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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的給平民封賜爵位制度,為什麼後來人們越來越不在乎了?

西漢的給平民封賜爵位制度,為什麼後來人們越來越不在乎了?

漢二十等爵制萌芽於春秋時期軍功爵制,直接繼承於秦二十等爵制,西漢建立後,成為唯一合法爵制,在兩漢政治舞台上發揮過重要作用。漢二十等爵制具有自己的特點,貴族爵、官爵、民爵有了嚴格界限,封賜原則多元化,秩序結構色彩越來越濃厚。自西漢中期以後,二十等爵制逐漸趨於輕濫,東漢建立後,得以短暫復興,而後趨於衰亡。

萌芽於春秋時期

《漢書·百官公卿表》完整地記載了漢二十等爵制:「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皆秦制,以賞功勞。」二十等爵制萌芽於春秋時期各國的軍功爵制,當時,我國奴隸制社會發生巨變,新興地主階級和工商業者掌握了大量社會財富,他們進而要求打破奴隸主貴族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廣大奴隸階級和新興農民階級也急於擺脫被奴役的地位。在平民和奴隸的不斷反抗下,新興地主階級便向奴隸主貴族展開了奪權鬥爭,軍功爵制便在這一背景下產生。齊國是最早建立軍功爵制的國家,《左傳》襄公二十一年(前552),「(齊)庄公為勇爵」,宋、秦、楚等國也相繼出現軍功爵制,成為二十等爵制的雛形。

秦孝公三年(前359)、十二年,商鞅先後兩次變法,綜合吸收了各國軍功爵制,結合秦舊有爵制,制定了秦軍功爵制,《商君書·境內》記載了商鞅初創的軍功爵制,其爵稱與爵序大致為:一級以下有校、徒、操,一級公士,二級上造,三級簪褭,四級不更,五級大夫,六級官大夫,七級公大夫,八級公乘,九級五大夫,十級客卿,十一級正卿,十二級大庶長,十三級左更,十四級中更,十五級右更,十六級少上造,十七級大良造。

無論從爵稱還是從爵序來看,《商君書·境內》中的商鞅軍功爵制與《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的秦二十等爵制有著明顯區別。這說明商鞅創立軍功爵制後,經過不斷發展、演變和完善,在秦統一六國後,才正式確立了秦帝國的二十等爵制。二十等爵制極大地鼓舞了秦軍的士氣,使秦國軍隊所向披靡,秦始皇正是倚靠這支強大的軍隊統一六國、北擊匈奴、南平百越。

逐步形成自身特點

漢二十等爵制繼承和發展了秦二十等爵制,特別是漢帝國建立之後,由戰爭軌道轉入休養生息,統治者逐漸把目光轉向國內以穩固統治,漢朝的任何上層建築必須要服務於這一轉變,激勵軍功的二十等爵制,逐漸轉變為帝國管理貴族、官吏、庶民的封君食邑賜爵制。在這種新形勢下,漢二十等爵形成了自己的特點。

首先,漢二十等爵制中貴族爵、官爵、民爵有了嚴格界限。受到周爵的影響,漢二十等爵制大致分為侯、卿、大夫、士四個層次。侯級爵包括徹侯、關內侯,二爵均為漢代的貴族爵。漢統治者對於徹侯、關內侯的封授十分嚴格,皆因功、親、恩、德而封,擁有極高的政治地位與廣泛的特權,與前十八級爵天壤懸隔,漢代官、民難以企及。秦漢之際戰事繁多,以功獲爵者為數眾多,不斷衝擊著二十等爵制的分層,導致每個爵層之間的界限愈發模糊,促使各爵層之間形成新的界限,高低爵逐漸形成。在「高祖五年詔」中,以第七爵公大夫作為分界爵級,成為高等爵位的起始點,但這一界點並不穩定,由於漢初規模龐大的軍功爵群體的形成,擁有低級爵位者不斷累積,逐步突破界限,進入高級爵層,所以統治者被迫提高高等爵位的起點,公乘則成為高爵的起始爵位,《漢書·高帝紀》載:高祖八年(前199),「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十二年,詔曰「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將秩級與爵位相結合,通過較為固定的秩級界限,來穩定高、低爵的界限。至此,官民爵位、高低爵位的分界才日趨穩定,第一級公士至第八級公乘一般賜予低級官吏和庶民,成為民爵,但「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第九級五大夫至第十八級大庶長,一般賜予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成為官爵。貴族爵、官爵、民爵之間的界限越來越不可逾越,從而確保了貴族爵、官爵擁有者的利益。

