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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針、發錯葯,到底應不應該賠償?

導讀

無心犯錯,該不該賠償?

來源:醫脈通

作者:劉嚴

最近,一則《護士多發3顆葯遭家屬索賠5萬,該不該賠償?》的新聞被各大微信公眾號轉載。文中報道了某醫院在給患者發葯的時候發生失誤,多發了三片藥物,被患者家屬發現。雖然患者並沒有服用這些藥物,醫院的科主任、護士長、主管醫生也向患者多次賠禮道歉,願意賠償2900元,並且患者經過治療病情穩定可以出院,但患者家屬仍舊不依不饒,要求免除五萬餘元的醫藥費作為賠償。

發錯葯、打錯針、拍錯片這些失誤在臨床上屢見不鮮,各位奮戰在臨床第一線的醫生們應該會經常被迫去處理這類事件。雖然有三查七對制度,但仍擋不住臨床醫務人員的一時疏忽、馬虎,而患者或家屬一旦察覺,態度一定是不依不饒。隨便搜索一下,就可以找到很多類似的報道。

2016年,英德中醫院被報道給患兒錯誤輸注了天麻素注射液,由於家屬擔心孩子可能出現後遺症而持續住院觀察。

2000年健康時報報道了一起北京市因為發錯葯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雖然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錯發的藥物與患者流產無相關性,也就是說醫院的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無因果關係。但醫院仍舊在法院的調解下賠償了患者2300元。

2017年溫州都市報報道某患者家屬在患者出院20天後發現出院帶葯的劑型錯誤,導致患者服用藥物的劑量增加了5倍,究其原因是醫院藥房錯誤地將片劑發成了膠囊劑而導致的。醫院也承認自身的錯誤,但患者家屬要求院方作出道歉和賠償,但賠償金額方面沒有達成共識。醫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院方雖然有過錯,但如果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醫院可以不需要承擔賠償,但院方還是願意同患者家屬協商解決。患者家屬投訴到衛計部門,衛計部門建議患者在自行協商不成時,走醫療鑒定流程。

對於這種差錯,老劉也親身經歷過幾次。與科里護士每次發現醫生醫囑中藥物劑量、用法錯誤直接告訴患者的做法不同,對於其他同事的過錯,老劉不會當著患者的面明確指出,而是盡量幫助遮掩。因為老劉認為人不可能不犯錯,包括老劉自己經常會腦子短路地犯各種錯誤,而面對目前的行業環境和醫患關係,任何小問題都可能會導致大風波,先不說賠錢,就鬧半天都夠受的。估計行業外的人看到這裡該開始罵大街了,對於這點老劉能理解,誰遇到打錯針、發錯葯的事情都不能輕易接受。

某天凌晨2點,發熱門診就診一懷疑肺炎的患者,由於當天夜班幾乎沒有什麼患者,老劉睡得正香被叫醒。在登記、問病史、查體後,老劉開具檢查申請單,讓患者去查血常規和胸部CT。等待的時間,老劉還感覺很困,趴在桌子上犯迷糊。很快患者和家屬就回來了,血常規與想像中還是很符合,但拿出CT片的時候被驚出一身冷汗,因為CT片子上只有頭顱(夜間放射科不出報告)。老劉瞬間就清醒了,立即查看工作站,確認自己沒有開錯申請單,確實申請的是胸部CT。當時,患者和家屬就在身邊注視著老劉,詢問怎麼樣。現在該怎麼做?老劉迅速想出了應對策略,讓患者和家屬稍等,拿著片子走出了診室。去到其他診室,老劉撥通了CT室的電話,電話那邊的技師小哥顯然處於半夢半醒的狀態,「親,我急診科,剛才患者**的胸部CT為什麼是頭顱CT?」「啊?稍等!」小哥也瞬間清醒,在查詢申請單後,他明白他犯錯了。最後的結果是,老劉同患者說檢查時由於患者呼吸導致片子不清楚,與CT室溝通後給患者重新拍一下,請患者聽指揮,拍片子的時候憋住氣。還好,患者和家屬根本看不懂片子上黑白灰有什麼差別,拿著片子回去,換回了正確的片子。

病房的夜班,剛接班,16床家屬跑過來問老劉,剛才護士給打了一個「屁股針」是什麼葯?翻看病歷,發現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在當天都沒有任何肌肉注射的藥物,就隨口回答,沒有啊……話一出口,老劉就後悔了,因為可能其中有差錯。於是,改口說正在交接班,白班護士下班了,家屬先回去,問問白班護士和醫生再告訴家屬。經過N個電話溝通,調查分析,最後結果是白班醫生給6床臨時加用地塞米松肌肉注射治療過敏,而白班護士著急下班去約會,就直接打在了16床的屁股上。最後,老劉和家屬解釋,說是患者提到腳麻有糖尿病,白班醫生給加用維生素營養神經的。還好老劉是16床的管床醫生,平時交談甚歡,家屬也沒說什麼,「矇混」過關。

類似的事情遇到過好多次,但都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基本上都是靠矇混過關。雖然,老劉感覺用欺騙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好像有些……,但如果真誠道歉帶來的絕對是暴風驟雨,老劉也不敢面對啊!

