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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罪犯身世,有必要嗎?

原標題:媒體報道罪犯身世,有必要嗎?


希望大家都能理性的壹讀君 | 三三


這兩天的滴滴事件,除了滴滴被群起而攻之外,另一個被「輿論審判」的就是涉及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嫌疑犯鍾某。



在新聞媒體發布「起底嫌疑犯鍾某」的新聞之後,評論下面多是這樣的:我不想知道嫌疑人背後的故事,只想看他怎麼死。




認為報道犯罪嫌疑人背後的身世,尤其要是挖出嫌疑人平時「木訥老實」「出生貧苦家庭」的話,就是在對TA洗白。


還祭出了日劇《unnatural》的台詞作為「殺器」:



對犯罪行為的憤怒可以理解,畢竟犯罪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可饒恕的,但嫌疑犯背後的故事,真的不該報道嗎?報道就是在為TA洗白嗎?


犯罪只是因為邪惡?


認為一個人犯罪只是因為TA邪惡,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神經犯罪學專家阿德里安?雷恩覺得這是13世紀的思考方式。


現在都已經8012年了,大家需要用與時俱進的科學的眼光看問題。

在諸多前人的研究之上,犯罪學理論發展至今,已經發展出多種分支——犯罪社會學即是其中一種。一些研究犯罪社會學的學者認為,犯罪的原因是多樣的,可以分為主體(個人)因素和社會因素,社會因素是導致犯罪的主要原因。


因為「犯罪」的出生,就帶著社會性——當私有制和階級、國家出現後,才開始出現犯罪(歷史唯物主義)


我國的犯罪率越來越高,因為處於轉型期的社會矛盾暴露得越來越多。



社會整體來看是向前發展了,卻是以一部分人的代價為前提的。比如城市的農民工,城市享受了他們提供的各種服務和便利,卻沒有給過他們融入城市的機會,



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 2006 年的調查,在農民工背景的罪犯中,有 74.7% 的人犯罪前都沒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


再比如撤點並校,在撤點並校之後,鄉村學生必須在小學就寄宿,



這和留守兒童有何區別?他們的心理成長該怎麼辦?長大了會因為這一段時間沒有得到良好的心理教育輔導、沒有良好的家庭關係而犯罪嗎?


比如此次滴滴事件的嫌疑人鍾某,他背著的身份是:留守兒童、輟學生、創業難民、金融難民。


他是這個社會的韭菜。



截圖來自微信公眾號 @霍老爺


美國當代犯罪學家庫侖在《犯罪與偏差行為理論的反省 :結構傳統的出現》一書中說,至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

(1) 社會分層 ,即社會分層可成為催化犯罪的動力 ;


(2) 社會地位 ,即各種群體的社會地位變化會影響不同群體之間的互動關係和社會行動 ;


(3) 社會心理 ,即思想的迷惘造成「內在選擇機制」的削弱 ;


(4) 社會反應 ,國家對犯罪的不當反應會對犯罪態勢造成影響;

這些社會因素,讓犯罪並不是罪犯一個人的犯罪,每個人都可能是導致罪犯犯罪的稻草。


所以任何犯罪都應該研究罪犯背後的故事,找到其犯罪的原因,尤其是社會原因,才能找到社會的制度缺陷,推動社會制度變革,從而預防犯罪,讓同類型悲劇不再發生。



截圖來自微博 @闌夕


那些說著不想知道罪犯背後有什麼故事,只想看TA死的人,這不是正義,這是既得利益者的高高在上。


報道嫌疑人身世是在洗白嗎?


