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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厚」草案拒絕性騷擾:用人單位應制止!

撰文 | 孟亞旭

今天的話題,是關乎每個人的事情。

昨天下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首次亮相的民法典各個分編共有6個,包括:

物權編

合同編

人格權編

婚姻家庭編

繼承編

侵權責任編

當在人民大會堂拿到各分編草案時,它的厚度也讓政知君吃了一驚,足足218頁,堪稱史上最厚的議案。

先來說下背景。

編纂民法典是一項重大立法任務,按照工作安排,將採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先出台民法總則;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台民法典。

現在第一步已經完成了——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

婚姻:冷靜期、騙婚、計劃生育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這次打包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編亮點也不少,先來看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其一,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草案提到,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其二,草案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沈春耀說,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其三,增加了有關騙婚的規定。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

「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住宅:居住權、租賃

說完婚姻家庭,再來看看房子的那些事兒。

其一,增加了「居住權」。

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與現行的物權法相比,修改的一大內容之一便是增加規定了「居住權」——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消滅,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安排有啥用?

「這一制度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其二,電梯貼廣告營利得業主共同決定。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每次下班回家時,在小區的電梯中總能看到很多的電梯廣告,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

草案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除了住房子,還有租房子。

與現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編草案加大了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租賃期間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沈春耀說,此舉意在落實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出行:無償搭乘、掛靠車輛

除了住,還有行。

接下來再看一下侵權責任編。

草案明確了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草案明確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

同時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除了以上問題,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

為了既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尊嚴:性騷擾、器官捐獻

「2016年6月在向黨中央彙報民法典編纂工作時,提出民法典各分編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現在亮相的分編共6個,除上述5個外,還新增了人格權編。

沈春耀說,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政知君注意到,在這一編中對以下權利都進行了規定: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姓名權和名稱權

肖像權

名譽權和榮譽權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除本編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政知君僅點兩例。

其一,對性騷擾問題,草案作了專門規定。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其二,對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的問題,草案也有涉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欺詐、脅迫自然人捐獻。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器官、人體組織、遺體。

有關科研機構等開發新葯或者發展新的治療方法,需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的,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後,還應當向接受試驗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損害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隨時撤銷該同意。

沈春耀說,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係,草案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校對 | 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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