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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冤不冤?披露滴滴車主犯罪的法官:出問題的不是技術而是價值選擇

空姐遇害案後,海淀法院曾髮長文分析了披露滴滴出行車主犯罪情況。而今,悲劇再發,披露滴滴犯罪情況的海淀法院法官姜楠表示,事實上,尚有部分案件情況、數據及細節,當時由於種種顧慮沒有對外發表,現在一併說明。

1、滴滴/順風車是否提升了性侵案件的發生率?

沒有數據和實證支持肯定性結論。

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在出行領域,滴滴的比較對象不只包括巡遊出租,還包括黑車。

2014-2018年北京範圍內,可查滴滴車主在完成訂單過程中犯強姦罪2起、犯強制猥褻婦女罪2起(涉順風車3起、快車1起);

作為對比,計程車涉強姦罪2起,黑車涉強姦罪1起。

同時考慮到黑車中犯罪黑數相對較高(被害人不報案)、破案難度更大,目前從有限數據上,不能認為滴滴推高了犯罪發生率。

此外,作為日活訂單千萬級的平台,在北京滴滴司機(含順風車)人口基數應該要大於其他出行方式,考慮到這一點,案件數更接近於正常分布而非異常推高,所以僅以此,對滴滴還是對順風車都無法過分苛責。

2、正常發案率是否意味著平台對犯罪發生無推動作用?

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是雖然犯罪學中有犯罪飽和法則,認為特定要素存在犯罪一定會發生,但滴滴創造了一個特定場合,一個被滴滴譽為「半公開、半私密」的密閉空間,司機在此空間內有強大的心因和物理掌控力。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司機通過鎖死車門、阻止下車方式完成性侵。

更龐大的司機體量、更容易的犯罪場合,滴滴將出行由線下轉移到平台內時,不可避免地將犯罪風險同時轉移;轉移風險卻未有效消弭風險,這就是如今被責難的原罪。

有兩組案件可以佐證:

第一組案件我們稱之為衍生型強姦,滴滴司機在完成訂單後,和乘客建立私人關係(加微信),後在第二次見面時實施強姦共4起(順風車2起、快車2起)。被害人對被告人的明顯輕信和相識場合不無關係,雖然不可歸責於平台,但亦是推行社交文化帶來的不良後果。

第二組案件體現為滴滴司機面對犯罪不作為,1例為拼車訂單中女乘客明顯酒醉、司機放任拼車男乘客將其帶走,未做任何處理,後女乘客被強姦;1例為犯罪分子冒充已約滴滴司機,後司機致電被害人得知其已上車,被告人告知司機「不要管了」「人我接走了」後司機未作任何處理後離開。該類案件無需對個人苛責,但反映出在平台設計中缺乏司機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的激勵制度。

3、無法審核司機犯罪記錄,滴滴冤不冤?

不冤。

第一篇文曾提及滴滴註冊司機中發現有犯罪前科人員,大致分為三種:

曾犯組織越獄等嚴重暴力犯罪;

曾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高危駕駛群體;

曾犯盜竊、詐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且慣犯或釋放時間較短。

顯而易見,不論是根據2016年施行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管理辦法》還是刑事司法中對人身危害性評估的一般觀點,該類人群均不應予以准入;而支持准入的考慮更多來源於資本視角,核實支出、司機數量、粘性以及流量均為影響因素。

平台感到困惑的是司法機關並未對其開通許可權,公司無法進行審查核實。

在所有的評論中《中國新聞周刊》有一句話很對:對於出行而言,用戶價值最核心的部分是安全。而不論如何定性滴滴提供的產品,是居間合同還是運輸合同,未保證產品核心價值是一個事實。

即使短期無法實現和公安機關的數據對接,一個最為原始的方法——要求司機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依然可行,只是這樣的做法,註定不會被擴張期的企業青睞。

4、故意傷害、性侵案件發生,平台擔責么?

未必。

目前全部案件中,尚無需追究平台刑事責任案件,民事方面則無法直接斷言平台是否需擔責,但社會責任、價值取向和法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2014-2018年間,北京範圍內滴滴司機故意傷害乘客案件4起(含專車1起、快車1起、順風車2起),對應的乘客傷害司機案件則有8起。

分析以上案件,滴滴雖然實質上已在提供運輸服務,但在自認尚停留在居間商上,從准入審核到人員管理再到評價獎懲,缺乏對司機足夠的約束能力。

一個好的產品經理,固然需要了解人性;但一個好的產品設計,不應該試探人性。真正會出問題的,永遠不是技術,而是技術背後的價值選擇。

鏈接:披露滴滴出行車主犯罪情況摘錄

1、「滴滴打人」,較為常見

實踐中,車主與乘客因糾紛、口角而引發的故意傷害罪案件,屬於車主涉刑中最為高發罪名,計程車、專車、順風車、代駕均有涉及。

2015年12月24日,滴滴順風車司機賈某與乘客發生口角後,要求乘客下車並在路邊對其毆打,致輕傷一級。後賈某賠償並取得諒解,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去年1月24日,滴滴代駕司機要某駕車送被害人孫某,因支付代駕費用問題二人發生爭執,毆打孫某致輕傷二級,後要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去年5月19日,滴滴計程車司機李某因和乘客發生口角後雙方互毆,李某毆打致乘客輕傷二級,後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強姦猥褻,順風車主較為集

因滴滴出行引發的強姦、猥褻案件基數也較大,且多集中為順風車車主。

2015年7月4日3時許,滴滴順風車主鄭某接到乘客後,在車內採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女乘客發生性關係。鄭某次日被抓獲歸案,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時許,順風車主蔡某在其車內持電擊槍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關係,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強姦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時許,滴滴車主(專職)侯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趁乘客醉酒之機實施猥褻。侯某於當日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3、司機劣跡多,平台核查存在疏漏

法官在梳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在案證據顯示,平台對註冊司機的核實確實存在疏漏之處,有些司機含有惡性犯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前科。

例如,滴滴專車註冊司機宋某,曾因犯盜竊罪、組織越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2010年2月1日刑滿釋放。去年8月,其在火車站附近拉黑車(未通過滴滴接單)過程中,以「我蹲了12年大獄,我弄死你,信不信」等語言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行為。

尹某也是滴滴出租註冊司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其在行駛過程中(未通過滴滴接單),駕車拖拽欲上車乘客致其輕傷一級。

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記者: 高健

監製:王禕

編輯: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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