抹賬處理。

《華夏時報》記者獲得的多份華輝公司銀行賬戶餘額變動簡訊通知以及銀行流水顯示,2015年5月20日和22日,華輝公司分別收到「放貸」500萬元和200萬元;2016年5月13日14:53左右,華輝公司收到委託貸款資金700萬元,而在14:59該賬戶分別轉出500萬元和200萬元,用途為「還本息」,但晚上8點左右銀行簡訊顯示「500萬元普通貸款本金歸還交易已被取消」、「200萬元普通貸款本金歸還交易已被取消」、「700萬元的委託貸款發放交易已取消」,而上述交易的流水明細顯示為「沖賬」。

王志華認為其已經辦理了700萬元委託貸款,用來歸還江南農商行2015年的兩筆貸款,但江南農商行單方面在晚上下班後將交易都取消,造成華輝公司在2016年5月15日和5月20日到期的,總金額700萬元的貸款逾期還款,2016年5月21日,華輝公司發函要求江南農商行百丈支行修正逾期信息和其他錯誤信息。

華輝公司兩次敗訴

不過在江南農商行這邊,已經利用法律手段要求華輝公司還款,而且在一審和重審時提出的還款原因並不相同。

2016年6月26日,江南農商行起草了起訴書,將華輝公司、王志華及其他擔保人告上法庭。2017年7月,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在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未形成借款借據,但借款已實際發放並按照華輝公司的申請用于歸還資管公司的委託貸款,為此判令華輝公司償還江南農商行發放的本金694.78萬元(原700萬元,但華輝公司賬戶內52222.02元已被扣劃還款)及相應利息,王志華等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和江南農商行確實簽訂了新的700萬元最高額保證合同,但是新北區支行與總行審批部沒有協調好,業務員周五快下班才通知我要壓降貸款額度,說只能貸600萬,因此最終江南農商行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向華輝公司發放700萬元貸款,而我當時想到的是,那隻能在委託貸款期限(一個月)內自己想辦法籌資金,來還資管公司的委託貸款了。」王志華表示,「我沒想到江南農商行晚上直接對下午三點左右的交易進行了篡改、取消。」

2017年7月,華輝公司等在一審敗訴後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訴,並向常州銀監分局投訴江南農商行,3個月後,常州銀監分局在上述《信訪投訴回復》中表示,經核查,認定以下事實:(1)2016年5月13日,江南農商行未按規定向華輝金屬發放700萬元貸款;(2)2016年5月13日,江南農商行對華輝金屬周轉融及還款的抹賬處理不符合相關規定。

而常州中院也據此在2017年11月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並發回常州新北區法院重審。

2018年6月,江南農商行提出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華輝公司立即償還債務700萬元,刪除了利息、罰息、擔保人連帶清償責任等訴訟請求,且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中,承認華輝公司已經歸還2015年的貸款,但「江南農商行將總額700萬元的兩筆自有資金匯到華輝公司的存款賬戶,最終為華輝公司償還了其所借的700萬元周轉融資金」,因此要求華輝公司立即歸還債務。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江南農商行未按最高額借款合同規定發放貸款,並在未徵得被告華輝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對華輝公司2016年5月13日的兩筆還款共700萬元和700萬元周轉融委託貸款單方進行了抹賬處理。該抹賬不符合相關規定,但客觀上使資金回到了資管公司賬戶,該本應由華輝公司償還的款項由江南農商行進行了償還,依此,法院判令華輝公司向江南農商行支付欠款700萬元。

「江南農商行一審和重審表述不一,故意虛構事實,涉嫌虛假訴訟。而且通過違規抹賬,並對當事人隱瞞真相,通過虛構債務,造成華輝公司違約未按期還貸的假相,劃扣華輝公司52222.02元以達到非法佔有為目的」,涉嫌詐騙罪。」王志華表示,「目前我們已經向常州市新北公安局報案了,對民事部分我們已經向常州中院提出上訴。」

華輝公司代理律師余超認為,如果華輝公司欠資管公司的錢,理應由資管公司向華輝公司追要,江南農商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使當事人一個月期限的借款一天不到就歸還,破壞了華輝公司的商業目的,其違規抹賬還債的行為侵犯了華輝公司自由處分意志,屬於無權代理,對華輝公司不發生效力。另外,江南農商行對原來擔保人進行起訴的行為還對其他擔保人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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