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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干涉婚姻自由?感情中的現實你要正視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針對輕率離婚現象,民法典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提法已經有很多年了,相似的建議最早可追溯到十年前,不過坊間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比如今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時,其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網上引起不小的爭議,並且有人稱其干涉婚姻自由。

其實,「離婚冷靜期」是有嚴格時限規定的,並不會對婚姻自由造成實質性干涉。與此同時,它作為一種婚姻矛盾調解手段,卻能夠發揮非常大的作用。說到離婚,其原因往往較為複雜,有些可能只是一時衝動,並非矛盾不可調和,這一現實應當正視。而且,即使夫妻雙方鬧到法院,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本就有調解的義務。因此,設置「離婚冷靜期」是充滿積極意義的人性化做法。

「離婚冷靜期」在地方的實踐中已經積累起較為豐富的案例基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推行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的改革試點工作,明確要求試點法院要在最高法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下,大膽探索,銳意創新,積極推進改革試點各項工作。「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離婚冷靜期」恰好就是這種積極探索的重要形式之一。

2017年3月8日,四川安岳縣法院發出四川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一對夫妻冷靜三個月。三個月冷靜期滿,經過法院多次調解,提起訴訟的女方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我們必須承認的是,有些一時出現矛盾的夫妻,其感情基礎依舊存在,而恰好就是因為有了這麼一個「離婚冷靜期」的緩衝,才使得彼此間的共識得以逐漸恢復,瀕臨破碎的家庭重歸完整。我們需要明白的是,婚姻遭遇危機,離婚並不一定是最佳選擇。危機不同於危險,夫妻有責任和義務照顧整個家庭的利益,尤其是孩子們的健康成長。動輒離婚,看似是實現了對自己權益的保護,但一定程度上也是對自己、對家庭的不負責。

民政部發布的《2017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7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437.4萬對,比上年增長5.2%,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370.4萬對,法院判決、調解離婚66.9萬對;離婚率為3.2‰,比上年增加0.2個千分點。

離婚率連續多年保持增長,結婚率連續多年逐漸降低,這是目前社會的一個現狀。每年幾百萬對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其中有多少人的家庭可能會因為一段失敗的婚姻而增加更多不可預知的壓力和風險?夫妻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尤其是對子女心理健康的呵護,能否完全到位?一些在離異家庭成長的孩子,由於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其對感情的認知往往更加敏感,父母一方關愛的缺位,也有可能造成心理觀念的畸形,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如今「離婚冷靜期」被寫入民法典草案,說明這一做法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已經具備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可推廣性。當然,對於一些極端案例中的當事人,「離婚冷靜期」可能並無意義。因此,筆者以為,「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範圍還應予以明確,特別是針對那些確實可以證明婚姻矛盾已尖銳到不可調解的,應充分尊重弱勢一方的意見。畢竟,「離婚冷靜期」是作為一個緩和期來調解婚姻矛盾的,而不是要干涉和破壞婚姻自由,更不能給當事人帶來額外的傷害。(共青團十八大代表、江西省青聯委員、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專欄作者 周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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