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經歷過詐騙嗎……?
近日,我市多家律所遭遇了詐騙。據了解,有一詐騙團伙通過冒充律所客戶,以支付律師費為由聯繫律所財務人員,在取得律所財務人員聯繫方式後,騙取律所的銀行賬戶信息,同時偽造銀行轉賬憑證,以此降低財務的防備心理。隨後,詐騙團伙將律所財務人員拉入QQ群,隨後冒充律所主任,安排律所財務人員對外轉款。
文 | 卓尚律師事務所
1 詐騙罪
這一詐騙團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該行為已然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法條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知識要點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是:
行為人實施欺騙的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受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結合本市多家律所遭受詐騙的案例以及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分析:該詐騙團伙冒充律所主任以及律所客戶——使得律所財務人員產生錯誤的認識,誤以為犯罪分子就是本所主任——律所財務人員基於錯誤的認識向犯罪分子轉賬——犯罪分子取得律所財務人員轉賬的款項——律所遭受財產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該詐騙團伙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詐騙的罪與非罪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成立詐騙罪必須要使受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處分財產,那麼有沒有基於錯誤的認識處分了財產而不成立詐騙罪的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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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具有相應理解能力、處分能力的自然人。
因此,機器不可能被騙,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而取得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同理,從不具有處分能力的幼兒或者高度精神病患者處取得財產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而是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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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行為必須使受騙者產生或者持續維持錯誤認識,即受騙者產生或者維持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所致。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
但是,認識錯誤的內容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而不是其他性質的錯誤。
例如:A事先購買了與B商店的純金項鏈形狀相同的鍍金項鏈,然後假裝在B商店購買項鏈,待B將純金項鏈交給A觀看時,A趁B接待其他顧客之際,用事先準備好的鍍金項鏈調換了純金項鏈,同時聲稱不購買並將鍍金項鏈「退還」給B。在本案中,A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3詐騙防範措施
1.要有反詐騙意識,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無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然防人並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關鍵是要有種意識。對於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隨意輕信和盲目隨從,遇事與人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因為對方說了什麼許諾了什麼好處就輕信盲從。
2.切忌貪小便宜,對飛來的橫財和好處特別是不熟悉的人所需諾的利益要深思和調查,要知道天上不會掉餡餅克服展銷便宜心裡,就不會對突如其來的橫財和好處欣喜若狂要三思而後行。
3.必須冷靜,千萬不要慌張,一旦發現被騙,趕快想辦法及時掌握對方的有罪證據,迅速報警,要防止打草驚蛇。有人認為把錢追回是關鍵,所以在發現上當後想私了,於是主動上門去懇求騙子返還財產,這是不明智的,這等於告訴對方騙局已經暴露,提醒片子趕快逃跑。聰明的做法是,一方面裝做仍悶在鼓裡,隨時掌握對方行蹤,一方面查明對方騙財的流向及時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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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期編輯 |卓尚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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