無心犯錯,該不該賠償?

作為患者一方,對於即使很小的過錯都不能原諒,哪怕是多吃了一片維生素都要質疑醫方,甚至索賠。心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往往做得過激了,就讓人無法接受了。大部分時候,這些錯誤都被及時發現,比如發錯葯被患者發現,而部分錯誤即使未被及時發現,也不會造成嚴重後果。比如孩子霧化藥物氯化鈉被錯發成吸入用異丙托溴銨,保肝中藥被錯發成另一種保肝中藥。只有極少部分患者因為錯誤治療導致死亡或嚴重傷殘。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如果造成人身損害索賠,應該滿足三個條件:存在過錯行為,造成損害後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一旦醫方過錯的行為導致患者發生損害後果,並且患方有證據證明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醫方必賠無疑。

比如一些青黴素相關案件:某護士錯誤將其他患者的青黴素給一位青黴素過敏患者輸注了,導致患者死亡;某護士違反操作規範,應用配製青黴素所用的注射器配置其他藥物,導致某青黴素過敏患者在輸液中發生嚴重過敏反應,經復甦後患者處於植物狀態。這些明顯的錯誤導致患者出現了嚴重的損害後果,二者之間明顯的因果關係,醫方必須要負擔其巨額的賠償。

而對於一些其他的過錯,比如發錯中藥的例子,兩種中藥可能藥理不同,但治療疾病相同,並且即使錯服也不見得對患者造成影響,患方舉證相當難。比如申請鑒定,患者需要證明藥品確實是醫院發錯的,並且在發現發錯之前患者確實是服用了藥物,同時需要證明患者出現了損害後果,並且損害後果與錯誤藥品有關。這個鑒定太難了,想要證明以上所有的要點,根本就很難做到。

所以,此類案件除非是造成嚴重過敏、不良反應導致患者死亡、殘疾,比如輸注他人過敏藥物,輸注錯誤血型血液等,賠償不可避免。其他案件基本上很難通過鑒定認定醫方責任,更談不上根據鑒定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但話又說回來,無損害後果或難以證明因果關係就不賠償患者實際上也並不公平,雖然沒有造成身體嚴重損害,但確實是會對身體健康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關鍵會帶來很多顧慮和擔心。道歉,並給予少許精神損害賠償金,也是合理的。上述訴訟案件中,雖然鑒定沒有支持患方的意見,但法院還是調解醫方賠償,也並不完全是「和諧」之後的結果。

如何避免此類過錯的發生?

總結此類過錯的發生時可以發現,過錯的發生與下面幾個原因密切相關:

1. 違反查對制度

為了保障臨床用藥安全,護理核心制度中有查對制度,藥劑科有核對制度,都是為了避免此類過錯而設置的。很多案件中,藥房發錯葯都是因為一人在崗,未能兩人核對,而護士輸錯液也是因為未能三查七對,只看床號沒有核對名字就為床上的患者進行藥物治療。

因此,為了避免臨床發錯葯、輸錯液的問題出現,強調診療規範、操作流程、核心制度,並保障臨床醫務人員切實執行是相當重要的。

2. 保障醫務人員的休息

還有些過錯的發生,是因為醫務人員在極度疲勞的情況下未能集中精力,犯下低級錯誤,而臨床一線人員超時工作幾乎是常態。在超時工作時,要求身心疲憊的醫務人員仍舊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準確高效的辦事狀態幾乎是不可能的。

3. 總結原因,採取措施

有些過錯的發生還有一些客觀原因,比如藥品外包裝非常相似,很容易混淆,流程不合理容易導致差錯等。在每次發生此類事件後,及時按照規定上報,並進行討論、總結原因、商量對策、採取措施避免錯誤再次發生才是正途。

過錯發生,該如何處理?

對於老劉瞞天過海的處理方式,可能很多人不能認同,一旦被患方識破可能更加麻煩。大部分醫院採取被發現後可以協商道歉、索賠,但巨額賠償不接受的原則。協商不成建議法律途徑解決也是很多醫院處理事情的方式,反正法院經常去,不差這一回。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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