其次,漢二十等爵制的封賜原則多元化。二十等爵制,「皆秦制,以賞功勞」,從商鞅變法開始,確立了計功授爵的原則,授爵完全依照功勞大小,目的在於激勵建功,以爵授官,以爵授田宅,以爵授庶子,人們的政治、經濟、社會地位完全依照爵位賦予。進入西漢,伴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以及儒家思想統治地位的確立,軍功原則遭到破壞,德、仁、恩、義、親、賢成為封授的重要原則,無功而封侯者比比皆是,兩漢分封了大量的王子侯、外戚侯、恩澤侯、宦者侯。無論是民爵還是官爵,若皇室、國家遇有喜慶婚喪等大事,皆可賜予爵位,成為統治者粉飾太平的點綴品,八級民爵已成虛銜,獲賜者享受不到任何待遇。

再次,漢二十等爵制中的秩序結構色彩越來越濃厚。在封授侯爵時,朝廷在宗廟中舉行宴飲,按照其新爵來定位在宴飲中的席次,不但給列侯以名義上的位階,更為重要的是,在歷代先皇的神主面前,對席次所示的身份加以確認,在神與人之間,締結了與皇權之間的盟約,編入新的爵位秩序之中。在賜予官、民爵時,也要在里社中舉行「大酺」,即群飲,《漢書·景帝紀》載:孝景後元年(前143)三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中二千石諸侯相爵右庶長。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被賜爵者被賦予了新的身份,而這種新的身份,在社中神像前所舉行的宴飲儀禮中,由新確定的席次加以確認。在神、皇權、人之間,締結了一份誓約,這些新的被賜爵者成為了新秩序中的一員。通過二十等爵的推行,漢朝構建了一個上至廟堂,下至鄉里社會的體系龐大的爵制秩序,通過這一秩序結構,皇權突破了地域、時間的限制,同其中的每一個臣民建立了直接關係,專制皇權的觸角延伸到每個有爵者的身上。

逐漸貶值而趨於輕濫

西漢建立後,高祖劉邦承認並滿足了擁有八級公乘以下爵位者的待遇。但是,隨著大規模賣爵以及賜爵的盛行,二十等爵制逐漸貶值而趨於輕濫。漢文帝以後,不斷出現土地兼并的浪潮,尤其是田莊經濟的發展,名田制遭到破壞,以此為經濟基礎的二十等爵制虛有其表,難以繼續存在。漢武帝之後,國家的官員選拔制度逐步完善,如郎官制度、貲選制度、察舉制度、太學制度、徵辟制度,出現了官爵逐漸分離的趨勢,二十等爵制失去了作為參政階梯的意義,也就失去了政治活力。至漢武帝時代,二十等爵中除了關內侯、列侯還擁有實際的政治地位,享有實際的經濟利益,其他爵級已經失去了實際意義。

東漢時期,專制皇權進一步加強,豪強地主勢力進一步膨脹,就連列侯爵也趨向於輕濫,由原來的一等縣侯變為縣、都鄉、鄉、都亭、亭侯五等,東漢已不再賜予吏六百石以上爵位,雖然仍保留著賜民爵的制度,已是毫無意義了。二十等爵制完全名存實亡,正如王粲在《爵論》中所說:「古者爵行之時,民賜爵則喜,奪爵則懼,故可以奪賜而法也。今爵事廢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是空設文書而無用也。」二十等爵制中的列侯、關內侯爵作為分配統治階級內部利益的重要手段,逐漸與五等爵制融合,一直延續到封建社會末期。而賜民爵作為統治者粉飾太平的重要手段,為後世統治者所採納,一直延續到唐朝初年。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兩漢封國『諸子』與齊魯文化的主流化研究」(17CZS008)、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漢代封國『諸子』與齊魯文化研究」(15DLSJ04)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山東師範大學齊魯文化研究院、歷史與社會發展學院)


漢代二十等爵制興衰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秦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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