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保轉移中「待遇領取地」容易引起的誤解
前期我在《養老保險轉移中必須了解的幾個時間點和關鍵事》(點擊文字可查看文章)中提到了社保轉移中的幾個政策文件和時間節點,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很多參保人甚至是經辦人員都會引起誤解的一個事情就是把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的轉移政策混在一起使用,但是實際上這兩個政策有自己的適用條件,並不是完全可以混同使用的,比如國家層面制定的轉移政策都是針對跨省轉移的,意思是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作為一個統籌地區,而省級層面的轉移政策是針對省內跨市轉移的,意思是將地市、縣區作為一個統籌單位,為了更好的理解這個問題,我們舉一個例子來充分的說明這個問題。
舉例:王明戶籍地是東北吉林長春,曾經在山東青島繳納社保5年,後又到煙台繳納社保7年,目前山西省太原市繳納社保8年,工作期間一直沒有辦理過社保轉移,2018年到達退休年齡,退休待遇地區應該選擇那裡,如果歸集社會保險?
目前有很多人甚至不少社保經辦人員都會這麼分析,根據濱哥前期文章《在A地繳費滿10年一定能選擇在A地退休么?》(點擊文字可查看文章),首先判斷退休時點狀態,基本養老關係在山西太原,但是戶籍地不在太原,怎麼辦?一看曾經在3個地方都沒有繳滿10年,好吧,適用(國辦發〔2009〕66號)待遇領取地選擇四中狀態最後一條:「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判定回戶籍地東北吉林長春市辦理退休,將所有社保關係歸集至長春。
這個判定對么?我之前跟不少HR講課中提過這個問題,很多人都說這是最正確的答案。但實際上這個答案不是正確的,為什麼呢?首先王明在選擇待遇領取地時是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來確定的,這個政策文件是國家層面的文件,是針對跨省轉移制定的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在對國辦發〔2009〕66號文的解釋中,第一條中有這麼一句話「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大家注意"括弧"中的文字,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在判斷王明戶籍待遇領取地的時候,要將青島和煙台合併為山東省,視為山東省的參保年限再來判斷待遇領取地。濱哥之所以說上面的判定是錯誤的就是因為在判定待遇領取地時,將煙台、青島和山西省放在了同一個層面上,也就是將省內跨市轉移和國內跨省轉移政策混同使用了,按照人社部規〔2016〕5號規定,應當根據王明在山西省和山東省的繳費年限來判斷待遇領取地,山東省實際已經繳滿了12年,因此應當適用國辦發〔2009〕66號四中待遇領取地選擇第二個,轉回上一個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也就是山東省
說到這裡很多人又要問了,濱哥你說轉回山東省退休,那麼在山東省這兩個地市都不滿10年怎麼適用省內跨市轉移中關於選擇待遇領取地的政策,不要著急,2010年8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魯政辦發〔2010〕50號)中第九條規定:「省外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省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轉回我省,在我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非我省戶籍的,待遇領取地根據原在省內有關市的繳費年限,按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市確定,繳費年限都不滿10年的,按「從長」的原則確定,繳費年限相同的,按最後一個市確定。」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都明白了吧,王明是東北戶籍,待遇領取地為山東省,但是在煙台和青島都沒有繳滿10年,按照從長原則應該選擇在煙台退休,將所有社保關係歸集至煙台辦理退休。
綜上所述,在辦理社保轉移中,要謹慎看待待遇領取地的問題,其實本質在於對轉移政策適用條件和政策文字語言的精通把握。


TAG:濱哥熱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