犯罪學要研究犯罪,新聞報道也有必要報道罪犯背後的故事。


因為媒體是大眾媒體,是社會性的,犯罪是社會問題,報道和預防犯罪是大眾媒體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一些犯罪學家認為,媒體對犯罪新聞的報道不能局限在案件本身,應該去探究罪犯犯罪的原因,也就是挖掘罪犯背後的故事,多角度、多敘述地客觀、完整呈現罪犯的犯罪行為,為犯罪心理學研究和犯罪學研究提供實證資料。只有了解了犯罪原因,才能針對性預防犯罪。


而現在媒體做的,不是報道得太多,而是在犯罪原因這塊兒探究得不夠。

有人隨機選取了2013 年 3 月 1 日到2015 年 3 月 31 日兩年中,《南方都市報》的 1637 篇犯罪報道作為樣本,發現南方都市報對犯罪新聞的報道多是通訊式,字數在1000字以下的居絕大多數。



圖片來自參考資料3


對犯罪事件的深度報道、對罪犯犯罪原因的探究並不夠,導致罪犯的形象十分「扁平化」。


犯罪人物「扁平化」的後果之一,就是容易對犯罪行為進行簡單歸因——這不利於預防犯罪。


重視深度報道的南方周末稍微好點,有人對《南方周末》2011年1月到2011年12月一年內的52期內容進行分析,一共38篇犯罪新聞中,對犯罪原因進行探究的,佔了接近一半,但仍然存在犯罪人物「扁平化」的問題。



圖片來自參考資料8


所以媒體客觀報道的,罪犯犯罪之前「很老實」「貧困家庭」並不該引起反感,相反,恰恰應該引起重視,探究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老實人都犯了罪?


只是,媒體在報道犯罪新聞時,需要保持報道的平衡和客觀。不光要適度探究罪犯犯罪的原因,還得報道犯罪的相關刑罰懲罰,以及保持對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報道平衡。


一些不恰當的犯罪新聞報道


與大家認知不同的是,犯罪新聞報道不僅沒為罪犯「洗白」,有些「失范」的報道卻在侵犯罪犯的權益。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即使是罪犯。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在還沒經過法院認證是罪犯時,TA就是無罪的。


但通常在報道中,媒體和輿論會提前進行「媒體審判」,在法院判定之前給嫌疑人(被告人等)打上犯人標籤,


馬加爵2004年4月24日被判死刑,媒體在3月16日就給他冠上了煽動性的「屠夫」稱號,



對於馬加爵殺人行為的憤怒可以理解,但媒體應該是客觀和專業的。


有些媒體為了吸引讀者,會非常詳盡地描寫犯罪過程、手段和細節,這可能會引發犯罪模仿。


雲南省鹽津縣一個村,一些人在看了《盲井》之後,按照電影中的手法,製造礦難騙錢。



還有一點,是對犯罪新聞的娛樂化報道,選取犯罪行為中比較離奇、煽情、與性相關等因素,過於挖掘嫌疑人與犯罪無關的隱私,進行誇大報道。比如著名的周克華殺人案,一些媒體直接用網友的稱呼「爆頭哥」進行報道,



重慶打黑,關於文強犯罪的報道,與他情婦相關的新聞卻在網上大肆流傳,


這種娛樂性新聞報道,會一點一點腐蝕掉人對犯罪行為的危害性認知,也會腐蝕掉人對犯罪的罪惡感和羞恥感。


要是連犯罪都能進行娛樂了, 犯罪又談何變少?


參考資料:


1.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社會原因分析——以犯罪整合理論為視角,李福芹,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報第19卷第3期,2010年7月


2犯罪定義、原因與懲罰的關聯分析,張紹彥,中國刑事法雜誌(13)2,2008年5月


3《南方都市報》犯罪新聞報道研究,陳夢,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4敘述學視野下犯罪新聞報道中犯罪人的媒介呈現研究——以《南方都市報》為例,黃文珍,廣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5月25


5淺談犯罪新聞報道和社會秩序的關係,趙小茉,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7月


6犯罪新聞報道及其社會效果分析,魏猛,南昌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12月

7社會控制視域下的都市報犯罪新聞報道研究一以《金陵晚報》、《現代快報》禾口《揚子晚報》為例,張勇麗,南京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5月


8《南方周末》犯罪新聞報道的框架研究,高丹蕾,陝西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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