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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非法集資 做到「三看」 防範非法集資 記住六「不」

識別非法集資做到「三看」

一看回報率

要看是否以高收益為誘餌。如果所承諾的收益率大幅超過同期社會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

二看範圍

要看是不是針對社會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一對一,還是一對多,如果是一對多就有可能屬於非法集資。

三看資金流向

要看籌集資金為誰所用,如果是自己佔用,就屬於非法集資。

防範非法集資記住六「不」

高息誘餌不動心

每當遇上諸如此類「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千萬得悠著點兒,更不能因為看到別人發了財眼紅,抵擋不住誘惑肓目跟風。

老闆實力不崇拜

有些老闆花巨資做廣告、買頭銜、搞宣傳、用光鮮的「企業形象」忽悠和迷惑群眾。因此不能被某些企業天花亂墜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資中,某些政府官員的參與或者假借官員名義、編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盅惑眾。因此人們要切記:官員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員參與並不等於就是正規融資活動。

合法吸儲不大意

銀行、郵政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往往讓人深信不疑,極有可能給個別心術不正者可乘之機。存款應該到銀行、郵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款的憑證,而不要輕易交給個人。

熟人熱心不輕信

非法集資大都藉助於傳銷手段,多是經親戚、朋友、熟人介紹、推銷,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礙於面子也不便推辭,這種方式更容易在民間滲透,危害也更廣。因此面對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銷,得多長個心眼。

違規吸儲不參與

面對非法集資,為民既要不信「非」更不要參與。我們不但要自己遠離非法集資,而且要以一個公民的良知和責任,自覺抵制、積極舉報這一禍國殃民的非法行徑。

拒絕高利誘惑 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凡涉嫌非法集資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損失自行承擔

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在處理非法集資的債權債務時,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財產後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選擇正規金融機構投資理財

投資有風險,請選擇具有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或經批准允許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投資理財。

投資理財要提高風險意識

廣大投融資者要學法知法守法,提高風險意識。對手段多樣的非法集資行為要善於進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謂投資項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絕高利誘惑,謹防受騙,避免個人財產遭受損失。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承諾高額回報

他們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各種神話,以高息或巨額回報引誘群眾參與投資。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者遭受程度不同的經濟損失。

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編造虛假項目,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虛假宣傳造勢

為了欺騙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著名報刊刊登專訪文章、理財廣告、聚眾演講、僱人散發傳單等方式騙取公眾投資。

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話誘惑社會公眾投資。

根據我國法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不受法律保護。

廣大群眾要學法知法守法,增強風險意識。對手段多樣的非法集資行為要善於進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謂投資項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絕高利誘惑,謹防受騙,避免個人財產遭受損失。

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

1968年1月出生於河南省湯陰縣瓦崗鄉大江窯村農民高某某,初中文化,曾擔任湯陰縣瓦崗鄉信用社協儲員。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間,他以個人名義非法吸收農戶存款155萬元,月利率2.52‰。後又以10‰的月利率貸給其他農戶。

作案手段

1、隱瞞身份吸收存款。高某某原來當過信用社協儲員,與信用社解除合同後群眾並不知情,他隱瞞事實,吸收公眾存款,使很多村民上當受騙。

2、假借郵政儲蓄、信用社憑證騙取信任。為不被村民懷疑,高某某先後從信用社櫃檯拿走存款憑條400餘份,單據一式兩份填好後,一份給農戶,一份自留備查。

案件查處

2007年6月5日,湯陰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高某某拘留,後被檢察院批捕,並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件警示:

廣大農民朋友存款一定要親自到銀行網點辦理,不要圖一時方便由別人代為轉存,不要貪圖高利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任何機構存款。

警惕虛假宣傳造勢

李某案發前為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十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個人或控制企業名義,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餘名不特定個人及10餘家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1億元,支付利息2292萬元。同時,李某又以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實際控制企業為這些巨額債務做擔保,李某借款時聲稱,借款人需要本金可以隨時提取。由於李某在寧波知名度很高,很多人爭相把錢借給他。

吸收存款後,李某2%-7.5%不等的月息,向21名個人非法出借3253萬元,收取利息541萬元;以5%-8%不等月息,向27家企業出借2.2億元,收取利息5780萬元。

作案手段

1、利用「名人效應」增加可信度。李某憑藉「名人」身份,騙取投資人信任,以至於有人主動將錢借給李某。

2、通過虛假宣傳誇大公司實力。李某通過多種手段宣傳擔保公司規模大,實力強,獲得當地政府大力支持。

3、虛假擔保並承諾隨時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每一筆借款都用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實際控制企業做擔保,承諾隨時支取本息。其實,李某借款數額巨大,大大超出擔保能力,一旦資金鏈斷裂,根本無法兌現。

案件查處

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機爆發,向李某借款的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資金鏈斷裂。李某於2008年10月28日到公安局投案。2009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判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案件警示:

1、借款有擔保不等於借出的錢沒有風險。關鍵要看擔保人有無擔保能力,無限度提供擔保,擔保承諾就是一紙空文。

2、投資人借錢給別人,一定要了解債務人底細。

投資者應當謹慎、小心

屠夫出身的張某,在麗水算得上一位能人。他曾擔任麗水區相對富裕的燈塔村黨總支部書記,是麗水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縣麗新龍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鎮名人島置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董事長,市、區兩級人大代表。

他憑藉身上光環,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間,以投資開發水電站、入股房地產等名義,以入股、借款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向不特定社會公眾690人、3家單位非法吸收存款3.35億元,至案發時僅償還了842萬元。

作案手段

1、利用鄉情,向本村村民集資。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間,張某某向燈塔村170名村民集資或借款4938萬元。

2、擴大範圍,向個人和單位集資。張某以投資公司的名義,用房產、店鋪及其他資產作抵押、擔保,向不特定公眾49人、單位3家吸收存款,共計1.94億餘元。

3、輸送利益,向銀行員工集資。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間,張某向浙江市某農村合作銀行的47名員工及家屬吸收存款614.5萬元。

4、公開設點,向社會公眾集資。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通過設立集資點,向社會公眾424人吸收存款8529萬元。

案件查處

2006年5月8日,張某某被麗水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07年6月1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案件警示:

《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張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沒有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資格而擅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公眾存款,理應受到法律嚴懲。

希望大家都能積極投身到打擊和防範非法集資行為中來,切實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自覺增強防範意識、理性投資意識,堅信「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提醒大家積極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及時舉報,共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剷除非法集資所滋生的土壤,共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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